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风险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60: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有什么风险? 试用期协议引争议 2017年4月20日,杨某与宁波某用人单位签订《工程师负责生产毛坯试用期协议》一份。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60: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有什么风险?
试用期协议引争议
2017年4月20日,杨某与宁波某用人单位签订《工程师负责生产毛坯试用期协议》一份。约定:用人单位聘用杨某为工程师负责生产毛坯车间,试用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试用期发放年薪为对半,月薪12500元。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年薪为30万元/年,签订聘用合同为5年,月薪发放基数为2万元/月,提取5000元/月作为信用考核的基金,如中途离职则视为自动放弃提取信用考核的基金;双方同时约定了工作内容、职责及权限等。
杨某实际工作至2017年9月27日,用人单位按照每月125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杨某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27日的工资,共计62916.10元。因双方就试用期协议存在争议,杨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及二倍工资差额
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工程师负责生产毛坯试用期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应视为双方签订的无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另外,《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期满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故按《协议》约定的月薪2万作为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9月27日的工资计付标准并无不妥,用人单位应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判决用人单位向杨某支付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069元。
至于用人单位主张的《协议》即为劳动合同,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鄞州法院认为:《协议》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且载明“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为5年”,故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有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用人单位在《协议》到期后,并未在一个月内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按月薪2万为标准,判决用人单位向杨某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517元。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很不妥当的。协议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后,就等于徒增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合同到期后,再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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