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清算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案件回顾 近日,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吕建春律师办理了一则案件,债权人向公司追偿债务,鉴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本以为难以追偿,后吕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来督促公司偿还债务,目前
案件回顾
近日,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吕建春律师办理了一则案件,债权人向公司追偿债务,鉴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本以为难以追偿,后吕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来督促公司偿还债务,目前杭州中院出具裁定书,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此有效果断的办案思路着实是青年律师需要学习的地方,一言以蔽之,当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债务人,甚至成为不运营不偿债的”僵尸企业“时,公司财产流失,公司股东以”有限责任“作为壁垒,债权人仍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清算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书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183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陷入僵局,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应在上述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以下对吕建春律师办理案件思路进行分析,具体案情经过简化、变动处理,当事人均以字母代替。
A对B公司享有债权,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该债权,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仍未得到清偿,A委托律师对B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律师调查发现,B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仍有资产,但之后B公司未按时申报年检,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处于典型的“僵尸企业”状态,即公司不清算,不注销,公司不运营,公司的股东、董事等也下落不明。律师因此建议A作为债权人,以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清算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B公司进行清算。
这样操作将引发两种可能性结果。
结果一即B公司股东主动联系A偿还债务,请求A撤销申请;
结果二即B公司仍不偿还债务,B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结果一
若是第一种情况,对A来说,将在最短的时间内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因此,最晚,A将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获得B公司的承诺甚至是直接的清偿。
结果二
若是第二种情况,则B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A的债权也有可能获得清偿。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在清算程序中,对查明的公司财产将按照该顺序进行处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因此,虽然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但A的债权还是可能会得到清偿。
细致的人会有疑惑,若法院裁定对B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最后因重要文件、公司财产、账册的流失等原因,导致强制清算无法进行,那A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只能说有这种可能性,法律仍然有保护,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1]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的基础上,再次重申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即使强制清算无法进行,A仍然可以起诉要求B公司的董事、理事等其他成员承担责任。
以上即为整个案件的大致办案思路,是律师灵活运用强制清算程序为当事人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强制清算程序可以被形容为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司经过强制清算程序,就将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注销,“僵尸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将直接督促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理清税收、拖欠的员工工资于社保以及债权人债务清偿关系,对简化社会经济关系,减少”僵尸企业“有重要的意义。而最基本的,也就是债权人将通过法律程序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必空有债权却得不到清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0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营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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