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要信息摘要
公司是中国领先乘用车制造商。就2013年的北京汽车、北京奔驰和北京现代的乘用车总销量而言,预计公司上市后将成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的第二大乘用车制造商。公司于中国从事广泛多样的乘用车车型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亦提供相关服务。
二、 建议关注的信息披露点
(一) 上市结构(紧接上市完成前)

(二)风险因素的披露
在乘用车制造行业中,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如下:
1. 公司可能无法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无法保证可订立必要的或有利的新商业机密的保护及保密协议和不正当竞争协议,公司可能受到侵权索赔。
2. 公司未能对生产设施及维持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可能面临产品责任及保修索赔,进而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重大不利影响。
3. 汽车召回可能会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有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可能须承担汽车召回有关的而非由供应商承担的一切或部分损失或费用。
4. 实施更严格的固定期限雇佣、最低工资及带薪年假规定等原因可能导致劳工成本上涨。
5. 违反中国环境法规可能导致重大金钱赔偿、罚款及其他责任,并造成负面公众形象及损害公司的品牌名称及声誉。
6. 公司可能承担因中国监管部门日后审查而引致的罚款、处罚或其他处置措施。
7. 公司的若干物业的业权或使用权有缺陷。
8. 中国的汽车行业加强执行反垄断法,如公司受执法行动,公司的剩余可能受损且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9. 中国汽车制造商的生产及盈利能力可能因监管环境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
10. 如中国政府收紧财政或信贷政策,公司的汽车需求及获取外界融资可能减少。
11. 燃油价格上升及然后相关的汽车消费税增加可能会减少汽车需求。
12. 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可能会减少汽车需求。
13. 中国若干城市实施防止交融拥堵的规则及条例可能会限制对当地汽车的需求。
14. 政府对外币兑换的管控可能影响公司H股的价值,限制公司有效运用现金的能力。
15. 非中国居民H股个人持有人可能须缴纳中国所得税。
(三)主要法规监管
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的行业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监管:
1. 产业政策――《汽车工业产政策》、《关于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及《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 汽车销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
3. 召回缺陷汽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4. 汽车废气排放与污染――《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及《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5. 汽车金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6.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补贴及购车指标优惠――《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及《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暂行管理办法》
7.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重组与架构概要
公司由北汽集团等发起人于2010年9月20日成立。控股股东兼发起人之一的北汽集团于1994年6月30日注册成立,一直为公司的唯一控股股东。公司为北汽集团重点打造的乘用车资源与业务发展的平台。
为筹备进行上市,公司于2013年以每股股份人民币6.7元价格向戴姆勒发行765,818,182股非上市外资股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6.16亿元增至人民币63.82亿元。相当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战略投资完成时,公司已经扩大发行股本总数的12%。
(五)H股上市分析
1. 证监会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公司股份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在境外上市。
2. 国有股减持
根据中国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出售股东须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相当于发行股份数目10%的内资股,或向社保基金理事会支付等额的现金,或两者同时进行。根据国资委2014年2月8日的批文及社保基金理事会于2014年8月7日发布的函件,公司将以现金支付方式完成国有股减持。
3. 并非于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登记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出的《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境外上市公司须于上市后15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其未于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4. 非上市外资股转换为H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21日发出的批文,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于上市完成后将戴姆勒所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转换为H股,且该等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可供买卖。
(六)不合规事项
租赁物业
公司租赁的四项面积约为48,809平方米的物业(占所用物业总面积约3.62%),业主尚未取得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三项主要用作宿舍、饭堂及办公室。由于该四项占公司使用房屋的比例较低,存在的业务风险较低。
(七)关键财务数据

| 公司名称 | Bas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 行业 | 乘用车制造 |
| 上市地 | 香港联交所主板 |
| 聆讯后首次公布日期 | 2014年12月7日 |
| 拟融资规模 | 待公布 |
| 股票代码 | 待公布 |
公司是中国领先乘用车制造商。就2013年的北京汽车、北京奔驰和北京现代的乘用车总销量而言,预计公司上市后将成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的第二大乘用车制造商。公司于中国从事广泛多样的乘用车车型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亦提供相关服务。
二、 建议关注的信息披露点
(一) 上市结构(紧接上市完成前)

(二)风险因素的披露
在乘用车制造行业中,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如下:
1. 公司可能无法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无法保证可订立必要的或有利的新商业机密的保护及保密协议和不正当竞争协议,公司可能受到侵权索赔。
2. 公司未能对生产设施及维持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可能面临产品责任及保修索赔,进而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重大不利影响。
3. 汽车召回可能会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有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可能须承担汽车召回有关的而非由供应商承担的一切或部分损失或费用。
4. 实施更严格的固定期限雇佣、最低工资及带薪年假规定等原因可能导致劳工成本上涨。
5. 违反中国环境法规可能导致重大金钱赔偿、罚款及其他责任,并造成负面公众形象及损害公司的品牌名称及声誉。
6. 公司可能承担因中国监管部门日后审查而引致的罚款、处罚或其他处置措施。
7. 公司的若干物业的业权或使用权有缺陷。
8. 中国的汽车行业加强执行反垄断法,如公司受执法行动,公司的剩余可能受损且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9. 中国汽车制造商的生产及盈利能力可能因监管环境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
10. 如中国政府收紧财政或信贷政策,公司的汽车需求及获取外界融资可能减少。
11. 燃油价格上升及然后相关的汽车消费税增加可能会减少汽车需求。
12. 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可能会减少汽车需求。
13. 中国若干城市实施防止交融拥堵的规则及条例可能会限制对当地汽车的需求。
14. 政府对外币兑换的管控可能影响公司H股的价值,限制公司有效运用现金的能力。
15. 非中国居民H股个人持有人可能须缴纳中国所得税。
(三)主要法规监管
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的行业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监管:
1. 产业政策――《汽车工业产政策》、《关于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及《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 汽车销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
3. 召回缺陷汽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4. 汽车废气排放与污染――《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及《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5. 汽车金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6.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补贴及购车指标优惠――《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及《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暂行管理办法》
7.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重组与架构概要
公司由北汽集团等发起人于2010年9月20日成立。控股股东兼发起人之一的北汽集团于1994年6月30日注册成立,一直为公司的唯一控股股东。公司为北汽集团重点打造的乘用车资源与业务发展的平台。
为筹备进行上市,公司于2013年以每股股份人民币6.7元价格向戴姆勒发行765,818,182股非上市外资股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6.16亿元增至人民币63.82亿元。相当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战略投资完成时,公司已经扩大发行股本总数的12%。
(五)H股上市分析
1. 证监会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公司股份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在境外上市。
2. 国有股减持
根据中国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出售股东须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相当于发行股份数目10%的内资股,或向社保基金理事会支付等额的现金,或两者同时进行。根据国资委2014年2月8日的批文及社保基金理事会于2014年8月7日发布的函件,公司将以现金支付方式完成国有股减持。
3. 并非于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登记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出的《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境外上市公司须于上市后15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其未于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4. 非上市外资股转换为H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21日发出的批文,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于上市完成后将戴姆勒所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转换为H股,且该等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可供买卖。
(六)不合规事项
租赁物业
公司租赁的四项面积约为48,809平方米的物业(占所用物业总面积约3.62%),业主尚未取得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三项主要用作宿舍、饭堂及办公室。由于该四项占公司使用房屋的比例较低,存在的业务风险较低。
(七)关键财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