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二)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8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破申4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申请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

2022年8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申请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苏07破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担任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作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申报登记、审查工作。
1、债权申报登记情况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时,管理人已收到180份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依法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名单如下:
(按拼音顺序排列)
1 安建国
2 巴赛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3 北京华夏榕树服装有限公司
4 蔡柔东
5 陈爱秋
6 陈嫦微
7 陈峰
8 陈建华
9 陈剑锋
10 陈今迈
11 陈莲芬
12 陈莲芬、黄玉燕
13 陈艳艳
14 陈扬
15 陈银松
16 陈增权
17 崔福武
18 戴红达
19 戴玲莉
20 翟连旺
21 丁永裕、季进香
22 董建军
23 董淑英
24 董秀华
25 方松霞
26 谷晓红
27 何林滔
28 何秀连
29 何秀珠
30 洪峥华
31 胡小蕊
32 黄春莲
33 黄道胜
34 黄加辉
35 黄钱云
36 黄小平
37 黄晓燕
38 黄秀月
39 黄玉燕
40 贾士洪
41 江苏小天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2 江苏中金金饰投资有限公司
43 姜平
44 姜长光
45 金海琳
46 金秀芳
47 金秀珠
48 金永春
49 雷建斌
50 李建和
51 李小春
52 李修旗
53 连云港德冠商贸有限公司
54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连云港市百卡伦贸易有限公司
56 连云港市康有贸易有限公司
57 连云港市友金商贸有限公司
58 连云港祥昱商贸有限公司
59 连云港亚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60 连云港益佰商贸有限公司
61 连云港正冉商贸有限公司
62 林昌宇
63 林朝用
64 林沛然
65 林秀琴
66 林云微
67 刘春凤
68 刘希良,葛春荣
69 龙素娟
70 娄晓丹
71 卢建龙
72 陆建国
73 马郁葱
74 南京顺序钟表有限公司
75 南京希维商贸有限公司
76 南京智雅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77 南琳
78 南秀
79 倪海珍
80 宁波百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81 欧阳后增
82 潘太知
83 潘玉燕
84 彭香、缪迪飞
85 戚冬翠
86 钱术
87 茹锦炎
88 茹潇潇
89 邵宪平
90 沈孔燕
91 沈上光
92 沈上桂
93 施育荣
94 苏志允
95 孙昌连
96 孙剑彬
97 滕爱弟
98 王宝莲
99 王成
100 王汉超
101 王会晓
102 王玲芳
103 王明光
104 王钱达
105 王通锡
106 王岩弟
107 王志东
108 吴存明
109 吴洁西
110 吴梅云
111 吴美娟
112 吴胜华
113 吴素春
114 吴素洁
115 吴素梅
116 夏建初
117 项炳兴
118 项光强
119 项绍雄
120 项应雄
121 肖云艺
122 谢惠娜
123 谢文轩
124 谢行知
125 谢月林
126 徐凤蕊
127 徐兰芬
128 徐玲珍
129 徐志夫
130 徐州臻品商贸有限公司
131 徐子铭
132 杨立群
133 杨先明
134 杨州君正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35 叶定良
136 叶红
137 叶际恩
138 叶乾荷
139 叶永光、张纯劲、陈小汝
140 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141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142 应素莲
143 应小春
144 应小秋
145 余东凤
146 余好
147 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148 袁春琪
149 袁越英
150 张阿虎
151 张爱玉
152 张海英
153 张宏华、丁学东等人
154 张彤
155 张珍
156 张振中
157 赵汉钗
158 赵慧
159 赵颖颖
160 赵正风
161 赵志雄
162 郑道增
163 郑乐芳
164 郑瑞康
165 郑晓娟
166 郑月华
167 支秉坚、温建华
168 周和平
169 周建波
170 周建利
171 周金萍
172 周连密
173 周青竹
174 周象川
175 周雪云
176 周月杭
177 朱敏
178 朱显秋
179 朱周环
180 诸葛丹尼
2、债权申报截止日提醒
九龙公司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距债权申报截止日仅剩30天,请各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按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参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逾期申报人不缴纳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不作为债权登记,逾期申报人也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提示
债权人若对上述登记名单有疑问的,或是进行债权申报的,可与管理人电话联系。
联系人:孔庆武 联系电话:17851229118

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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