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通过 Alpha 检索案例库来系统分析刑法新增罪名——危险生产罪,解构该类案件的判决特征、实践情况、认定标准及企业合规等诸多问题。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应急管理部也出台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作业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极大增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震慑力度,督促企业特别是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克服侥幸心理,遵规守法,促使企业注重安全生产合规。
一、危险作业罪概述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的规定,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危险作业行为: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即“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
拒不消除事故隐患。即“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无证违规生产经营。即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 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
二是危险作业行为是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必须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并且是有紧迫性的现实危险,属于具体危险犯。
三是从刑法条文系统性考量,危险作业罪是安全生产犯罪的基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加重犯。危险作业罪其实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置化处罚,是以设置上游轻罪的方式来预防下游更为严重的过失犯罪发生。
四是从立法规定看,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危险作业罪实现了将违反前置法故意到构成要件故意的转化,明确规定三类违反生产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属于该罪的实行行为。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行为人对其应当有认识,如果没有具体危险的认识,不能成立该罪。
总之,危险作业罪对重大危险作业行为分项明确规定,不设兜底规定,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已经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性,是刑法严格限制危险作业行为入罪条件的核心措施。
二、危险作业罪的实证分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至2021 年 9 月,在新增的 17 个罪名中,危险作业罪的提起公诉人数仅次于袭警罪(4178 人)、催收非法债务罪(613 人),以 278 人排第三位[1]。危险作业罪已经成为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犯罪高发的新罪名。在 ALPHA 案例库里,以“案由:危险作业罪“为关键词,共有刑事判决 29 起;不起诉决定书 6 起(截止日期 2022 年元月 21 日);另外,在应急管理部官网亦有发布的多起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一)危险作业罪刑事判决分析
1、危险作业罪涉及行业及犯罪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