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业字号,不仅是企业身份的象征,更是其商业特性的关键体现,承载着品牌价值、声誉及信誉等核心元素。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一个鲜明且容易辨识的企业字号对于突显企业特色、吸引顾客、以及培养长期客户忠诚度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鉴于企业字号的这一核心地位,其也频繁成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的焦点。
字号和商标权的关系复杂而微妙。字号是企业的名称或商号,它们的选择通常受到企业创始人的独特视角和品牌愿景的影响。与此不同,商标是一种注册的知识产权,用于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方便人们在市场上进行区分。尽管字号和商标在目的和保护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在构建品牌和赢得客户信任方面具有共同的作用。企业字号侵权发生时,受害企业的品牌声誉、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都会受到威胁。因此,保护企业字号权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和相关裁判规则,揭示企业字号与商标侵权之间的复杂关联,同时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建议,旨在协助企业构建更为坚固的字号保护机制。
01、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定义
依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看出字号在企业名称的构成中是发挥区别和指示市场主体的主要作用。
02、企业字号与商标权冲突原因
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组成部分,与商标具有相同的识别功能。企业登记依据的是《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我国对企业名称一般实行分级管理,现在对企业名称进行核准的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样就会产生企业名称权的效力范围不同的情况,有的范围为全国,有的为省级行政区划内。而商标注册依据的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属于不同的部门。商标的注册信息和企业名称的登记情况信息相互隔绝,无法进行在先权利检索,这样自然就导致各地各省市之间存在着众多的企业与企业间字号相同、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等情况。
企业名称中发挥识别功能的主要为字号,而字号的形式多为汉字,这就使得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和使用企业字号过程中,容易出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可能。
同时,我国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未规定不得将与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正在申请/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字号。法无禁止即可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竞争的增加,企业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字号进行注册的行为极为普遍。
企业字号与商标权权利冲突可以根据时间顺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注册登记的字号权之间的冲突;第二类是在先注册登记的字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一)在先注册商标权与在后注册登记的字号权的冲突
在后注册登记的字号权对在先注册商标权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1、公报案例——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
原告星源公司对“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从“星巴克”文字使用的时间看,星源公司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星巴克”商标的时间为1999年2月1日,而被告上海星巴克企业名称得到预先核准的时间为1999年10月20日。从企业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登记、注册时间看,“星巴克”商标最早于1999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星源公司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上海星巴克成立于2000年3月9日,其企业名称虽然于1999年10月20日得到预先核准,但是,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对其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故“星巴克”商标权利的取得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名称权利的取得时间。
同时,基于“STARBUCKS”系列商标广泛的国际知名度和良好声誉,“STARBUCKS”、“星巴克”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迅速扩大。在上海星巴克登记其企业名称之前,“STARBUCKS”、“星巴克”商标在中国大陆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攀附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因此构成侵犯“STARBUCKS”、“星巴克”系列商标的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被告上海星巴克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被告上海星巴克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原告星源公司“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均为第42类)专用权。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上海星巴克系经营咖啡馆、提供咖啡服务的企业,与原告星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上海星巴克登记的“星巴克”字号是其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与星源公司享有并许可原告统一星巴克使用的“星巴克”商标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其登记行为具有攀附他人驰名商标的明显恶意,并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构成对星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上海星巴克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公报案例——“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
原告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具体为“服装、套装、汗衫、制服、茄克(服装)、背心(马甲)、童装、睡衣(含睡衣裤)、运动衫、吸汗内衣等”。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665032号的“Lj+LUJIN”,的组合商标,有效期为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物、棉织品、内衣用织物、纱布、纺织品、毛巾布、无纺布、浴巾、床单、纺织品家具罩等”。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分别于2001年2月9日、2007年6月1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依法更名为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
1993年4月22日,原告与日本国益久染织研究所合资成立嘉祥京鲁益久织造有限公司。原告在获得“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授权该公司使用并在多家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等媒体栏目多次宣传报道其产品及注册商标。2006年3月,原告被“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接纳为会员单位。原告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及长期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其“鲁锦”牌系列产品,特别是“鲁锦”牌服装,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06年11月16日,“鲁锦”注册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是2003年3月3日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精一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2007年9月,被告鄄城鲁锦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原告已注册的第1345914号“鲁锦”商标,商评委已经受理但至今未作出裁定。向原告出售商品的销售商的门面为“礼之邦鲁锦专卖”,“鲁锦”已被突出放大使用,但其出具的发票上所加盖的印章为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鲁锦”在1999年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公司的使用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个公报案例的判决结果不同,主要是因为各自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评估依据不同所导致的。在“鲁锦”案中,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商标的知名度、使用历史、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字号使用的目的和方式等因素。特别强调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商标使用的真实性。
在星巴克案中,法院重点考虑了商标的国际知名度、注册和使用历史、商标与字号的相似性以及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法院认定星巴克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因此,虽然两案都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由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注册和使用历史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两案判决结果的结果差异,重点在于理解和分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关键因素。这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注册和使用历史、相似性及市场混淆的可能性。特别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环境背景都是独一无二的,法院的判断会基于这些独特的情况。因此,在类似案件中,理解和分析这些关键因素对于预测和理解判决结果至关重要。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商标法的实际应用和商业实践中的复杂性。
(二)在先注册登记的字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在后注册的商标权对在先注册登记的字号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字号权和不正当竞争。
在泉州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与卢燕华、杭州日升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76号】中,德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德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营轴承、汽车、配件产品的生产和制造,通过十年的经营,产品70%以上销往欧美国家,在全国几十个省市设有销售网点。“德源轴承”年产量达500多万套,产品行销数十个国家及地区,年出口创汇达数千万元。德源公司已经通过ISO9001等多项产品质量认证,获得诸多荣誉,产品在消费者中已具备了相当的知名度。2002年12月10日,卢燕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申请注册涉案“德源”商标,并于2004年7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3399259,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轴承、轴承座及配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德源公司在一审提起诉讼时主张其享有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卢燕华注册使用“德源”商标,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德源公司提交的销售清单足以证明卢燕华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德源”系德源公司的字号,上述清单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也证明德源公司的产品在浙江省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卢燕华作为德源公司代理商的员工,在明知“德源”系德源公司的商号情形下,在离职后较短的时间内在相同的商品上将“德源”申请注册为商标,并成立日升公司,许可其使用“德源”商标。日升公司销售的轴承产品上亦明显标明了“德源”字样。可见,卢燕华和日升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较明显的恶意,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德源公司的轴承产品在浙江省地域范围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卢燕华和日升公司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二审法院以“德源”字号不具有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等为由认定卢燕华、日升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从最高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判断使用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在先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简称等)的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在对方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鉴于企业名称(字号)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权益,且具有地域性,故其属于弱权益,应对其显著性和知名程度进行从严把握,即应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第二,使用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攀附在先企业名称商誉的主观恶意。
第三,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03、结语
在商业竞争激烈的时代,企业字号的保护至关重要。作为企业身份的核心与品牌建设的基石,企业字号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此,企业必须采取一系列综合策略和措施,以有效保护其字号权利,确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固和发展。
(一)在选择企业字号时,企业应进行详尽的商标检索和尽职调查,以确保所选字号不会侵犯已存在的商标权,从而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商标检索和尽职调查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美国USPTO提供的Trademark Electronic Search System (TESS)数据库(http://tmsearch.uspto.gov/bin/gate.exe?f=tess&state=4805:7477iv.1.1)、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提供的eSearch plus数据库(http://euipo.europa.eu/eSearch/)、日本特许厅提供的商标检索数据库(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以及韩国工业产权局KIPO提供的商标检索数据库(http://engdtj.kipris.or.kr/engdtj/searchLogina.do?method=loginTM#page1)等数据库检索查询,下面以中国商标网为例:

点击页面底部的商标网上查询即可以查询是否有与企业字号相类似的商标,但要注意的商标系统并非是实时更新的,所以可能在检索期间没有发现近似商标,但是等企业字号注册完毕后却发现存在近似商标。以“瑞幸”(35 类)这个商标为例,在下方页面输入相应信息,就能查询得出在官网上查询到想要注册企业字号近似的商标。如发现与企业经营范围跨类别的近似商标,企业可以同步注册自己的字号作为商标,实现字号和商标一体化。


(二)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定期市场监测、明确侵权应对和维权机制,以及通过专业培训提升员工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能力。
1、企业定期的进行线下暗访和在线上各大电商平台和销售产品的专业性网站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掌握售假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据,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向各大线上平台进行投诉,这将有效遏制侵权问题的发生。
2、企业应积极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服务,确保收集到详细充足侵权行为的证据,对于不法的侵权行为坚决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3、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培训,包括商标和字号权的基本原理、侵权行为的识别和如何报告侵权的培训课程。组织内部会议或研讨会,分享最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变化和案例分析,以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敏感性。
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仅可以及时得知市场动态,令企业迅速做出反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以及时制止他人“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以免企业品牌信誉度受到影响。
(三)建议企业在商业运营中始终秉持诚实信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以便在市场中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保护企业字号权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有助于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企业字号权,企业可以更好地抵御商标侵权风险,制止对企业字号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确保自身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蓬勃发展。
希望本文提供的案例分析和建议给企业对字号权的保护有参考价值,能够给企业在市场发展中提供助力、规避风险。
企业字号,不仅是企业身份的象征,更是其商业特性的关键体现,承载着品牌价值、声誉及信誉等核心元素。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一个鲜明且容易辨识的企业字号对于突显企业特色、吸引顾客、以及培养长期客户忠诚度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鉴于企业字号的这一核心地位,其也频繁成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的焦点。
字号和商标权的关系复杂而微妙。字号是企业的名称或商号,它们的选择通常受到企业创始人的独特视角和品牌愿景的影响。与此不同,商标是一种注册的知识产权,用于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方便人们在市场上进行区分。尽管字号和商标在目的和保护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在构建品牌和赢得客户信任方面具有共同的作用。企业字号侵权发生时,受害企业的品牌声誉、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都会受到威胁。因此,保护企业字号权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和相关裁判规则,揭示企业字号与商标侵权之间的复杂关联,同时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建议,旨在协助企业构建更为坚固的字号保护机制。
01、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定义
依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看出字号在企业名称的构成中是发挥区别和指示市场主体的主要作用。
02、企业字号与商标权冲突原因
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组成部分,与商标具有相同的识别功能。企业登记依据的是《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我国对企业名称一般实行分级管理,现在对企业名称进行核准的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样就会产生企业名称权的效力范围不同的情况,有的范围为全国,有的为省级行政区划内。而商标注册依据的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属于不同的部门。商标的注册信息和企业名称的登记情况信息相互隔绝,无法进行在先权利检索,这样自然就导致各地各省市之间存在着众多的企业与企业间字号相同、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等情况。
企业名称中发挥识别功能的主要为字号,而字号的形式多为汉字,这就使得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和使用企业字号过程中,容易出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可能。
同时,我国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未规定不得将与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正在申请/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字号。法无禁止即可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竞争的增加,企业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字号进行注册的行为极为普遍。
企业字号与商标权权利冲突可以根据时间顺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注册登记的字号权之间的冲突;第二类是在先注册登记的字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一)在先注册商标权与在后注册登记的字号权的冲突
在后注册登记的字号权对在先注册商标权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1、公报案例——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
原告星源公司对“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从“星巴克”文字使用的时间看,星源公司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星巴克”商标的时间为1999年2月1日,而被告上海星巴克企业名称得到预先核准的时间为1999年10月20日。从企业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登记、注册时间看,“星巴克”商标最早于1999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星源公司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上海星巴克成立于2000年3月9日,其企业名称虽然于1999年10月20日得到预先核准,但是,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对其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故“星巴克”商标权利的取得时间早于被告企业名称权利的取得时间。
同时,基于“STARBUCKS”系列商标广泛的国际知名度和良好声誉,“STARBUCKS”、“星巴克”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迅速扩大。在上海星巴克登记其企业名称之前,“STARBUCKS”、“星巴克”商标在中国大陆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攀附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因此构成侵犯“STARBUCKS”、“星巴克”系列商标的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被告上海星巴克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被告上海星巴克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原告星源公司“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均为第42类)专用权。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上海星巴克系经营咖啡馆、提供咖啡服务的企业,与原告星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上海星巴克登记的“星巴克”字号是其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与星源公司享有并许可原告统一星巴克使用的“星巴克”商标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其登记行为具有攀附他人驰名商标的明显恶意,并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构成对星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上海星巴克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公报案例——“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
原告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具体为“服装、套装、汗衫、制服、茄克(服装)、背心(马甲)、童装、睡衣(含睡衣裤)、运动衫、吸汗内衣等”。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665032号的“Lj+LUJIN”,的组合商标,有效期为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物、棉织品、内衣用织物、纱布、纺织品、毛巾布、无纺布、浴巾、床单、纺织品家具罩等”。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分别于2001年2月9日、2007年6月1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依法更名为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
1993年4月22日,原告与日本国益久染织研究所合资成立嘉祥京鲁益久织造有限公司。原告在获得“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授权该公司使用并在多家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等媒体栏目多次宣传报道其产品及注册商标。2006年3月,原告被“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接纳为会员单位。原告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及长期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其“鲁锦”牌系列产品,特别是“鲁锦”牌服装,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06年11月16日,“鲁锦”注册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是2003年3月3日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精一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2007年9月,被告鄄城鲁锦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原告已注册的第1345914号“鲁锦”商标,商评委已经受理但至今未作出裁定。向原告出售商品的销售商的门面为“礼之邦鲁锦专卖”,“鲁锦”已被突出放大使用,但其出具的发票上所加盖的印章为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鲁锦”在1999年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公司的使用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个公报案例的判决结果不同,主要是因为各自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评估依据不同所导致的。在“鲁锦”案中,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商标的知名度、使用历史、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字号使用的目的和方式等因素。特别强调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商标使用的真实性。
在星巴克案中,法院重点考虑了商标的国际知名度、注册和使用历史、商标与字号的相似性以及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法院认定星巴克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因此,虽然两案都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由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注册和使用历史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两案判决结果的结果差异,重点在于理解和分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关键因素。这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注册和使用历史、相似性及市场混淆的可能性。特别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环境背景都是独一无二的,法院的判断会基于这些独特的情况。因此,在类似案件中,理解和分析这些关键因素对于预测和理解判决结果至关重要。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商标法的实际应用和商业实践中的复杂性。
(二)在先注册登记的字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在后注册的商标权对在先注册登记的字号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字号权和不正当竞争。
在泉州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与卢燕华、杭州日升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76号】中,德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德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营轴承、汽车、配件产品的生产和制造,通过十年的经营,产品70%以上销往欧美国家,在全国几十个省市设有销售网点。“德源轴承”年产量达500多万套,产品行销数十个国家及地区,年出口创汇达数千万元。德源公司已经通过ISO9001等多项产品质量认证,获得诸多荣誉,产品在消费者中已具备了相当的知名度。2002年12月10日,卢燕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申请注册涉案“德源”商标,并于2004年7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3399259,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轴承、轴承座及配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德源公司在一审提起诉讼时主张其享有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卢燕华注册使用“德源”商标,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德源公司提交的销售清单足以证明卢燕华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德源”系德源公司的字号,上述清单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也证明德源公司的产品在浙江省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卢燕华作为德源公司代理商的员工,在明知“德源”系德源公司的商号情形下,在离职后较短的时间内在相同的商品上将“德源”申请注册为商标,并成立日升公司,许可其使用“德源”商标。日升公司销售的轴承产品上亦明显标明了“德源”字样。可见,卢燕华和日升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较明显的恶意,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德源公司的轴承产品在浙江省地域范围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卢燕华和日升公司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二审法院以“德源”字号不具有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等为由认定卢燕华、日升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从最高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判断使用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在先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简称等)的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在对方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鉴于企业名称(字号)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权益,且具有地域性,故其属于弱权益,应对其显著性和知名程度进行从严把握,即应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第二,使用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攀附在先企业名称商誉的主观恶意。
第三,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03、结语
在商业竞争激烈的时代,企业字号的保护至关重要。作为企业身份的核心与品牌建设的基石,企业字号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此,企业必须采取一系列综合策略和措施,以有效保护其字号权利,确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固和发展。
(一)在选择企业字号时,企业应进行详尽的商标检索和尽职调查,以确保所选字号不会侵犯已存在的商标权,从而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商标检索和尽职调查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美国USPTO提供的Trademark Electronic Search System (TESS)数据库(http://tmsearch.uspto.gov/bin/gate.exe?f=tess&state=4805:7477iv.1.1)、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提供的eSearch plus数据库(http://euipo.europa.eu/eSearch/)、日本特许厅提供的商标检索数据库(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以及韩国工业产权局KIPO提供的商标检索数据库(http://engdtj.kipris.or.kr/engdtj/searchLogina.do?method=loginTM#page1)等数据库检索查询,下面以中国商标网为例:

点击页面底部的商标网上查询即可以查询是否有与企业字号相类似的商标,但要注意的商标系统并非是实时更新的,所以可能在检索期间没有发现近似商标,但是等企业字号注册完毕后却发现存在近似商标。以“瑞幸”(35 类)这个商标为例,在下方页面输入相应信息,就能查询得出在官网上查询到想要注册企业字号近似的商标。如发现与企业经营范围跨类别的近似商标,企业可以同步注册自己的字号作为商标,实现字号和商标一体化。


(二)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定期市场监测、明确侵权应对和维权机制,以及通过专业培训提升员工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能力。
1、企业定期的进行线下暗访和在线上各大电商平台和销售产品的专业性网站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掌握售假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据,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向各大线上平台进行投诉,这将有效遏制侵权问题的发生。
2、企业应积极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服务,确保收集到详细充足侵权行为的证据,对于不法的侵权行为坚决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3、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培训,包括商标和字号权的基本原理、侵权行为的识别和如何报告侵权的培训课程。组织内部会议或研讨会,分享最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变化和案例分析,以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敏感性。
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仅可以及时得知市场动态,令企业迅速做出反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以及时制止他人“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以免企业品牌信誉度受到影响。
(三)建议企业在商业运营中始终秉持诚实信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以便在市场中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保护企业字号权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有助于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企业字号权,企业可以更好地抵御商标侵权风险,制止对企业字号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确保自身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蓬勃发展。
希望本文提供的案例分析和建议给企业对字号权的保护有参考价值,能够给企业在市场发展中提供助力、规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