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公司已注销,责任该如何认定?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注销的情形在实务中已屡见不鲜,但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下,市场主体新设和注销更加频繁,相关行为对劳动者求偿的影响再度引起关注,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对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公司已注

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注销的情形在实务中已屡见不鲜,但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下,市场主体新设和注销更加频繁,相关行为对劳动者求偿的影响再度引起关注,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对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公司已注销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
问题一: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注销,用人单位能否注销?工伤认定是否应继续作出处理?
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主体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进行注销,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注销做形式审查,故市监部门难以实质审查用人单位主体是否存在正在进行中的工伤认定程序。而且,用人单位存在尚未完成的工伤认定程序也并非相关法规所规定的“不得简易注销”的情形之一,故工伤认定程序仍然进行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进行注销。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注销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工伤认定应当继续处理。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主体,工伤认定所依据的相关事实(用人单位主体、工伤伤情情况)亦应当以发生事故伤害时为准,而不是以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
因此,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只是针对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这一事实进行判断与确认,用人单位后续的注销行为不影响该事实认定即工伤认定的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在用人单位注销后仍然继续进行。
问题二: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注销,由谁提起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流程?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相对人注销后权利义务承继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注销后应以其股东、发起人、清算组成员为对象进行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并由该些主体提起相关异议流程。用人单位注销后,其法人地位消失,不再存续,则其注销时的股东或清算组成员应当作为用人单位注销后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接收工伤认定决定。并由上述主体作为工伤认定决定的相对人针对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问题三: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用人单位注销的(未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责任该如何追索?
(一)企业简易注销的情形
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其前提条件是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因此,企业采取简易注销方式的,其注销流程较快,无需成立清算组、债权公告等清算活动。但在简易注销中,投资人(注销时登记股东)需要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全体投资人(注销时登记股东)承诺: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承诺如果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在公司简易注销未清算,并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全体投资人(注销时登记股东)对公司债务(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在简易注销情况下,由于没有履行清算义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且向公司登记部门承诺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算完毕,应视为骗取工商注销登记,并且自愿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此时,劳动者可将注销时登记股东或者任何承诺承继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主体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或民事诉讼共同被告,如裁决或判决已生效,劳动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承担已注销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如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劳动者可凭其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当事人。
(二)企业普通注销的情形
相较于简易注销,企业普通注销需要经历召开股东会议,确认解散事由出现,开始进行注销程序,并成立清算组,进行债权人公告,开展清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投资关系,注销分支机构,清缴税款,清理债权等。最后,在公示到期后且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向登记机关提交普通注销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整个注销流程较长,步骤较多。
而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有过错的清算组成员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针对普通注销的企业,判断其清算组是否因在注销过程中存在过错而需要承担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股东等清算组成员是否尽到通知义务?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作为用工方,对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当知情,故在法律上属于明知的。如用人单位申请注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股东等清算组成员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进行公告,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在清算时应当考虑该项债务并具体向劳动者或其法定继承人通知到位。
2.办理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清算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承诺?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交清算报告,在报告中记载相关清算情况,包括所有债务是否已结清,并对此作出结清承诺及担责承诺。若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清算报告是依法清算的重要判断材料,结合公司是否已经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的相关事实材料,可以进一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
(三)关于突破股东有限责任保护的特别提示
无论是简易注销还是普通注销,如果最终被裁审机关认定登记时股东或清算组成员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则登记时股东或有过错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清算的股东不再受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换言之,其所承担的责任数额,可以超过其认缴或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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