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劳动人事争议地方性法规来了——热点分享《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2016年1月1日起,《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自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调解仲裁法》)以来,这是我国第一部处理劳动人事争

2016年1月1日起,《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自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调解仲裁法》)以来,这是我国第一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条例》的出台,在调解机制、仲裁程序、终局裁决、财产保全等方面规定了“浙江特色”,智仁律师就《条例》中值得关注的新政热点作重点解析。
一、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本着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此次浙江省在《条例》中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方面,进行了大篇幅的规定,包括政府支持、调解员补助、规范调解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等。
其中,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值得企业关注。根据《条例》规定,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大致包括:1、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2、人民调解组织;3、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4、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5、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例如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协助成立的东部软件园设有“杭州东部软件园人民调解委员会”已逾4年,属于《条例》规定的可进行调解的组织。《条例》同时规定,调解组织的职责除进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外,还应当督促协议的履行,该协议依法具有约束力,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确认可出具仲裁调解书(也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出发,调解组织还具有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的职责,进一步帮助用人单位完善用工管理体系,解决企业用工疑难问题。
二、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可能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仲裁裁决可先予执行,同样是由仲裁委员会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员工催讨工资、企业老板逃逸或拒不执行情况下裁决的执行到位,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社保补缴、工伤赔付将一裁终局
《条例》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一裁终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明确将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作为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或因社保补缴、工伤赔付的案件在这几年呈现迅猛增长态势,过长的劳动仲裁及法院审判程序时间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实现。
浙江省的此番规定,就可以使得大量的此两类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够得到解决,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社保补缴、工伤赔付引发的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四、简易程序案件三十日内结案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符合“1、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2、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相较《调解仲裁法》四十五天内结案的“普通程序”期限,浙江省此次可以说在特别程序的制定方面力度显著而明确。
五、十人以上劳动者可作集体争议
《条例》规定,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为集体争议。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此外,若发生企业老板逃逸引起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送达公告每次只需公告10天即可(《条例》第三十五条),实现了集体劳动争议的快速处理,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仲裁委员会可对虚假仲裁自纠其“错”
根据之前我国法律无规定仲裁机构自身的纠错机制(仲裁委员会无权撤销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状态,《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虚假仲裁的纠错机制作了明文规定,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虚假仲裁(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调解的)经查证属实的,有权自行撤销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