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了股东认缴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虽然第266条为存量公司如何适用5年期限预留了空间,但并无详细规定。一些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存量公司实缴期限的过渡计划,但如果在过渡期限内无法完成实缴又有经营需求的,减少注册资本可能是存量公司的优先选择。本文将依据新规,对存量公司减资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一、存量公司应在过渡期限内逐步实缴到位
新《公司法》在原有认缴登记制度上进行了限制和完善,明确了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除新设立的公司外,对于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新《公司法》第266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述规定并不详细,如何围绕新《公司法》修订,规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及期限,做好存量主体的稳妥过渡,仍需要相关的制度配套。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明确,新《公司法》生效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全额缴足其认购股份。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缴足全部认购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自变更登记之起最长不超过5年。
北京作为全国首个开展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城市,在全国率先对存量公司“五年实缴”推出过渡计划。相信后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会陆续推出相关过渡规定,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履行出资责任。
但如果存量公司在过渡期限内无法足额缴纳的,则可考虑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以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
二、新《公司法》明确区分了同比例减资与定向减资两种方式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来,新《公司法》实质区分了同比例减资与定向减资两种方式。
同比例减资是指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这种方式相对简单,争议较小。在实践中,对于同比例减资的决议通常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即多数股东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定向减资是指各股东不按照原持股比例同比例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会发生变化,甚至个别股东会退出公司,不再具有股东资格。这种方式相对复杂,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定向减资的决议存在资本多数决和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两种观点。
一些法院赞成资本多数决的观点,认为如果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才能进行定向减资,显然违背了《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初衷。另一些法院则赞成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观点,认为定向减资后股东权益势必受到影响,如果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定向减资方式排除其他股东,甚至在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使自己从目标公司退出,增加了其他股东的投资风险。
总体来说,同比例减资是较为常见的减资方式,而定向减资则需要更多的法律和商业考量。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减资方式,但需要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股东的权益和利益。
三、新《公司法》明确违法减资股东和董监高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贯彻公司从设立到注销的各个阶段,新《公司法》明确董监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公司董事负有核查和催促股东按期足额实缴出资的义务及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对违法违规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监高,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公司股东,基于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本身负有按期缴纳出资义务,在公司出现瑕疵减资行为时,股东应当向公司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公司如有损失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基于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股东仍需在原先注册资本持有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减资纳税的相关问题
公司减资是否需要缴税,取决于具体的减资情况。
如果企业只是减资,而没有进行分红等其他业务,那么是不需要缴税的。如果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那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在减资之前应当进行自查,否则可能存在合规性风险和税收风险。
综上,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常态。新《公司法》出台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为五年,存量公司减资或成常态。减资往往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产生影响。存量公司在减资时应当严格遵守减资的程序、条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规模,合理规划注册资本及缴纳期限。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全程参与公司减资过程,确保减资的合法性,避免因减资不规范造成的纠纷。
存量公司注册资本限期缴纳之解决路径-以减资为视角
作者:杨雅雅 李阳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了股东认缴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