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当前,对先行判决仅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适用较少、标准不一。本案通过探寻立法目的、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案件情况,进一步细化了适用先行判决的条件:一是与先行判决诉请有关的事实已经清楚,但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二是先行判决的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可分性;三是先行判决的诉请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本案打破了传统审判思路,通过积极作为,使案件审理更加贴合当事人诉求,通过先行判决将部分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不确定的状态,既有效遏制违约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又有利于纠纷实质化解。
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先行判决制度的适用条件
裁判要旨
在符合以下情况时可以适用先行判决,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迟延:一是先行判决的相关事实已经清楚,但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二是先行判决相关的诉请与其它诉请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可分性;三是先行判决的事项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芙娱乐公司)诉称:2021年5月23日,原告某芙娱乐公司与被告丁某签署《承包合作协议》,约定由丁某承包经营某芙娱乐公司项目,承包费67万元/月,丁某承担承包期间的运营费用。协议签署后,某芙娱乐公司按约将项目交给丁某运营。但丁某长期拖延支付承包费以及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推广费等运营费用。2022年3月10日,某芙娱乐公司通知丁某案涉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并要求丁某返还经营场所、支付欠款。但丁某均未履行,故某芙娱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向某芙娱乐公司交还财务账簿、财务U盾以及经营场所;丁某向某芙娱乐公司支付承包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推广费,并承担违约金等。
鉴于审理中丁某认可案涉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但拒绝交还经营场所。某芙娱乐公司认为,丁某无理占用经营场所长达一年有余,致使某芙娱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经营场所,亦未收到承包费,还要向场地出租方支付高额租金,损失不断扩大。现租赁期限将至,若丁某不能尽早返还,将对洽谈续租事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故某芙娱乐公司迫切希望收回该经营场所。而本案其它诉请涉及费用结算和违约责任认定,双方分歧较大且需进一步补证。基于此,某芙娱乐公司请求法院先行判决:某芙娱乐公司与丁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立即向某芙娱乐公司交还经营场所。
被告丁某辩称:认可案涉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但不同意返还经营场所。丁某目前仍在该场所经营,虽然继续使用该场所没有相应依据,但由于双方对款项支付存在争议,故认为返还经营场所的条件尚未成熟。此外,丁某不同意返还财务账簿和U盾,认为某芙娱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将其交付丁某。对某芙娱乐公司先行判决的申请,丁某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事实尚未查清,案涉协议效力存疑,整案所涉金额也未确定,不符合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3日《承包合作协议》约定:某芙娱乐公司项目承包给丁某管理运营,期限至2023年12月23日。丁某应向某芙娱乐公司支付承包费67万元/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单次付款逾期超过30日或逾期付款超过3次的,某芙娱乐公司有权书面通知丁某解除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丁某自行承担承包期间的运营成本、管理费用等。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丁某应当将项目公章、材料、场地、设备等恢复原状交还某芙娱乐公司。
嗣后,某芙娱乐公司项目由丁某实际承包,在某广场二层、三层经营。该场所系某芙娱乐公司从上海某运管理有限公司处租赁。
2021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21日,某芙娱乐公司多次催促丁某支付承包费、租金、推广费、水电费等。2022年3月10日,某芙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再次致函丁某表示其拖欠的费用总额高达353万余元,已逾期远超30日,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协议约定,某芙娱乐公司通知丁某《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并要求丁某将经营场所恢复原状后连同公司证照、公章、财务资料等于2022年3月18日一并返还,并支付欠付款项。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18499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某芙娱乐公司与被告丁某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二、被告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芙娱乐公司交还经营场所。
宣判后,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沪02民终98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先行判决申请应否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1.本案先行判决诉请的相关事实是否已经清楚。
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判决亦应在该部分诉请所涉事实已经清楚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中,《承包合作协议》系郭某代原告与被告签订,对于郭某的代理权原告明确认可,且该协议内容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可见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且有效。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承包合作协议》约定,协议解除时,被告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交还原告。被告亦认可其目前仍在该场地经营没有依据。因此,就原告申请先行判决所涉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
2.本案先行判决的诉请是否具有紧迫性、必要性。
先行判决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部分权利义务关系、部分争议结束不确定状态,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就各自是否存在违约、承包费的金额、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垃圾清运费和推广费、原告是否曾将财务账册、U盾交付被告等均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尚需进一步补证、核实事实,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而双方均确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地继续占用案涉场所,于原告而言将导致经济损失不断扩大,既无法自行使用案涉场所或承包给他人盈利,又需要继续向远运公司支付租金。于被告而言,在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没有依据继续占用案涉场所的情况下,仍坚持拒不交还场所,显属不诚信的行为,如若允许被告继续在不当行为中获益,不仅严重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和规则意识,更不利于构建依法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因此,原告申请先行判决具有紧迫性、必要性。
3.本案先行判决的诉请是否具有可分性。
先行判决的本质是针对案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作出判决,先行判决所涉及的诉请与其它未予判决的诉请之间能够相互分离、独立裁判,先行判决结果不受未予判决部分的影响,先行判决的处理亦不影响未予判决部分的继续审理。本案中,原告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系关于确认案涉合同解除、返还经营场所,而其它诉请则为款项支付,以及财务账册、U盾的返还。两者能够分离成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主张,分别裁判。先行判决的诉请不受其它诉请的影响;在对前者先行判决后,其它诉请仍可继续审理,不影响未予判决部分的后续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先行判决诉请应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先行判决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过分迟延。但从该法律规定本身看,条文内容较为原则、抽象,仅规定案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其他诸如适用情形、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未决诉请的处理方式等问题均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的案件数量不多、标准不一。
以“先行判决”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出8297件民事判决书,其中,侵权责任纠纷1537件,占比约18.5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79件,占比11.8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961件,占比约11.58%;合伙协议纠纷818件,占比约9.90%;借款合同纠纷652件,占比7.86%。少量案件系依当事人申请适用先行判决,大多案件系法院依职权适用先行判决。部分案件一审未适用先行判决,仅二审阶段适用先行判决。具体适用先行判决的情形不一,如婚姻家庭纠纷中大多是对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先行判决,对所有共同财产或部分未查明的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后续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合伙合同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情形多针对合同解除部分,而对于工程款、合伙财产分配事项因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审价、审计,留待后续处理。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一般就已经确定的相关费用先行判决,后续产生的费用以及被侵权人是否构成伤残需要鉴定后处理。借款合同纠纷中,部分案件涉及多份合同,法院对部分合同先行判决,部分案件仅涉及一份合同,法院对双方无异议或者能够查明的部分借款,先行判决。
上述判决书中,大多仅以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为由,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就案件为何应适用先行判决,是否具有适用先行判决的必要等,未有具体说理或者详细论述。本案系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在商事审判实践中,鲜有采用先行判决制度进行审理的先例。究其原因,并非商事纠纷均不符合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更多原因在于先行判决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具体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审判实践中普遍持谨慎适用态度,当事人部分紧迫的诉求无法及时满足。同时,对先行判决的法律规定中仅有部分事实清楚这一条件,大部分案件均能够满足该条件,如适用不当,也会导致当事人的诉累,难以发挥该制度真正的价值。因此,亟待明确该项制度适用的具体条件。
从前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件往往存在多个相互独立可以单独判决的诉讼请求。若只有单一诉请则无从适用该条文,并且多项诉请之间需要相互独立,即各诉请之间具有可分性。此外,先行判决制度在于“先”,通过案件审理的高效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明该部分诉请背后当事人的诉求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如离婚纠纷中,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对当事人精神造成较大影响,先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具有紧迫性;又如侵权责任纠纷中,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得到制止,将持续造成被侵权人损失,先行判决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具有紧迫性。并且,该部分具有紧迫性的诉请对应的事实已经查明,而另一部分诉请相关的事实尚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查明,短期内无法一同下判,才有适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因此,根据民事诉讼规定和审判实践分析,认为适用先行判决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先行判决诉请有关的事实已经清楚,但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二是先行判决的诉请与未予判决的诉请之间相互独立;三是先行判决的诉请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
本案中,原告要求先行判决的诉请为确认协议解除并要求被告交还案涉场所,其他诉请涉及承包费、推广费、违约金等费用的主张。首先,对于先行判决的诉请内容,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依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将经营场所交还原告,故先行判决诉请的相关事实已经清楚,具备先行判决的基础。双方对于其他诉请均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较长时间进一步补证、核实事实,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其次,先行判决的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具有可分性,在对前者先行判决后,其他诉请仍可继续审理,不影响未予判决部分的后续处理。最后,先行判决的事项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如若允许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地继续占用案涉场所,于原告而言将导致经济损失不断扩大,既无法自行使用案涉场所或承包给他人盈利,又需继续向房东支付租金。于被告告而言,拒不交还场所显属不诚信的行为,如允许其继续在不当行为中获益,不仅严重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和规则意识,更不利于构建依法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基于此,通过适用先行判决将部分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不确定的状态,既解决了原告的燃眉之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又能有效遏制违约行为的继续,有利于案件后续审理和纠纷实质化解。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二审过程中,被告已主动履行一审判决内容,向原告返还了案涉场所,原告最为急切的诉求得以实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裁判者的共同追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意味着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判得其当,更要求判得其时。为更好地回应当事人诉求,迫切需要更新审理思路,探寻新的审判理念,既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又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以寻求纠纷高质效解决的最优解。
本案中原告虽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但最为迫切的诉求是确认协议解除、尽快收回经营场所,以尽可能降低自身损失。如果按照传统的审理思路,也可以待承包费、水电费、推广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事实全面查清后一并判决,但原告的损失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在不断扩大,进而还会影响到其后续能否续租等事宜,而被告的违约行为仍在放任继续,这显然不符合司法为民的理念,更没有回应当事人的真正诉求。法院在综合分析研判案情后,通过合理解释法律规定、采取灵活主动的审判思路,适用先行判决机制,使案件审理更加贴合客观实际,既能让本案当事人就合同解除的一致意见得以确定,使该部分争议事实得到公正判决,同时基于合同已解除,也能促使被告尽快将案涉场地返还原告,阻断违约行为。本案适用先行判决,打破了传统审判思路,通过积极作为,实现司法活动的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利益,既有效遏制违约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又有利于纠纷实质化解,是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第566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7条、第156条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18499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13日)
审判组织成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陈树森、林彬、马蓉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9839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11月13日)
审判组织成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高增军、赵炜、李洋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树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林彬、周子宣
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先行判决制度的适用条件
作者:中国上海司法智库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编者按 当前,对先行判决仅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适用较少、标准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