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期间,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推出“五一特辑”,提醒劳动者注重沟通,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依法维权;提醒用人单位,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健全劳动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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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周某到某电站处工作,负责电站的日常工作并自行管理,电站收益仍由某电站享有。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20日,某电站通知周某不再管理电站。
2022年1月7日,周某以某电站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且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在2016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电站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余元。
某电站与周某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
周某主张其在某电站工作期间,服从遵守某电站制度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电站日常开支明细、电站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公示牌、工资发放记录、夜间值班待岗的证人证言和视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某电站辩称,其与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无须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电站与周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从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组织的从属性三方面进行事实审查。某电站作为个体工商户与周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从双方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上看,周某负责电站的日常工作属于某电站的业务工作范围,且受某电站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某电站的监督,周某的工资从某电站处领取,该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条件,可认定周某与某电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电站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合法事由擅自解除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周某在其处工作年限计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周某与某电站在2016年5月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电站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相关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去证明劳动关系?
作者:王锌 祁晓瑜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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