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酒后无证偷上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昨天是圣诞节,不知道小伙伴们玩得开心吧,有没有收到圣诞礼物?圣诞节一过,马上就要迎来元旦和春节了。每年返乡大军最集中的地方肯定少不了高速公路。

昨天是圣诞节,不知道小伙伴们玩得开心吧,有没有收到圣诞礼物?圣诞节一过,马上就要迎来元旦和春节了。每年返乡大军最集中的地方肯定少不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一般都会通过下设的通行管理、三产管理、路产管理、养护管理、机电管理等业务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那么,当驾驶人酒后无证偷上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名称
呙永碧杨星与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723号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9日22时25分10秒左右,杨某驾驶牌照为渝C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合川二站收费前,关闭车灯后,通过已关闭车道的工作人员行走通道进入兰海高速公路往合川一站方向行驶,22时26分许,当行驶至兰海高速进城方向911KM+500M(合川二站匝道,限速30KM/H)路段时,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侧翻,导致杨某受伤,后送入合川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016年10月21日死亡。
2017年1月6日重庆市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作出(2016)第2044000089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分析为:驾驶人杨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下未开启前照灯、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并认定驾驶人杨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呙永碧系杨某的妻子,杨星系杨某的儿子。事故发生后,呙永碧、杨星认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上存在疏忽和过错,应对杨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两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费、办理后事等损失共计652543.6元;
法院认定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场所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对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合川二站匝道(限速30KM/H)发生侧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杨某无证酒后驾驶,且超速行驶、未开启前照灯所导致。
对于杨某进入高速公路,被告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尽到管理义务,依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车辆行驶…”,杨某驾驶摩托车,不应驶入高速公路。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作为高度危险场所,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管理的合川二站收费站前已设立相应禁止摩托车进入的标志,杨某经过的通道已放下电动栏杆,显示红灯,车道已经关闭,杨某故意关闭前照灯,利用收费站工作人员通行的空位悄悄进入,导致被告无法立即发现,并随即发生事故,故被告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呙永碧、杨星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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