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此可知,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般不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将复制、模仿他人注册商标而成的商标,使用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从而借用他人注册商标长期积累的良好商誉“搭便车”的情形,这些行为不仅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及相关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障碍,而且很可能会贬损企业优质的品牌形象。防御性商标能够有效保护企业自身商标不被他人模仿,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于企业创建名牌具有重要且积极的作用。
一、防御性商标
(一)防御性商标内涵
防御性商标尚无法律权威定义,是学术和实务界认可的区别于基础商标的一个提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权利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即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同一个商标,将其已注册的商标覆盖更多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是主商标,其余的为防御商标;第二,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将与自己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余的为联合商标。
(二)防御性商标的主要类型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防御性商标做明确规定,但允许企业就同一商标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在实践中,也有许多企业采用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保护其核心商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对主商标进行跨类、跨行业甚至45类全类保护。例如:
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高达700多件,其中“CAN'T STOP WON'T STOP 得物 POIZON”、“得物极光蓝”等注册商标基本上在45类全类别上进行了注册。
图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源:商标局)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五粮液”商标注册了防御商标,从而进行跨类、跨行业的全类保护。
“五粮液”商标跨类保护相关信息(图源:商标局)
其次,在重要类别申请与主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拥有3600多件注册商标,在第43类餐饮住宿上申请了“海底唠”“海底涝”“海底三劳”“三每底捞”等商标。
图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联合商标(图源:商标局)
最后,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如企业创始人、知名高管的姓名等具有商业价值的词汇申请保护。例如,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雷军超大杯”商标。
小米申请“雷军超大杯”(图源:商标局)
(三)防御性商标的功能
相较于商标侵权后高昂的诉讼救济成本,防御性商标通过跨类申请相同商标和在同类别上申请近似商标,能够有效防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与其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同时也能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混淆、淡化其注册商标,防止他人注册、使用后对其核心商标构成威胁和损害,对主商标起着防护作用。这种防护不仅能够维护企业与其商标之间的紧密联系,而且有利于企业培育驰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保护企业良好的商誉,并且为企业日后多元化经营和品牌扩张预留了空间。
二、防御性商标与商标过度
从防御性商标的功能来看,申请防御性商标的首要目的不在于使用,而在于防止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以及使用,虽然注册防御性商标是一种相对来说成本低、效率高的商标保护手段,但是企业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也应注意避免防御过度。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而企业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更好的实现其商标的维护,其主观意图是善意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范畴。并且根据2021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以及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并列举了两种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情形,其中包括: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但这一认可是有限度的,如果申请人申请数量巨大且合理性难以解释,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过度防御、过度储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仍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因此,企业可以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从而更好地保护主商标权利,但不可以过度,更不能囤积式注册,超出合理数量、在重要类别外申请与主商标不近似的防御性商标可能会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被驳回。
三、对企业布局和管理防御性商标的建议
企业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注册防御性商标,能有效保护商标不被他人模仿,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维护其商标识别性以及商标背后巨大的经济效益。但防御性商标不当注册申请,可能会落入《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制范围。在商标局严厉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式注册的大环境下,企业更应理性地申请防御性商标,在合理评估商标被侵权风险的前提下,以维护自身正当商标权利为出发点,基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并依法使用防御性商标,具体包括下列举措:
首先,企业应根据自身负担能力注册防御性商标。防御性商标的性质决定了其注册的首要目的并非使用,而是对主商标采取的一种事先保护措施。商标的来源识别以及品质保障功能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选择合适的主商标进行注册、使用,在主商标发展到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再进行防御性商标的注册,而非在企业经营之初就进行注册。同时,防御性商标对于企业经营体量也有要求,小微企业、业务单一企业以及资金短缺的企业,很难支撑防御性商标后续的维持成本,须量力而行。
其次,企业应合理确定防御性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在综合自身发展前景的前提下,合理界定跨类保护范围,避免盲目对45类商品和服务种类均发起防御性商标的申请的情况发生,节省防御性商标的维护成本。资金实力强的除外。
最后,企业应注意防御性商标的日常维护。在注册防御性商标之后,需要对其进行日常维护,若在注册之后便束之高阁,没有将其真正投入使用,很有可能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因此,企业应警惕防御性商标被撤销的风险,通过互联网加强其主商标和防御性商标的宣传力度,增加企业和商标的曝光度,并做好防御性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工作,注重对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包括:商标名称、相关商品或服务、制作时间等信息,并尽可能保留证据原件,形成一套完整的防御性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为防御性商标长远使用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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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振明.大型企业如何科学使用和管理防御性商标以避免“撤三”风险[J].中华商标,2021,(02):76-78.
企业名牌战略的利器:防御性商标
作者:孙栋 吴蓉灿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