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罗某1994年进入银河证券公司工作,2018年1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3月21日开始罗某连续休病假,理由为抑郁症。
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3月20日,公司向罗某发出医疗期满返岗通知书,通知罗某因为其医疗期已经达到24个月上限,要求罗某于2018年3月22日返岗,但罗某未能按时到岗。
此后公司多次向罗某发送返岗通知,要求罗某最晚于2018年5月10日返岗上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按照公司制度以旷工处理。罗某收到通知拒绝返岗,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18年6月22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罗某因自2018年5月11日起已经连续超过三天未到岗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
员工主张
罗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2,144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208,036元。
法院判决
1.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医疗期届满后,公司多次通知罗某返岗上班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罗某既不返岗上班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根据其单位规章制度,以连续三天未到岗上班解除合法。
2. 关于医疗补助金问题
罗某主张医疗补助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劳动能力被鉴定为5-10级的才可主张,罗某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主张医疗补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辽02民终2178号(当事人系化名)
名词解析
1. 医疗期
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满后拒绝上班,公司能否旷工解除?
作者:劳动法先生来源:劳动法先生

案件背景 罗某1994年进入银河证券公司工作,2018年1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3月21日开始罗某连续休病假,理由为抑郁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