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夫妻在完成复杂且繁琐的两岸婚姻登记程序后,两人婚姻关系得到了两岸法律的共同保护,但其实两人不只是身份产生了变化,两人婚后积累的财产也可能因为财产所在地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定性。本文以问答方式就两岸法定财产制差异做简单比较,希望读者可以透过本文了解两岸在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异同。
Q1:两岸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一样的吗?
答:不是。两岸虽然都有法定财产制,但台湾法定财产制的底层逻辑是分别财产,大陆则是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在大陆地区,夫妻二人在婚后取得财产除具有强烈人身从属性外,均默认为共同所有。意即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有对方的一半(有特殊约定或是明示只为夫妻个人财产的例外),若一方要支配较大金额的费用(以福建为例,实务中单笔支出超过五万就属于较大金额)则须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可能被认为是转移夫妻财产,从而影响财产分配比例。
在台湾地区,夫妻二人的婚后财产在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包含离婚、死亡或改约定财产制)均为各自所有,夫妻各自管理、支配、收益而无须另一方同意。法定财产制消灭后,若一方的婚后财产扣除婚后所负债务、以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后债务的以及因赠与、遗产等无偿取得的财产后尚有剩余的,才可能进行分配。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讲,在台湾地区,不论婚前婚后财产皆与配偶无关。
Q2:两岸夫妻长期生活在大陆且未有就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在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时,是否直接适用大陆法律?
答:不行,按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规定,台湾地区财产适用台湾地区法律。故而,不论两岸夫妻在哪生活,离婚分割台湾地区财产时,只能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Q3:接上,两岸夫妻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分割两地财产?
答:不一定。如前所述,大陆地区的法定财产制基础是共同财产制,所以原则上默认夫妻婚后所得到的都是夫妻共有,在此条件下,两岸夫妻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分割大陆地区财产的。但是台湾地区就不一样了,台湾地区的法定财产制基础是分别财产制,即便有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这个制度,但行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就其婚后财产扣除婚后债务及无偿取得的赠与或遗产及抚慰金等,剩余较少的一方可要求分割剩余较多一方的差额部分。
Q4:两岸关于婚后得到的遗产或赠与的认定是否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是的。在大陆地区,婚后取得的赠与或遗产若没有明确只给一方的,均默认为系赠与或遗赠给夫妻双方。此乃是因为大陆地区普遍观念认为男女既已结为夫妇,便当夫妇一体,不分你我。故若赠与方(遗赠方)未有明示只赠与一方的,都视为是赠与给夫妻双方。
台湾地区则持不同观点,台湾地区普遍认为结婚并不当然影响男女双方保有独立性,且一方对于另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此一情形并无任何贡献,故遗产、抚慰金或无偿赠与等都默认仅给予一方,故而不纳入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范围。
Q5 :两岸夫妻是否可选择在一地办理台湾及大陆两地的财产制约定协议或公证?
答:不行。台湾地区规定不论是约定、变更或废止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且须到法院声请登记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若想对台湾地区的财产制度做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约定,则必须到台湾地区法院进行声明才有效。大陆地区则与之不同,大陆地区虽也有夫妻分别财产制,但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当然有效。
Q6 :如果一方有出轨、家暴等情形,两岸的法律规定是否皆支持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答:不一定。大陆地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在大陆起诉离婚时可以一方有过错为由,要求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但是台湾地区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意即即便一方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也不能以此为由在剩余财产分配时,要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Q7 :接上,一方给小三买房买车买奢侈品,或是金钱转帐,是否在两岸皆可提起撤销权之诉?
答:是的。但两岸的撤销权基础是不一样的。大陆地区因为是财产共有制,所以夫妻婚内花的每一分钱其实都有另一半的份,故若一方给小三花钱,另一方是有权向小三主张返还的。
而台湾地区因为是财产分别制为基础,所以一方使用自己的钱是无需另一方同意的,但是不是就意味着在台湾给小三花钱,元配就毫无反制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台湾地区虽然是分别财产制背景,但亦有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制度保护配偶的合法权利。据此,在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项下,一方可以另一方恶意减损其剩余财产为由要求撤销其除道德义务上的赠与(如赡养费)以外的大额支出。诉讼时效为配偶在有权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六个月内或撤销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第三方行使撤销权。除了向第三方行使撤销权外,无过错方还可要求针对一方因不当减少其婚后财产部分追加计算至剩余财产分配额里,追加计算的财产范围以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之日起前五年处分的婚后财产为限。
涉台婚姻中法定财产制的Q&A
作者:吴蒨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两岸夫妻在完成复杂且繁琐的两岸婚姻登记程序后,两人婚姻关系得到了两岸法律的共同保护,但其实两人不只是身份产生了变化,两人婚后积累的财产也可能因为财产所在地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