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某等11人系某市摩托车制造公司的股东,2001年11月6日,该公司被登记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2020年1月,原告任某某等11人不服被告镇政府发布公告处置摩托车制造公司资产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占有、处置该公司用地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诉争土地的使用者为摩托车制造公司,虽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但至今尚未清算并注销登记,本案的诉讼主体应该是摩托车制造公司,任某某等11名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规定中明确:“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吊销是企业因违法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企业法人资格不会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诉争土地的使用者为摩托车制造公司,虽然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清算并注销登记,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未消失,故本案的诉讼主体应是摩托车制造公司,任某某等11名公司股东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吊销执照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违法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得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在经过清算程序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对政府部门处置其资产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此时股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当事人应当正确认识吊销执照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正确的诉讼主体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以案释法 | 企业不因吊销营业执照丧失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某等11人系某市摩托车制造公司的股东,2001年11月6日,该公司被登记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