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将演出经纪人证挂在经纪公司这一行为有何法律风险?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此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该有3张演出经纪人证书才可以开办。目前实践是如果要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便需要有3张演出经纪人证。
不过条例里明确是“专职”,而且我看到有部分城市是需要审查该三名演出经纪人在申请公司的至少2个月以上的社保记录。所以如果不是真正入职的话,首先会存在伪造相关记录的风险。当然如果是异地的话,这个风险不存在。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既有法规对挂证的管理规范:
最直接的是《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但该办法没有对这一条作出直接的罚则。也就是说,挂证肯定是不允许的,但怎么处理没说。
再来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这表明,起码不能同时在两家公司挂证。
唯一能够搭上边的是《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信用管理,对演出经纪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应当在行业内按规定处理。演出经纪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对负责该项经纪业务的演出经纪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注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因此,这条是对挂证行为最直接的处罚,但最重的处罚是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但仅仅就这样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从这条来看,是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领公司、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规范和处罚,并没有涉及到该证背后的3名演出经纪人。但本条里的“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似乎可以匹配挂证这一非法手段。
最后总结一下,从既有法规来看,《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约风险不会殃及到挂证人,但这种行为是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也有相应处罚措施,对个人诚信也是较大折损,行业规范有赖于专业经纪人的实际参与。
演出经纪人证挂在经纪公司这一行为有何法律风险
作者:李振武来源:星娱乐法

请问将演出经纪人证挂在经纪公司这一行为有何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