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整治与企业生存”背景下,我所高级合伙人张松艳、孙雁卿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

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案为国家层层传达环保整治要求之高严态势下,当地政府在落实“湖泊保护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生,具有相当的政治要求和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

本案为国家层层传达环保整治要求之高严态势下,当地政府在落实“湖泊保护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生,具有相当的政治要求和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在环境整治与企业生存的背景下,“行政执法主体如何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如何依法主张权利、维护权益”的问题日趋凸现——
案情摘要:A乡镇企业隶属于B政府,始建于80年代末。
01 2001年
B政府与C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A乡镇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设备等包括案涉10余个建(构)筑物整体转让给C公司。
02 2010年
C公司依法取得案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03 2021年
B政府应上级要求开展违建整治、拆除工作,对C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并向C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C公司限期拆除案涉10余个建(构)筑物。C公司不服向D政府申请复议,D政府复议后维持上述处罚。
C公司咨询我所高级合伙人张松艳、孙雁卿律师,我所律师经分析后的核心观点为:
1、以上处罚程序违法,C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被非法剥夺;
2、案涉10余个建(构)筑物系B政府转让给C公司,现B政府欲对其转让的建(构)筑以没有合法手续为由对C公司进行处罚,未进行历史沿革调查,其行为明显不恰当;
3、D政府作出维持B政府《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清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处罚与复议决定不恰当、且显失公平。

鉴此,张松艳、孙雁卿律师代理C公司对B、D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以上处罚与复议决定。开庭前张松艳、孙雁卿律师、王兴生实习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勘测、丈量、拍摄、绘制图纸,走访企业职工、当地群众,向相关部门调取了大量案涉证据,征询类似案例专家意见,遍查国内相关判例、司法观点形成完整的诉讼代理方案。以上案件公开庭审过程中,张松艳、孙雁卿律师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说理论证:从处罚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法定之诉时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究竟是城乡规划法或是环保相关法、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准确、完备等多个方面,全面剖析了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法庭对张松艳、孙雁卿律师的上列代理意见完全予以采纳,在判决书裁判说理部分对代理律师的观点逐一点评并回应了采纳的理据。今年1月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以上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以上案件,对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立竿见影”的积极作用,对相关行政主体当“依法行政”的原则产生广泛影响。
本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公平正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合理的重要性,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确立裁判规则,推动环境治理合法、合规化,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企业合法的财产、生存权的保护力度,在政治站位、形势政策变迁、法律修订进程、民事合法权益确认上都具有非常强的可借鉴意义,既不能扩大时代背景下的整治范围,也不能枉顾合法权益形成的客观历史,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突显了司法的公信力和习主席的金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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