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践、审判起草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主要解决:
1、回应司法实践中存在正义的问题
对“假离婚”“同居析产”“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2、细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对不同社会情形的有关法律条文进行统一的解释,达成理解一致,审理标准统一,保障法院统一法律适用规定,严格执法,公正判决。
3、统一婚姻争议的判定标准
有助于处理离婚纠纷中双方的矛盾争议,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区分开,明确同居关系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或针对双方有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情况进行具体分配。
▶赋予同居关系当事人获得劳动补偿的权利;同居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精力、劳动等较多义务,可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一方的照顾,也肯定了另一方的责任承担能力,不过在实际生活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目前的生活水平和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给予经济物质帮助以及帮助方式和具体程度。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于解决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具体情形的法律适用条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视和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理解
作者: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践、审判起草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主要解决: 1、回应司法实践中存在正义的问题 对“假离婚”“同居析产”“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