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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 录 一、人身损害中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二、人身损害中如何分配赔偿责任,受害人能放弃吗? 三、没有工资流水证明,怎么算误工费? 四、下班走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目 录
一、人身损害中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二、人身损害中如何分配赔偿责任,受害人能放弃吗?
三、没有工资流水证明,怎么算误工费?
四、下班走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五、同时构成交通事故和工伤,二者是否发生竞合?
六、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可不可以追偿?
七、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后,能否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行赔偿?
八、三期鉴定是什么?
九、作为受害方,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十、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不可以申请复核?
十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是否需要赔偿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01 人身损害中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1.(一)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营养费;(四)误工费;(五)护理费;(六)交通费;(七)住宿费;(八)后续治疗费、(九)残疾赔偿金、(十)残疾辅助器具费、(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人身损害死亡:除上述(一)至(七),后续还应赔偿:(八)丧葬费;(九)死亡赔偿金;(十)被抚养人生活费;(十一)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十二)住宿与误工损失;(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02 人身损害中如何分配赔偿责任,受害人能放弃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赔偿只向部分侵权人起诉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03 没有工资流水证明,怎么算误工费?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首先误工时间部分: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最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部分可以分成三种:
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4 下班走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答: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视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5 同时构成交通事故和工伤,二者是否发生竞合?
答:二者不发生竞合,可以适用有限制的“双赔”模式,即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但医疗费、残疾器械等凭票据报销的项目不能重复计算,另赔偿性质相同的也不能重复计算,如人身损害中的误工费,和工伤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重复计算,以最高额计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06 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可不可以追偿?
答:后续治疗费未发生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也可以在后续治疗后,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确定后,通过起诉追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07 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后,能否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行赔偿?
答:如赔偿款显失公平,或者赔偿协议签订时存在被欺诈、威胁等情况,可以再到法院起诉要求另行赔偿,但是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08 三期鉴定是什么?
答:三期鉴定是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鉴定,当事人通过对三期的鉴定可以计算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用于计算具体的索赔金额。
09 作为受害方,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答:受害方或受害方近亲属,如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有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0 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不可以申请复核?
答:可以,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1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是否需要赔偿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答: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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