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刑事错案救济的立法与实践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3月27日下午2点,“尚权学习日”活动如期举行。本期学习的主题是“台湾地区刑事错案救济的立法与实践”。

3月27日下午2点,“尚权学习日”活动如期举行。本期学习的主题是“台湾地区刑事错案救济的立法与实践”。由曾在台湾平冤协会做志工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吴珊主讲,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于天淼主持了本次学习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张亮律师参加了本次的学习活动,并在现场分享了他在台湾地区学习、考察的所见所闻与内心感受。
北京、深圳、山西等地的律师,通过网络视频参与了学习活动,并与现场的嘉宾进行了互动。前三名发言或提问的参与者,各获得毛立新律师提供的台湾地区《综合小六法》一本。
以下为吴珊分享的“台湾地区刑事错案救济的立法与实践”的纲要内容——
一、台湾地区救援刑事冤错案策略
(一)再审与非常上诉
台湾地区救援刑事冤错案件主要通过再审和非常上诉两种途径,统称为非常上诉途径,而监察院和大法官释宪可以看作是间接提起再审和非常上诉的途径。
1、大陆再审与台湾地区再审及非常上诉概念比较
大陆的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台湾地区是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分别提再审和非常上诉。再审是指为了排除确定判决认定事实违误所设的非常救济途径,又区分为受判决人利益之再审与为受判决人不利益之再审。非常上诉是针对确定之判决以及一些有实体判决效力之裁定,如撤销缓刑裁定、单独宣告没收裁定等违背法令所设的救济途径。
所以大陆的再审和台湾地区的再审及非常上诉相同之处是都针对确定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就再审单向比较而言大陆的再审对象范围要比台湾地区的广,包括确定之判决或裁定,而台湾地区再审对象仅针对确定之判决。
2、台湾地区再审及非常上诉申请事由
(1)为受判决人利益之再审
包括七项事由:原判决所凭之证物已证明其为伪造或变造者;原判决所凭之证言、鉴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者;受有罪判决之人,已证明其系被诬告者;原判决所凭之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之裁判已经确定裁判变更者;参与原判决或前审判决或判决前所行调查之法官,或参与侦查或起诉之检察官,因该案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明者,或因该案件违法失职已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者;因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之案件,其经第二审确定之有罪判决,如就足生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据漏未审酌者,亦得为受判决人之利益,申请再审。
其中第六项是实践中最重要的再审事由,也是台湾地区纠正刑事冤错案件最常使用的再审事由。2015年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原先规定“因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 要求新证据必须是判决前已存在而未经发现者,而且本身必须足以动摇原确定判决。修订后的第六项删除“确实”,明文解释所谓的新事实或新证据能否足以动摇原判决可以单独判断,也可以与先前证据综合判断。也是希望能通过降低再审门槛,为无辜者平反提供更多的可能
(2)为受判决人不利益之再审
共三项事由:有第420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受无罪或轻于相当之刑之判决,而于诉讼上或诉讼外自白,或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其有应受有罪或重刑判决之犯罪事实者;受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而于诉讼上或诉讼外自述,或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其并无免诉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3)非常上诉申请理由
审判违背法令,包括判决违背法令或判决前所践行诉讼程序违背法令。台湾地区还有针对死刑的“特别”非常上诉途径。2016年9月1日颁布了《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在最高法院检察署核对表中增列六种实质审查情形:
①指认错误 ②鉴定不可靠、不完善③鉴识科学欠缺一致标准④检警侦讯不当行为⑤辩护不力或不适任⑥秘密证人不可靠。有上述任一理由均可申请非常上诉。同时,针对一些争议性死刑确定案件,拟成立争议性死刑确定案件审查会,广纳专家、学者、律师等各界意见,以穷尽一切救济可能。
3、管辖
台湾地区申请再审,由判决之原审法院管辖;非常上诉则由最高法院管辖。
4、申请权人
(1)为受判决人利益之再审申请权人包括: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受判决人;受判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
(2)为受判决人不利益之再审申请权人包括:为受判决人不利益之再审;管辖法院之检察官;自诉人。
(3)非常上诉的申请权人专属于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5、申请期间
(1)再审原则上随时申请
有两个例外:不得上诉于第三审的案件,若有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据漏未审酌而申请再审者,应依送达判决二十日为之。
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申请再审,判决确定后,经过刑法第80条第一项期间(追诉时效)二分之一者,不得为之。
(2)非常上诉无期间限制
6、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程序

(二)监察院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台湾地区监察院拥有对刑事冤错案件的自行调查权。
例如:2014年3月12日,监察院李复甸委员提出郑性泽案的调查报告,认为郑性泽杀警案侦办过程重大违法瑕疵,包括刑讯逼供、违反自白任意性原则和证据法则,要求法务部转请最高法院检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诉及再审。
(三)大法官释宪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得申请解释宪法。
例如:徐自强案中,2003年10月1日徐自强律师申请大法官就历审判决中不断援用的“共同被告不利于己的自白可以相互补强”的判例进行释宪,大法官《司法院释字第582号解释》中认为该判例违宪,应不再援用。所以依据该判例判处徐自强死刑的判决就因此失去了依据,检察总长依据本号解释提起非常上诉。
所以监察院报告和大法官释宪解释可以看做是间接提起再审和非常上诉的途径。
二、台湾冤狱平反协会
(一)成立缘起
2010年以来,一批影响力重大的冤错案件在台湾地区陆续被平反。江国庆在死刑执行多年后改判无罪,苏建和案、徐自强案在缠讼十几年之后终获无罪定谳。正是由于对发生在台湾这片土地上的冤狱深感不忍,台湾大学法学院王兆鹏教授与罗秉成律师、叶建廷律师、高涌诚律师在2012年4月28日共同发起成立冤狱平反协会,希望通过实际行动拯救因冤狱而身系囹圄的人。
(二)任务介绍
1、救援无辜者:组成义务律师团队,为无辜者平反冤狱
2、分析误判原因,改善司法制度
3、推动立法:制定防杜误判的相关法令,推动司法体系改革
4、协助冤狱受害者重返社会,帮助他们顺利复归社会
5、追究违法失职公务员法律责任
(三)审核案件程序

三、陈龙绮案
陈龙绮案是目前冤狱平反协会成功救援的个案。陈龙绮先生于2009年涉入一场妨害性自主案件,唯一有罪证据为该女子身上衣物检体经DNA鉴定,判断“不排除”混有A男、B男及陈龙绮之DNA,法院据此判决陈龙绮乘机性交罪成立。冤狱平反协会义务律师团了解到除了DNA鉴定之外,仍可调查电泳讯号图判读究竟该衣物检体混合人数,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鉴定人员也向法院表示依最新技术可增加基因位进行鉴判,最终DNA重新鉴定,确认“可排除陈龙绮”,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改判无罪。
(一)《刑事案件确定后去氧核糖核酸鉴定条例》
为了拯救像陈龙绮一样因DNA鉴定被判有罪的人,由冤狱平反协会积极推动,并于2016年11日1日正式通过了台湾地区《刑事案件确定后去氧核糖核酸鉴定条例》。条例通过前,被告必须先有新证据才能申请再审,DNA检体放在政府机关,无从发动公权力状况下,就无法获得新证据,如果被告要求再审,法院可以“没有新证据”为由,拒绝被告的申请,让被告落入救助无门的循环。
条例通过后,让未来即使有罪判决确定,若合理相信证物或检体未曾进行DNA鉴定,或有新的鉴定方法,将得以申请法院再审。
为了使该条例更好地发挥其在纠正刑事冤错案件上的作用,目前台湾地区还在进一步推动证据保管等配套措施的完善,如证物保管链的构建,证物保管机构、期限、人力的相关规定。
(二)不排除判决纪录片
冤狱平反协会将陈龙绮先生的整个平反过程拍摄成了一部记录片——不排除判决纪录片,不仅记录了艰难了平反之路,还记录了每个参与者的心路历程。首映会上邀请了参与平冤的DNA专家、律师、还有一些正在等待平反的无辜者参加,鼓励他们在平反这条路上继续走下去。
(三)无辜者关怀行动小组
在陈龙绮的催生下, 2017年台湾冤狱平反协会成立“无辜者关怀行动小组”,由陈龙绮担任召集人,走访并了解无辜者及其家庭的状况、需求,期待串连更多支持系统,陪伴无辜者和家人走向平反与社会复归之路。
四、平冤活动
(一)年度论坛
平冤会每年会举办一次平冤论坛,邀请域外的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分享冤狱平反的新发展。2016年的主题是:以合作取代对抗——无辜者运动的新视野,强调在冤狱平反过程中寻求检辩合作。因为近年来台湾地区陆续传出由检察官于重大刑事案件为受判决人利益声请再审,如郑性泽案、吕介闵案。美国无辜者运动的最新进展即是由检察官进行冤错案调查,最能有效救济无辜,所以美国多处地方检察长办公室设置了定罪完善小组。此次平冤年度论坛就是邀请德州哈里斯定罪完善小组检察官Chandler Inger来台交流,2003年至今全美151起检察官平反案件中,德州哈里斯郡占了76件,也是希望能够通过交流拓展台湾地区无辜者运动之视野,使更多实务工作者,包括检察官在内,一起参与到冤错案的调查与救济中。
(二)平冤讲座与学术研讨
平冤会还致力于介绍国际上冤狱平反的最新进展以及研讨台湾实务界最为关注的与冤案相关的刑事司法问题。
1、法庭上的科学与无辜者计划
邀请美国无辜者计划资深科技顾问Sarah Chu分享无辜计划如何促成司法科学的改善,以及美国司法科学的最新发展。
2、证人指认的冤罪风险
证人的指认错误是造成冤狱的重要原因。讲座从〈指认程序修法草案报告〉展开,引申至司法行为科学最近发展,邀请法学、心理学学者、检、警提出各方意见,以对台湾地区今后指认程序改革提供参考。
(三)平冤三书
组织翻译了平冤三书
1、路人变被告:“走钟”的刑事司法程序[美]
该书针对美国250件因DNA证据而获平反的案件进行分析,完整呈现冤狱成因及改革方案。
2、冤罪论:关于冤罪的一百种可能[日]
本书主要分析战后日本的重要冤罪案件;分析的重点不在于冤罪的结果,而在于案件如何变成冤罪的过程。同时希望透过案件分析冤罪的特征与形成机制,以便建立起更具有一般性的“冤罪性”,让人们“以日常感觉就能掌握到冤罪”。
3、法官的被害人:德国冤案事件簿[德]
本书揭露了德国司法的错误及其受害者,作者是德国《明镜周刊》资深记者,拥有法学博士学位,长期关心德国的人权法治状况,这本书就是他对司法失误问题的响应,
(四)植根校园
1、与台大法律学系合开冤罪救援实务课程
由冤狱平反协会理事长罗秉成律师主讲,邀请司法实务界的律师、鑑识人员、各领域专家就各自领域内与冤狱平反与救援相关内容进行讲解,除了研讨共案之外,每组同学还有机会研究冤狱平反协会的伸冤案件。
2、强大的平冤志工
平冤会还吸引了一大批台湾地区各高校法律系学生成立平冤志工团,同协会的义务律师团一起审议伸冤案件,参与平冤活动 。
五、制度改造
冤狱平反协会还通过分析误判的原因,提出对台湾地区刑事司法制度改造的一些设想:
(一)防错:改革指认程序:台湾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指认的统一规则,现在也在积极讨论如何做好没有偏见、诱导性的指认;全面实施警侦全程录音:降低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改革法医复验制度,增加鑑识科学的可信度。
(二)纠错:台湾地区目前已经建立了定案后DNA鉴定制度,但是仍在积极推动证据保管等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与完善;建立再审专庭,考虑效仿北欧刑事复审委员会制度,在行政权或监察权下,建置独立于司法权外的多元委员会,负责再审案件之审查与准驳;发挥检察官在纠正冤错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三)纠正:向在冤错案件中违法失职的公务人员求偿;检讨鉴定机关工作,很多冤案的发生都是由于错误的鑑识科学误导了法官、检察官,所以台湾地区现在成立了司法科学推动联盟,希望推动鉴定机关监督和检讨自己的司法科学,避免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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