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了解和研究神木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法律实务及裁判观点。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为样本,采集2018年10月27日前神木法院审结的770件“离婚纠纷罪”案件,对上述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和总结,形成大数据报告。
检索条件:
案由:离婚纠纷
时间:2018年10月27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法院层级: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神木县人民法院、神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类型:判决
案件数量:770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8年10月27日
一、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离婚纠纷2018年10月27日前共770篇裁判文书。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离婚纠纷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二)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驳回的有629件,占比为82%;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26件,占比为17%;其他的有7件,占比为1%。
(三) 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762件。
(四) 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79天。
(五) 法官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黄建平 神木县人民法院、崔宏 神木县人民法院、张伟 神木县人民法院、韩彦军 神木县人民法院、刘卫国 神木县人民法院。
(六) 当事人
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离婚纠纷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折小波、边海峰、郭海霞。
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离婚纠纷当前案件中担任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郭海霞、侯红梅、刘耀霞。
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离婚纠纷当前案件中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折小波、边海峰、刘彦。
(七) 律师律所
律师

通过对律师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离婚纠纷当前案件中代理次数最多的律师分别是:高松 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宋荣彬 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贾庆菊 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攻方律师

通过对攻方律师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离婚纠纷当前案件中为原告、上诉人等进攻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师分别是:贾庆菊 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高松 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任晓艳 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守方律师

通过对守方律师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离婚纠纷当前案件中为被告、被上诉人等防守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师分别是:高松 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杜博 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杨霞 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律所

通过对律所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离婚纠纷当前案件中代理次数最多的律所分别是: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
攻方律所

通过对攻方律所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离婚纠纷当前案件中为原告、上诉人等进攻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所分别是: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
守方律所

通过对守方律所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离婚纠纷当前案件中为被告、被上诉人等防守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所分别是: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
(八) 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离婚纠纷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三十二条 | 723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三十七条 | 72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三十九条 | 46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三十六条 | 46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四十一条 | 25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三十八条 | 24 |
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第七条 | 15 |
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第三条 | 12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十七条 | 11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四十二条 | 9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四十六条 | 6 |
1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第七条 | 6 |
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第十一条 | 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二十条 | 3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十八条 | 3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三十一条 | 2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三条 | 2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第四条 | 2 |
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第五条 | 2 |
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 2 |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 第六十四条 | 72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66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25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 | 1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14 |
6 | 第九十条 | 9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 第二百二十九条 | 4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4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 第一百三十条 | 2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 第一百三十条 | 2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 第二百二十九条 | 1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1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 第三十一条 | 1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 第三十九条 | 1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 第三十二条 | 1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 第六十五条 | 1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1 |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