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本案系罗某某(原告)起诉张某某、周某某(被告),要求偿还其垫付孙女张某甲抚养费的纠纷案件。张某甲是张某某与周某某的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由祖母罗某某抚养。2013年,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张某某抚养张某甲,周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虽张某某口头承诺每月向罗某某支付1000元,但仅实际履行了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的支付义务。此后,张某某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罗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和周某某支付2006年至2019年间垫付的抚养费共计20万元,并自2019年2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三、法律分析 - 抚养义务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张某某和周某某作为张某甲的父母,依法负有抚养责任。
- 无因管理认定:罗某某作为张某甲的祖母,并非法定抚养义务人。但因张某某和周某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罗某某实际承担了张某甲的抚养事务,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此,罗某某有权请求张某某和周某某偿还其垫付的必要抚养费用。
- 抚养费计算与清偿: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自离婚后应承担抚养费,但仅支持未来抚养费支付,未支持过往垫付费用的返还。二审法院则认为,张某某和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抚养费,最终判决二人共同支付张某甲2006年至2013年的抚养费39,500元,张某某单独支付2013年至2020年的抚养费75,000元。
四、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 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5日前向罗某某支付照顾张某甲的费用1000元。
- 驳回罗某某要求张某某和周某某支付12年垫付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共计20万元的诉讼请求。
- 驳回罗某某要求周某某支付张某甲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如下: - 张某某和周某某共同向罗某某支付张某甲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39,500元。
- 张某某向罗某某支付张某甲2013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75,000元。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责任人。张某甲自出生后一直由祖母罗某某抚养,期间罗某某垫付了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各项费用。张某某与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罗某某要求二人支付张某甲自出生至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协议约定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周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故离婚后的抚养费应由张某某承担。罗某某作为张某甲的祖母并非法定抚养义务人,且在案件审理中,张某某明确表示今后将自行抚养张某甲。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张某甲自判决生效后由父亲张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无需再向罗某某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