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区银行业刑事犯罪风险防控大数据报告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在现代化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前言
在现代化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有着发案率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恶性经济犯罪活动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恶劣。
为及时掌握银行业刑事案件司法裁判动态,更好地为银行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通过大数据分析,以Alpha案例库为数据来源,搜集整理了2015-2020年度江苏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银行业相关刑事案件,并对这些案件加以数据分析、归纳争议焦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提炼裁判观点,凝聚成文,以便从事银行业的人士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防控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及监督管理制度。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20年6月28日
3、年份:2015-2020年度
4、地区:江苏
5、案例数量:1699份
银行业刑事案件主要罪名
一、特殊主体犯罪
以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为主体的犯罪,即犯罪主体大多为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1.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
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
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
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它金融机构)
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它金融机构)
二、一般主体犯罪
对银行工作人员主体无特殊要求,即一般主体即可构成的犯罪。
1.持有、使用假币罪
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4.高利转贷罪
5.骗取贷款 、票据承兑、 金融票证罪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9.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0.洗钱罪
11.逃汇罪
12.骗购外汇罪
13.贷款诈骗罪
14.信用卡诈骗罪
15.信用证诈骗罪
16.票据诈骗罪
17.金融凭证诈骗罪
18.贪污罪
19.受贿罪
20.行贿罪
21.挪用公款罪
22.职务侵占罪
2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5.滥用职权罪
26.玩忽职守罪
银行业刑事犯罪分布
一、时间分布

根据Alpha案例库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16年起,江苏地区涉及银行业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趋势显著。截至检索日(6月28日),2020年江苏地区仅有31起判决,即便考虑到疫情因素导致开庭时间延后,案件数量仍较2019年188起有明显下降。
二、案由分布


2015年-2020年,银行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为主,共1045件,占61.58%;其次为侵犯财产罪,共289件,占17.0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分别为151件及145件,共占17.44%。在1045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金融诈骗罪678件,占64.82%;其次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28件,占21.8%。金融诈骗罪中621件为信用卡诈骗罪,占91.59%。
目前在银行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主要是以信用卡诈骗罪为主的金融诈骗罪。信用卡的使用是以社会诚信系统的成熟以及金融市场业务的完善为基础的,但不少持卡人并不完全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范以及非法使用信用卡的法律后果,建议向持卡人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公示制度。
三、审判程序分布
审理程序

2015年-2020年,江苏地区银行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一审案件1640件,占96.53%。平均审理期限104天,94.21%的案件在365天内审结。说明银行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审理程序简单,审理时限短,以一审为主,结案快。
四、审判结果
二审结果

再审结果

二审案件53件,改判46件,占86.79%;再审案件6件,改判5件,占83.33%。二审及再审改判几率较大,但定罪部分基本维持,改判内容多为变更量刑部分。考虑一审案件占比及对事实情节的认定,一审结果的重要性仍不容忽视。
五、高频法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刑法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常见案例及主要裁判观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薛家威、高浪等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102刑初121号
具体案情:被告人薛某甲、高某甲、薛某乙原均从事银行业工作。薛某甲利用在银行信用卡部工作的便利,获取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并从网上购买相关信息和手机号码,由被告人佘某PS他人申请信用卡的资料,由被告人高某甲操作让相关银行信用卡部员工递送信用卡申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领中国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华夏银行等5家银行的信用卡。冒用他人身份成功申领信用卡后,被告人使用预先购买的关联手机号码激活上述银行信用卡,被告人高某甲、薛某乙负责找POS机套现人使用冒领的信用卡套取资金。2017年8月初,被告人佘某确悉PS他人信用卡申请资料系用于诈骗。2017年8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薛某甲、高某甲、薛某乙、佘某冒用姚某等人的身份信息申领了多张信用卡,借此套取银行资金获利合计78万余元,所套取资金由四被告人按事先约定均分。
法院观点:四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并套取银行资金,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258号
具体案情:2008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柳某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淳化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义务,未核实或未认真核实贷款资料、担保人等真实性,未核实或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出具内容失实的贷款调查报告,违法向名义借款人戈有飞、等41名借款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410万元,以上贷款均被他人使用,已收回本金及利息22万余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王红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411刑初60号
具体案情:被告人王红卫系被告单位童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单位鼎益公司、佳贝安公司、启德公司、百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单位童佳公司、鼎益公司、佳贝安公司、启德公司、百步公司以购买塑配件、座椅架等原材料用于生产经营为由,编造虚假财务报表、购销合同、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被害单位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2900万元。
法院观点:被告单位童佳公司、鼎益公司、佳贝安公司、启德公司、百步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中被告单位童佳公司、鼎益公司、佳贝安公司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单位启德公司、百步公司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王红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贷款诈骗罪
吕某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106刑初490号
具体案情:2012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甲使用其堂妹吕某乙(居住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的身份资料注册支付宝账户,用于其开办的名称为“衣缘花语”淘宝商铺的经营活动。后被告人吕某甲多次冒用吕某乙的身份,且未征得吕某乙同意,使用该支付宝账户向浙江网商银行办理经营性贷款。2017年开始,由于资金链断裂,被告人吕某甲无法按期归还其在多家银行的个人信用卡欠款。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吕某甲在明知无偿还能力,且未经得吕某乙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冒用吕某乙身份利用该支付宝账户向浙江网商银行先后办理了15笔经营性贷款共计人民币359500元,主要用于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个人债务和消费。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52000余元,尚有人民币30余万元未归还。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五、受贿罪
程昕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5刑初98号
具体案情: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昕利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处主任、姑苏支行营业部总经理、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平江支行行长、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风险总监等职务的便利,为苏州市天翔地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和孙某甲等个人在贷款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监管、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有价财物折合人民币197.716054万元以及玉牌1个、名为“苏州甪直”的画1幅,其中索贿金额为94.1万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程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97.716054万元及玉牌1个、画1幅,其中共同受贿80万元、索贿9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六、二审改判案件
夏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2刑终319号
具体案情: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被告人夏某A伙同汤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夏某A提供吴某的身份证明,由汤某居间介绍,由陈某冒充吴某身份,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骗领了卡号为45×××36的信用卡、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骗领了卡号为62×××09的信用卡,后被告人夏某A采用透支消费等方法,分别透支上述信用卡内本金人民币16787.23元、37945.32元。另外被告人夏某A还于2016年1月,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领了卡号为62×××84的信用卡,后采用透支消费等方法透支本金人民币15564.5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法院观点:被告人夏某A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夏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银行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予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夏某A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夏某A主动归还违法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数额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七、自首案件
被告人汤某、吴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的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257号
具体案情: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汤某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吴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审查、审批义务,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安排该信用社信贷员吴某某办理贷款手续。该信用社信贷员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义务,未核实或未认真核实贷款资料、担保人等真实性,未核实或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出具内容失实的贷款调查报告。经被告人吴某某办理,被告人汤某审查审批,违法向吴世伟、王玉峰等12名“名义借款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已归还利息人民币0.3万余元,以上贷款均被他人使用。另被告人吴某某违法向李永刚、纪海霞等2名“名义借款人”发放贷款共计25万元,已归还利息人民币0.5万余元,以上贷款均被他人使用。被告人汤某、吴某某均于2014年12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
法院观点:被告人汤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风险防控对策
一、完善银行内部控制
1.严格岗位分工,合理化内控组织机构。现金支付和现金记录由不同人完成。
2.严防权力的失控与错位,建立健全授权授信审批机制。授权人要严格事项授权制度,按业务和权限逐笔授权,认真审核,防止内控缺失;对申请贷款做好贷前审查,评估风险。
3.加强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稽查部门监督职能。
二、完善银行监督管理制度
1.加强引进专业审计人员,提高审计部门在内控中的重要性。
2.将内控制度独立出来,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制度。
3.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体制,提高监督的时效性。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