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特别约定(上)

来源:能源中心

文章摘要
编者案 2024年12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编著的《新能源项目典型争议法律解决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编者案
2024年12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编著的《新能源项目典型争议法律解决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为方便业界同仁的批评指正,能源中心将本书文章精简改编后,在公众号刊发,期待大家的宝贵意见。
2014年,原告B光电公司(乙方)与被告A齿轮公司(甲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一份,在服务期间,双方因屋顶施工现场清理和受损部位修复等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能源项目纠纷。本案原文由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杨兰律师撰写,重点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项目合同条款与履约风险等,本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改写。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历时不长,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0),我国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障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不同运行模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之间签订的,为明确双方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0)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故此处仅分析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体系。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之所以被广泛推广,除了政策支持外,在该模式中,项目节能改造所需资金实践中基本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且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整个项目实施和管理,用能单位在前期基本是不需要支付成本的,项目交付并投入使用后,节能收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分享,可以极大地鼓励用能单位的积极性。相应的,节能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比例也将成为影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需要合同双方根据实际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成本等综合考量,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在该类能源管理模式中,双方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1)名词解释。就合同能源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避免双方对表述理解不一致导致后期产生争议。
(2)项目概况。双方对拟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进行明确约定,明确节能改造的对象、范围、技术要求、项目地点等。
(3)拟进行改造的设备系统及其耗能现状。明确当次节能改造的设备范围及节能改造前设备能耗状况。
(4)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主要明确能源审计责任主体、审计期间、能源审计标准依据,确定能源基准。
(5)项目设计(节能)方案。明确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项目设计任务,用能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等配合义务。项目技术方案一经用能单位确认,非另行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不得修改。
(6)项目投资。明确项目投资方、投资方式,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要求等。
(7)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约定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中双方权利义务。
(8)项目验收。明确验收方法、验收标准。
(9)项目移交。节能效益分享型运行模式中,项目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后,一般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交给用能公司自行运行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在该模式下的主要合同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但如果需要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运行管理的,则需要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签署运行管理委托协议,双方建立委托管理关系。
(10)售后服务。明确质量保质期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义务。一般情况下,售后服务期间为自项目验收交付之日至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届满之日止。节能服务公司在该阶段具有设备质保义务。质保期满后,用能单位可以和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维修服务合同关系,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有偿维修。用能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将维修委托给项目设备的供应商或生产商。
(11)项目的运行管理及培训。明确用能单位负责项目的运行管理,记录设备参数及能耗量。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运行管理人员负有培训义务。
(12)设备所有权约定。项目交付用能单位后,用能单位对该项目设备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处分权仍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遇到拆迁、政府征收等情况的,甲方无权自行对项目设备进行处分。用能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后,设备所有权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
(13)节能量确定。约定节能量的确认方式、确认依据等事项。
(14)节能效益的计算和分享。明确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期限,节能效益计算依据及方法、合同双方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等重要事项。
节能效益需要根据实际节能量和能源价格予以计算。但在能源价格确定上,是选择按照基期能源价格、合同期能源价格还是某固定能源价格,需要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约定,以避免后期合同争议。
(15)节能效益分享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量、付款时间。明确节能效益付款方式、付款数量、付款时间及发票等相关事宜。
(16)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当用能单位的用能设备或用能时间、用能人员、建筑面积等用能项发生增加或减少时,应当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相关约定,但是该增减不改变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及分享款金额。
(17)违约责任。包括节能服务公司逾期完成项目改造或项目改造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达到预期节能效果的违约责任;用能单位逾期进行项目验收 、逾期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等违约责任。
(18)运行管理等原因影响节能量的处置。约定用能单位负有义务保持项目设备的节能运行状态,若因自身操作、系统、设备原因导致能耗增加,由节能服务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19)设备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损坏、丢失。合同期以内,设备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均需要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否则,由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设备的损坏、丢失的风险,由管理方承担,即在施工管理期间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在运行管理期间,由用能单位承担。
(20)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合同期内,若出现项目设备系统大修、政府征收征用等情况的相关约定。
(21)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期内,用能单位将项目设备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节能服务公司将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权益予以转让或对节能收益款设定质押担保或向银行贴现时,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22)合同的终止。约定合同解除及终止情形。
(23)保密和知识产权。约定双方的保密义务,节能服务公司对提供的设备、材料、工艺及其他工作成果等,不存在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期内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
(24)保险。约定投保种类、投保人、受益人。
(25)担保。约定用能单位的担保责任。
(26)不可抗力。约定不可抗力情形、出现不可抗力处理方法。
(27)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2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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