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拟定及审查要点解析合辑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自2014年3月1日,为降低公司注册门槛,全国正式取消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制度,此番商事制度改革,有效的激发了市场活力,公司商事主体总量的激增;但与此同时,也直接造成股权交易类纠纷的增长,据不完全

前言
自2014年3月1日,为降低公司注册门槛,全国正式取消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制度,此番商事制度改革,有效的激发了市场活力,公司商事主体总量的激增;但与此同时,也直接造成股权交易类纠纷的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在2019年度达到最高峰值为23772起,相较于2014年度7996起,已增长近三倍。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针对股权转让交易进行具体规制的法律条文较少,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处理也多援引《合同法》一般性规定进行处理。故此,当发生争议或纠纷时,股权转让协议就成为审判机关审理的主要依据;如协议约定模糊不清、表述逻辑矛盾,必然不利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查实,无益于争议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对于交易各方具有重要意义。
通常,一份完整、清晰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从结构体例、语言表述及约束周延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把握,尽可能降低交易事项约定不清、交易路径条线不明、责任主体认定模糊、行为后果无规制等情形。本篇,我们将整合既往发文,进一步对股权转让协议拟定或审查的重点条款进行逐一分析。
一、灵活运用鉴于条款,预先锁定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前提
通常,协议缔约方对主文条款的起草和审查慎之又慎,但往往容易忽视前提性、阐释性的鉴于条款;事实上,交易双方可通过鉴于条款澄清事实背景、明确合同目的、厘清交易条件,实现对协议总括性的描述,以便于双方在后期交易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查明交易目的是否实现、交易前提是否具备等要点。
此前一起并购交易中,并购方并购交易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名下某项目联排商铺的低价租赁经营权,但交易双方并未在鉴于条款中锁定该核心交易目的,也未在合同主文中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后并购方发现目标公司诸多商铺租赁经营权均存在瑕疵,无法实现真实交易目的,遂诉请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庭审中,并购方无法举证说明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即为合同履行完成,并购方主张合同解除无合法依据,故最终驳回其诉请。
二、全面、客观的披露条款,为并购交易价格确定、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与资产并购交易重要差异之一在于,股权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既往经营风险无法实现有效的隔离。公司信息获知不全面或不准确,已成为诱发股权交易纠纷诉讼的高频因素,而原股东对公司既往经营状况的披露,对交易双方决策、股权价格核定、风险责任划分等也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并购方或会在交易前期委托第三方中介结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但尽职调查的披露事项仍需有效的引入双方交易文件中,以锁定部分争议事项、明确责任承担原则。
例如,此前在一起股权并购交易中,经法律尽职调查核查到,目标公司存在一起涉诉案件未决,如目标公司败诉则需面临近千万的对外赔偿,基于此,一方面由被并购方于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该诉讼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披露,另一方面并购方也适度进行付款节点的调整,并于合同条款设计中增加了对该诉讼案件法律后果承担的合同约定,有效降低了双方因此产生交易纠纷的风险。
三、适度考量整理清洁义务条款,有效隔离目标公司既往经营风险
整理清洁义务,指在股权交易前,根据合同约定,赋予公司原股东将与交易目的无关的业务、人员、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资产、负债等提前清除的义务。整理清洁义务有益于明晰股权交易价格、有利于日后公司经营接管、有助于隔离既往或然风险。
例如,在一起并购交易中,并购方拟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实现对某工程资质的取得,但经尽职调查后发现,目标公司对外投资有若干子分公司,均不在本次并购交易范围内,为降低并购交易价款,理清并购交易对象,并购交易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被并购方前期进行目标公司的整理清洁义务,完成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分公司的注销,在完成上述义务后,双方正式进行股权交易,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并购目的。
四、合理安排交易价款支付节点,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履约风险对冲
交易价款的支付是并购双方关注的要点之一,对交易价款的支付节点安排,原则上应根据转让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履行,对应拆分价款支付节点,并根据重要程度进行比例划分,即遵循挂钩原则设计,保证双方义务相互关联,降低交易双方的履约风险。
五、有效的管理权交割条款,实现并购方真实掌握目标公司经营控制权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意味着目标公司对外公示股东身份的确定,但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意味着并购方从实体上掌握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也宣告并购交易的完成。经营管理权的交割既包括管理团队的进驻,也包括目标公司经营资料的全面移交(如财务账簿、印章证照、账户密钥、经营资料等),通常需并购双方在移交完成后签署《移交备忘录》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
在实践中,不乏出现并购方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疏于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交割而引发最终目标公司的失控,也存在被并购方已完成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但怠于签署《移交备忘录》导致并购方进行追偿的情形,可见,管理权的交割对于并购交易双方的责任划分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六、明确过渡期权责分配,站好并购交易完成前夜的最后一班岗
通常,在并购交易过程中,从基准日到管理权交割尚需一定周期,在此期间出让方仍掌控公司经营管理,所发生的经营风险及经营收益如何承担或分配、受让方此后如何进行管理权交割等问题,均需在过渡期条款及管理权交割条款中明确,避免履约过程中责任认定不清。
七、理清承诺保证义务、违约责任条款,守护交易方合法权益的底线
与其他交易类协议相同,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也需要根据交易实际设定各方的承诺或保证条款,此类承诺与保证条款与双方权利义务条款作用相近,可以是对主文中的交易步骤进行细化,也可以是对无法条款类别化约定事项的整合。
为保证交易周期可控、责任明确,协议中可对双方需履行的义务设定明确的履约期限,也可对协议项下特别义务做出详细约定。如“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股权转让方应完成本协议第【 】条约定的目标公司整理清洁义务,并于【 】年【 】月【 】日之前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公司管理权交割)”、“股权转让方承诺除本协议已披露的事项外,再无任何未尽事宜,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股权转让方承担,对造成股权受让方损失的,予以全额赔偿”。
而针对交易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的义务及承诺保证事项,股权转让协议中还需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需注意的是,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应当满足有对应履约义务、可落地执行且存在明确执行边界。例如受让方逾期付款的,在一定期限内,可按应付未付金额为基础以明确的计算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同时应当约定在超过一定期限后,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对应的违约责任,避免最终逾期责任无明确结点。
说在最后:
诚然,股权转让交易中存在各种履约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我们或许很难在有限的文本中设想到全部可能的履约风险,但一份交易目的锁定、既往经营风险披露全面、履约条线明确、责任划分清晰、违约责任可执行的合同,势必有助于双方交易的高效推进,更可为双方交易中纠纷争议的解决提供依据及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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