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时如何缴税?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前言 二、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三、税务处理相关问题 四、总结 一、前言 在上市公司的运营与发展过程中,分红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经济活动,它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也对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影

一、前言
二、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三、税务处理相关问题
四、总结
一、前言
在上市公司的运营与发展过程中,分红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经济活动,它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也对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影响。随着市场的不断演进,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日益多元化,不同类型股东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时,所面临的缴税规则和政策存在着显著差异。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清晰准确地了解这些税收政策,是进行理性投资决策、合理规划个人或企业财务的关键所在。它不仅关乎着投资收益的实际获取,更涉及到合规纳税、避免税务风险等重要方面。笔者将通过本文对不同类型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时的缴税情况进行梳理。
二、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一)个人股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暂减按 50% 计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 20% 税率计征。对于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从解禁日起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 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税率计征。
(二)合伙企业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自然人合伙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法人合伙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综上,合伙企业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时,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取得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持有期限不满12个月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基金股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分红时,按照自然人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其法律组织形式适用对应的税收政策,如公司制私募基金适用企业法人税收政策;合伙制、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穿透至上层自然人、公司法人等纳税主体进行纳税。)
(五)QFII、RQFII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综上,对于QFII和RQFII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三、税务处理相关问题
1.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能不能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中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三)项回复为: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因此,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自然人合伙人不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中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呢?
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部分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第二条第(一)项第2问答复,《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因此,笔者认为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在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
四、总结
上市公司分红的税务处理因股东类型而异,个人股东依据持股期限享受差别化税收政策,限售股也有特殊规定;合伙企业股东遵循 “先分后税” 原则,自然人合伙人与法人合伙人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规;公司股东在满足一定持股时长条件下可享受股息红利免税待遇;基金股东中的公募基金按自然人相关规定缴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各有其纳税路径;QFII、RQFII 股东则需按规定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面临诸多税务处理问题。各方应深入研究税收法规,并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政策解读与指导意见,以适应税务环境与要求的不断发展变化。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