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孩子为父母失败的婚姻“买单”

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当柴米油盐的生活磨灭了初见的美好,当昔日的甜蜜不复存在,一对恩爱的夫妻终成怨偶,随着家庭的解体,孩子成为了这段失败婚姻的最大受害者。离婚后,孩子的健康成长谁来守护?离婚时如何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

当柴米油盐的生活磨灭了初见的美好,当昔日的甜蜜不复存在,一对恩爱的夫妻终成怨偶,随着家庭的解体,孩子成为了这段失败婚姻的最大受害者。离婚后,孩子的健康成长谁来守护?离婚时如何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
案情回顾
近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12岁,次子8岁。婚后因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无法进行沟通和继续生活,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已分居三年,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原告梅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汤某离婚,两个孩子归原告梅某抚养,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主张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调解随即陷入僵局:由于在现有状态下,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较为接近,且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坚持各自意见,不愿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案件难以得到一个圆满的结果。
立案庭法官助理细心调解,耐心的给双方做工作逐渐缓解了双方矛盾。因次子已年满8周岁,明确表示想跟随母亲生活,在调解过程中长子也表示想跟随母亲生活,孩子的个人意愿本院予以尊重。经过法官助理细心释法,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两个孩子都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汤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给原告梅某。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往往会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但是子女的抚养权并不是双方在婚姻中争夺胜负的“武器”“筹码”,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实际审判中,法院也会结合孩子的学习生活环境稳定性、父母的抚养能力及教育理念、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同生活情况等多重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对于法院来说,一个案件如沧海一粟,但对于孩子来说,法院的文书就是生活的未来和全部。父母离婚虽然是个人意愿的表达,但离异双方必须明白,无论双方今后生活如何复杂困难,履行父母对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比正常家庭付出更多的细致和耐心,不要让孩子为父母失败的婚姻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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