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2、13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公司认缴出资XX万元的股东,在已经实缴出资XX万元后,又以借款法律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股东一旦出现抽逃出资的问题,就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对内,对于其他股东和公司,违反公司内部约定,属于一种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返还本息的法律责任并且限制甚至去除其股东权利,而对于外部债权人,其抽逃出资的行为,会给债权人带来交易风险,因为一旦公司没有充足的资本,在对外交易中其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严重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实务中,往往因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在对外欠款中没有清偿能力,这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条的规定,请求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其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除此之外,如股东抽逃出资,其面临其股东资格收到限制甚至被取消公司股东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股东除补足抽逃的出资外,还会被行政机关处以5%-15%的罚款。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
1、股权转让
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第三方,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所有股东就全部退出了。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6、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利用减少注册资本退出
《公司法》第43条、177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
按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8、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
《公司法》第172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本所律师建议股东采取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退出。
关于股东与公司借款协议效力及退出公司的法律意见
作者:刘韬来源:京师豫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2、13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