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08.18
案例要旨:
驾驶人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致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案号:
(2008)慈民一初字第943号
案情简述: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8日22时10分许,被告吴某1驾驶浙B·XC337号二轮摩托车沿周胜线由东往西逆行驶至19公里加240米处,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1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事故造成原告颅脑外伤、左额颞骨骨折伴硬膜外积血、左眶外侧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经司法鉴定,该事故致原告局部颅骨缺损,造成原告十级伤残,面部遗留色素沉着并需整形手术。被告吴某1所驾驶的浙B·XC337二轮摩托车所有权人为被告吴某2,同时被告吴某2对其摩托车与被告保险公司订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
原告诉称:该事故致原告产生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整形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85850元。原告要求被告吴某1、吴某2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肇事的,除保险人对符合垫付情形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外,对于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和垫付责任。同时被告从未收到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垫付原告的抢救费用,而原告当时受伤后的治疗情形也无需垫付抢救费用,因此被告不负保险责任,不同意赔偿。被告吴某2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吴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审理中,对原告诉称未表示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损失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损失23150.24元,合计赔偿原告人民币31150.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二、被告吴某1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旅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03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三、被告吴某2就被告吴某1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驾驶人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同法院判决的观点和依据,保险公司应当就受害人人身伤亡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应予以赔偿。紧随其后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强调的是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下,保险公司享有垫付抢救费用后的追偿权,以及保险公司不承担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上下文,《条例》未明文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见,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首先,我们应当明确该条款的性质。该条款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其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这清晰地表明该条款只是交强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性质相当于格式合同。显然,其不能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对抗,对其的理解也应当以《条例》作为基础。若第九条“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规定是表明保险公司对需要垫付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那么它不恰当地减轻了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该规定因与《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综上所述,驾驶人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吗?
作者:牛铭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