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刑事部在做一个理念——成为主动型律师! 大家都知道, 传统的刑事律师是被动的, 产生案子了、然后根据案子去做; 但是我们要做主动型的刑事律师, 因为律师本身就是一个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的职业, 为什么民商事律师就能主动介入、而刑事律师就不可以呢? 事实上, 我们现在做公司内部的反舞弊或防腐败、为公司的知识产权提供刑事保护、为公司进行产品的刑事合规等业务, 都能体现刑事律师早期主动介入的价值。”
——汪银平
公司创业要警惕的隐性刑事犯罪红线
案例
张总是国内某上市公司的股东兼高管, 某日与朋友聊天时, 朋友提出需要找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冲进项, 张总想起手机上曾收到过类似的开票广告短信, 于是热心帮朋友联系开票事宜。
通过张总, 其朋友联系上"增票代开公司", 购买了500余万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此后, 该非法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张总因涉嫌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按照刑法规定, 虚开税款总额50万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张总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严重刑罚。
刑事犯罪不光是杀人、偷盗、抢劫、诈骗,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对公司经营管理、税收、走私、知识产权、金融等活动均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犯罪, 涉嫌罪名90余条, 而且其中大部分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监等都可能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要对公司的刑事犯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下面, 我们来谈谈公司创业应当要警惕的常见刑事犯罪红线:
互联网创业等新经济中的隐性刑事犯罪红线
1. 微商的微分销模式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介绍加盟代理返现、从下线销售数据返现等推广模式的微商微分销系统出现后,很多公司利用微分销系统及微信朋友圈的社群关系实现了快速裂变式扩张,有的公司短短几个月就能实现数百万人的加盟,加盟费及产品销售数据都呈几何倍增。如下为典型模式:
在我们最近经办的一起案件中, 某微商平台通过代理微分销系统运行, 在平台成立后仅仅半年内, 代理加盟费就收取了一亿元左右, 后被他人举报涉嫌传销, 分别被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 互联网金融P2P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P2P平台雨后春笋般发展迅速, 但随着东方创投、e租宝等一批互联网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调查以来, 国家监管政策日益严厉, 相继出台系列文件明确P2P平台的合规要求, 众多如拆分债权、自融、虚假标的等行为均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涉嫌违规和刑事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如果符合如下四个要件, 将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概而言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P2P平台的运营中, 行为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述构成要件有着诸多契合。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公司及高管对此必须保持警惕, 谨防自身运营中之不规范触碰刑事犯罪红线。
3. 音乐、手游APP与“侵犯著作权罪”
很多互联网创业公司坚信互联网的分享精神, 通过开设APP平台供用户免费上传下载音乐、影视、游戏、书籍等, 但在著作权的授权审核环节缺失, 放任用户上传下载未经授权的音乐、影视、游戏、文字作品等, 平台自身则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费等方式获取盈利。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的刑事犯罪追诉标准,在互联网经济下几乎是瞬间可以达到,互联网分享精神,务必确保分享的内容合法、合规。
4.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代购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随着自贸区的设立,进口商品贸易近年也日常火爆,电商从事进口商品销售,或从事跨境电商业务,都面临进口商品采购问题。在进货渠道上“水货”(也即未经正式报关, 走私入境的商品货物)的价格有明显优势, 如果商家在进口环节为节省成本偷逃关税, 或者直接购买走私入境的货物, 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 处3-10年有期徒刑;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要处1-5倍罚金。
同时, 《刑法》规定,在他人实施走私行为的情况下,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的, 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提供贷款、资金运输等便利的, 将以走私罪论处
公司运营管理中的常见典型刑事犯罪红线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在跟很多企业经营者交流过程中发现, 企业为了生存发展, 很多都有冲抵进项成本的需求, 甚至可以讲, 很多企业都有过购买发票的经历, 他们认为只要不是买假发票做账, 是真的发票并在税务局完成进项抵扣就没事了, 而这些虚开的行为往往成为定时炸弹, 一旦某日该开票公司被查, 历史以往开出去的所有发票都会被追索, 不少企业被查的都是几年前已经抵扣掉的专票, 公司老板也被牵连承担刑事责任。
2. 商业贿赂犯罪
根据近年来《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非国有公司所涉嫌犯罪中的标签之一。原因在于,普通公司在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上不占优势,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收受回扣、好处费等成为商业活动中的常见手段。除了商业行贿,很多公司对内部员工收受回扣、返点等的商业受贿行为也习以为常,默认其为行业潜规则放任其行。
但这种放任行为往往成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最大毒瘤,我们接触到所有公司被骗的案件中,必定有内部员工与骗子相互勾结的事实,或则收受好处导致审核不严的漏洞,许多公司因为某一个项目或案子被骗,损失数千万元,有的甚至因此资金链断裂,自己也关门破产。
相关罪名主要有:行贿罪(《刑法》第389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刑法》第163条)。
3. 职务类犯罪
有一位股东,自己占公司50%的股份,也是公司法人代表,他为个人消费、炒股等需要,从公司拿了200余万资金,并在帐上记录对外付款,同时找了相关凭证发票把账平掉。后来,该股东以职务侵占罪被立案调查。律师在与其沟通中发现,他认为自己占公司一半股权,公司财产本就有自己一半,使用公司资金就是使用自己的钱,根本没意识到是犯罪行为。
公司高管在公司内部处于较高的地位,受到的监管力度小,财务、管理制度对其约束性也不强,所以即便他们有时候行为比较随意,也不会为他人制止,尤其是动用公司资产的时候。
法律上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并不是股东或高管的私人财产,要动用使用公司的资产,应当要做好相应的财务账目,并不得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否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4. 为获取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资金链紧张的问题, 但是资金链越是紧张的时候, 银行审核贷款越是严格。现实中也存在很多融资中介或银行工作人员要求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对企业进行包装的情况, 然而企业后续经营一旦出现问题, 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不能收回, 企业可能面临骗取贷款罪的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标准为: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上列举的是公司运营常见刑事罪名, 但有可能牵涉的刑事罪名远不止于此, 其他还有很多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经营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洗钱罪, 逃税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数十种罪名。
公司经营一旦牵涉刑事犯罪, 对公司或经营者、高管个人自身, 都是致命性的打击, 多少优质企业在上升的黄金时期, 因某个经济刑事犯罪老板和高管被羁押调查, 导致公司跨掉, 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
根据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得出, 在所有的风险控制中, 合规的成本是最低的, 不论是企业投资人还是管理者, 只有提前意识到法律风险, 才能更好的保护企业, 保护自身。
公司创业要警惕的隐性刑事犯罪红线
作者:汪银平 冯笑来源:星瀚微法苑

“我们的刑事部在做一个理念——成为主动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