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态改变关注转型
银行正在从传统的依赖于存贷业务和利息收入转向强化中间业务,这需要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寻找更多的盈利点,使银行金融脱媒趋势下,更具竞争力。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四大行对包括电子渠道建设在内的科技领域项目投入将达到250亿元。其中,工行为55亿元、建行为82.3亿元、农行约为50亿元、中行为53.5亿元。
就在过去一年,电子银行发展更是呈井喷之势:各家银行开拓移动金融服务、试水电子商务、推出远程柜员机、成立网络银行部等,都预示着传统银行正逐步向互联网银行迈进。
根据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布的《2012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中国电子银行业务连续三年呈增长趋势,电子银行正由单纯的渠道经营向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深度整合的方向发展。
在这样一个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和形态创新的时代,未来竞争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知识产权的创造性。外资银行是最早关注这个问题的,他们在90年代初刚进来就开始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金融产品的专利,但他们也很聪明,他们不实施维权,跟DVD一样的,他申请但是不实施,等到你成规模的时候跟你要专利费,你一点办法都没有,这个事情发生在我们的DVD、白色家电、电脑操作系统、手机等诸多领域,等中国的产业和市场成熟了,等他的专利技术已经普及并成为行业标准的时候,说对不起你得付给我专利费,你一点办法都没有。你没有知识产权归根结底是你没有自己的技术,没有利润。
商业银行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几种。
一、专利权
1、专利概述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三种类型,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发明是技术上的创新,不同于科学发现,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必须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才能获得专利授权,因此一旦授权,质量较高,被无效的几率很小。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两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但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获得授权。

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再例如,银行卡的版式设计也可能符合外观专利的条件而获得授权。
三种专利保护的期限分别是自申请曰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美国传统上实行“先发明制”,但新生效的专利改革法案也向先申请制靠拢。
专利具有地域性,即在一国申请的专利只在本国有效。因此对有志于成为国际化银行的国内银行,专利的申请不能仅仅局限在本国,更要向目标国寻求专利的保护。海外申请专利可通过PCT或单个国家单独递交。例如,花旗银行早在年左右上世纪90年代即开始在中国大量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即使短期内不能获得授权,也占据了专利申请上的优先权,将在后专利申请排除在外。
发明专利
例1:华夏银行的面向业务服务的交易监控管理系统
申 请 号: | 201310241448.8 | 申 请 日: | 2013.06.19 | |
名 称: | 面向业务服务的交易监控管理系统 | |||
公 开 (公告) 号: | CN103279885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9.0 | |
摘要 | ||||
本发明涉及一种金融(银行)行业的面向业务服务的交易监控管理系统。面向业务服务的交易监控管理系统实现了对交易和支撑交易运行的IT系统资源的运行状态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实时监控。通过对CPU、内存、交易量等基础监控指标设定基准值,对基准值实现动态监控,同时通过引入层次化依赖关系模型和贝叶斯网络模型构建的以业务为核心的故障根源分析模型和故障影响性分析模型可准确地定位造成交易失败的故障节点,以及预测该故障节点可能会影响的其他交易和影响的程度,及时通知运维管理人员采取措施,避免风险进一步地扩散;不仅如此,该系统通过对采集到的交易信息数据的深度挖掘,分析得到各个交易的逻辑路由和关联关系,实现了交易逻辑拓扑关系和运行状态的动态展示,提升了IT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从而进一步保证了金融服务的持续性和高可用性。 例2:民生银行的电子货币交易处理方法和手机银行服务器 | |||||
申 请 号: | 201210511180.0 | 申 请 日: | 2012.12.03 | ||
名 称: | 电子货币交易处理方法和手机银行服务器 | ||||
公 开 (公告) 号: | CN102999837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7 | ||
摘要 | |||||
本发明提供一种电子货币交易处理方法和手机银行服务器。该方法包括手机银行服务器获取支付方用户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在手机银行网页提供的电子货币生成应用中输入的支付方银行账号和支付金额,根据支付方银行账号和支付金额生成二维码图片,并将二维码图片发送到手机银行客户端;收款方用户通过手机银行网页提供的电子货币兑现应用打开从支付方用户的手机银行客户端获取的二维码图片,以向手机银行服务器发送电子货币兑现请求;手机银行服务器接收到电子货币兑现请求后,并从支付方银行账号中转出支付金额到收款方用户提供的收款方银行账号。本发明基于二维码图片实现电子货币交易,简便快捷、安全可靠;丰富了货币交易形式,提高用户体验度。 |
实用新型
例1——华夏银行的银行卡专利——保护实用性
申 请 号: | 200820108047.X | 申 请 日: | 2008.05.26 | |
名 称: | 银行卡 | |||
公 开 (公告) 号: | CN201191410 | 公开(公告)日: | 2009.02.04 | |
摘要 |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银行卡,包括:卡本体,该卡本体为四边形,具有平行的第一和第二直线边,一个与所述平行的第一和第二直线边均垂直的第三直线边,和与所述平行的第一和第二直线边相交的曲线边。因此,本实用新型银行卡,不仅可以是一边不同形状的异形卡,不同于现有的银行卡,在外观上美观,而且还通过不同形状的一边来明确插卡的方向,从而降低持卡人插卡的错误率。 ![]() |
例2:民生银行的移动理财装置
申 请 号: | 200620139302.8 | 申 请 日: | 2006.10.11 | |
名 称: | 移动理财装置 | |||
公 开 (公告) 号: | CN200956164 | 公开(公告)日: | 2007.10.03 | |
摘要 |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移动理财装置,理财装置壳体内设置具有智能安全模块的安全芯片、设有理财程序模块的闪存芯片以及分别与所述安全芯片和闪存芯片连接的通用串行总线接口转换器芯片;所述壳体外部设有通用串行总线接口,该通用串行总线接口与所述通用串行总线接口转换器芯片连接。该理财装置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安全性高等特点。 |
外观设计
民生银行的银行卡—保护美感
【申请号】 200730327989.8 |
【申请日】 2007.12.12 |
【名称】 银行卡 |
【公开(公告)号】 CN300894086 |
【公开(公告)日】 2009.03.18 |

例2:工商银行的外观专利(截止2013.10.20,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序号 | 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1 | 89302455.4 | 出纳记帐机(TCR-1) |
2 | 89302457.0 | 点钞机 |
3 | 91302339.6 | 点钞机吸尘器 |
4 | 97320372.2 | 吸尘点钞机 |
5 | 97320373.0 | 点钞机 |
6 | 97308588.6 | 储蓄利息计算机 |
7 | 97308587.8 | 收付款机 |
2、专利检索、专利分析
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可根据专利名称、申请人等多种方式检索

在 名称中输入“POS”机,检索结果如下:

3、企业的海外专利布局
案例:广电运通
自动取款机(ATM)制造商广电运通发明的“读卡器异物检测装置及读卡器插口”,最近正式获得美国专利权。同时,该专利申请也在欧盟、澳大利亚、越南、伊朗等国家和地区进入公示阶段。广电运通是国产ATM厂商中用户分布面最广、设备安装量最大的企业,其生产的ATM机广泛应用于农、建、交、邮储等全国各大银行。广电运通还是中国一家实现ATM大批量出口的厂商,产品远销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高端ATM产品的重要供应商之一。
据介绍,此次获美国专利权的技术为“读卡器异物检测装置及读卡器插口”,可以应用在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中,能检测读卡器区域中是否存在异物,在技术上有效防范在读卡器上安装盗卡装置的犯罪行为,避免用户和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失。该专利涉及企业软硬件两方面,技术含量较高。我国在软件方面一直相对较弱,而广电运通拥有核心技术的核心模块就有出钞模块、存款模块、识别模块、钞票循环处理模块、高速多张存款模块、票卡发售模块、票卡回收模块、加密键盘模块等30多个。这说明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加强。
评价:尽管此次获权专利技术含量较高,但仍属于传统的技术专利,获权企业也仅仅是金融领域的设备供应商。我国银行在经营和创新过程中,更多地是重视金融产品的推广和信贷资产风险的防范,对已有的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保护观念,特别是在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方面,与国外银行有一定差距。
4、商业方法专利
传统银行专利是指以技术特性为基础的金融服务产品,如钞票清点设备、防盗设备、钞票印制、捆钞装订、钞票识别防伪技术等办公器材硬件设备,或POS这种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产品。
新兴银行专利主要指商业方法专利。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金融服务的互联互通,有关电子商务上使用的商业方法通常都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加以应用。人们开始认识到这些软件化了的商业方法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方法,它们都是通过计算机的运行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新经营模式,于是大量的所谓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提交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8年之后,这一申请大潮引起全世界的关注:欧洲先是强烈地反对,进而开始跟进;日本官方曾经也表示对美国这种滥发专利证书的做法表示怀疑,但是日本的企业很快就积极响应,在美、欧、日专利局中日本的这类申请已经超过美国。
2004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对于商业方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商业的含义是广义的,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实务安排等,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同时该规则指出: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特殊性质的专利申请,既具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共性,又具有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与商业活动和事务结合所带来的特殊性。在这份规则中规定了对这类特殊申请的一系列审查原则和范例,反映出商业方法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在中国获得授权的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简称“三要素判断法”),表明该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单纯的商业方法和有形的设备相结合,这些问题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设计方案是可以解决的。
《专利审查指南》(2001年版)给出了审查标准,即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是:“(1)如果一项发明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亦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2)如果一项发明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发明的一部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完全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具体分析,按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其专利权;2)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还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给出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的例子,其中涉及商业方法方面的例子有: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管理等的方法及制度;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更多参见http://www.cpo.cn.net/zlsc/sczn/sqzn_2/t20011025_1683.htm)。
这种新兴的商业银行专利产品不仅拓宽了商业银行的专利保护范围,还代表了银行专利的发展方向,是商业银行专利保护的重点。目前,我国多数商业银行申请获得批准的专利绝大多数是实用新型专利,并且集中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专利产品领域。
案例:花旗银行
花旗银行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先后提出20余项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其中两项在2002年、2003年分别获得了授权。这两项发明专利分别是“电子货币系统”、“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但是,从2003年专利授权以来,花旗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向任何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侵权诉讼。事实上,对这两项授权,当时的争议非常大,官方在事后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解释为“审查事故”,授权该专利的审批员之后就不知所踪。同时,银监会也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涉及金融类的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情况、批转授予情况及时通报,以避免类似“审查事故”再次发生。2009年5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更是宣告花旗银行上述两项专利之一的“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发明专利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花旗也在观望试探。彼时的花旗,还有很多的顾虑。例如,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还没有完全放开,有许多业务领域后者都无从染指。这或许是另一个专利“电子货币系统”没有进行维护而于2006年自动废止的原因。
但是,2006年12月施行的《中华人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随着外资银行业务上的不断松绑,加上上海自贸区对区内金融企业的鼓励政策,可预计外资今后对授权专利将不再有主张权利的后顾之忧。如果说之前国外金融企业的专利申请还处于投石问路阶段,并没有太多维权行为。那么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未来的竞争趋势必然加强。我国金融企业要有预警意识,加大创新力度,做好相应知识产权储备。
注:2002年,花旗银行在华抢注商业方法专利引发我国银行界关注之后,我国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提交的“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权,这是国内银行卡首次获得专利权;2005年,兴业银行以“实现不问断服务的数据处理方法和系统”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从政策上,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三个奖励发明的文件,即2002年11月29日的《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2003年7月28日的《关于银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2004年2月13日的《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办法》,也对有关新型商业银行专利的申请起到了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国银行的获权专利已经增长较快,取得了后发优势。
5、建立适合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专利管理体系
(1)通过宣传、培训普及专利知识,让管理者、研发人员及业务人员有充分的专利保护意识,融入企业文化;
(2)明晰专利管理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分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如研发立项、专利申报、激励措施等;
(3)根据业务的发展,挖掘可专利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4)对外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规范专利条款、法律责任条款,明确技术成果的权属及出现纠纷时的责任分配;
(5)对国内同行的重大专利动向保持关注。
二、商标权
1、引言
如果说银行业中的专利诉讼纠纷尚不多见,那么,商标纠纷就相对比较多了。例如,2004年,浙江宁波商业银行因发行“明州卡"而引发商标纠纷,宁波商业银行被宁波通惠经贸促进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最后,宁波商业银行不得不将12万持卡人的“明州卡”换成“汇通卡”。又例如,支付宝的“积分宝”业务自2010年12月28日开始,客户在使用“支付宝”收银台付款时,可抵扣相应比例现金、在购物券商家购物抵现及用“积分宝”兑换礼品等。上海的钥尊公司起诉支付宝网络公司推出的“积分宝”服务产品侵犯了其“积分宝贝”商标专用权。
2 “商标”概述
商业银行商标是商业银行用以标定自己的商品与服务并区别于其他企业制造或者出售的商品与服务的明显标志或者图案。商业银行产品商标如中国银行的长城卡、工商银行的牡丹卡,商业银行服务商标如招商银行的“金葵花”品牌。商业银行的商标或者服务标志的拥有者可以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防止另一企业提供可能与之混淆的、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或服务标志,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商誉。
3、商标保护策略
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无形性、易模仿性、趋同性的特点,所以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要求银行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及时推出“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赢得市场。此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将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注册成商标。重要商标还应当进行重点类别注册。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申请和权利保护的重要两项原则就是“先申请”、“分类注册、分类保护”,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依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计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均须在《分类表》第三十六类申请注册商标,第36类包括的服务具体有: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此外,第9类、第16类、第38类、第42类分别涉及磁性数据载体、印刷品、网络通信、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这些类别的商标与银行产品和服务紧密相关,应当考虑作为银行重要商标注册的重点类别。
随着消费者注意力向移动端迁徙,Windows应用商店、苹果应用商店等应用平台中的山寨app,也值得注意,及时投诉下架。
另外,商标权也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因此,有志于开展国际化业务的银行应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从各行已公布的信息看,中国银行开展国际业务较早,已在其开展业务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如香港、澳门、美国、新加坡、欧盟等,注册了核心商标。建设银行近年也在其主力发展业务的英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地区获得了核心商标的注册。但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提出的商标国际注册数量仍然较少,注册类别较为单一,且仍集中于行名行徽,尚未覆盖所有重要产品和业务商标,注册的国家和地区也较为有限,没有做到全部覆盖已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更谈不上对潜在市场的预先防护注册。
数字:截至2006年底,工商银行有注册商标21件,申请中的商标247件,其中包括对“工行"、“工银"、“ICBC"、“工字图形”等行名行徽的45个商标类别的全类别注册,还包括对“牡丹"、“灵通”、“金行家”等主要产品名称的重点类别注册。建设银行有注册商标27件,申请中的商标241件,其中包括对“建行"、“CCB"、“龙卡”等行名行徽和核心产品的全类别注册,及对“直货式"、“速汇通"等产品名称的重点类别注册。交通银行共提出境内注册商标申请6l件,拥有注册商标35件,包括“交通银行”、“BC”等行名,也包括“快易通”、“太平洋”等主要产品的重点类别注册。招商银行共提出境内注册商标申请192件,拥有注册商标62件,包括“招商银行”、“招银"、“CMB”、“招行’’等行名,也包括“~卡通"、“金葵花’’、“一网通"等主要产品的重点类别注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的行名或行徽分别在2002年、2005年、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著作权
1、引言
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被诉
日前,原告李海泉向法院起诉称,某银行在未经其许可且未向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安慧立交桥照片印制在银行卡上,未署名并对该摄影作品进行修改,侵犯了其著作权,而且该银行卡发卡数量巨大,具有获利性。李多次与该银行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但均被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未经其许可,在银行卡上使用该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也未向李海泉支付报酬,构成对李著作权中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义语,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现实中商业银行业务蕴含着大量著作权亟待保护。如商业银行的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的版面设计,商业银行的广告设计,网络银行的网页设计,以及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等都可以著作权形式保护。但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因此,如果竞争者的作品内容跟作者内容接近或类似,但却是由竞争者独立发明或提出的,那么作者不能禁止竞争对手享有作品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著作权并不排斥其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的作品。
3、几个特殊问题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作品”类型较多,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因此重点讲几类,便于对著作权有更深入的了解。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各大银行目前都成立了规模惊人的软件开发中心,工行形成了以珠海软件开发中心为主,上海、浙江、广州、北京软件开发分部为辅的软件开发队伍,拥有开发力量3000多人;农行形成了以北京丰台开发中心为主,浙江、广东、福建等地正在逐步完善开发分部建设,拥有开发队伍近2000人;建行形成了以厦门开发中心为主,北京、上海、湖北等地为分中心的软件开发队伍,拥有2000多人的开发队伍;中行以半公司化运作的北京博科公司为主,在北京、深圳两地建设了两个开发基地。各大银行在热衷建设软件开发中心的同时,也非常注重与专业银行软件开发公司的合作,并在专业公司的配合下,完成专业技能要求教高,非银行传统业务领域的创新业务应用系统开发,比如CTI、保险、证券、理财等应用系统的开发就主要借助专业公司的力量来完成。几乎所有独立完成的软件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据,截至2009年底银行业共登记了408件软件,集中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几个银行,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登记了247件软件、建设银行登记了79件软件、农业银行登记了26件软件。
(2)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商业银行的数据库,可以帮助银行迅速找出客户的经济活动规律,筛选出优质的客户群体,预测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极大地提高银行的市场细分和市场营销能力,并且可以通过对数据的精细加工处理,改变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客户掌握信息不充分的状况,使金融资源实现市场的最优化配置,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数据库作为一种汇编作品加以保护。独创性是数据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构成数据库独创性的要件有二:其一为数据的选取,即数据库制作者通常根据制作目的,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所需的材料;其二为数据的编排,即内容储存在数据库中的顺序或呈现于用户面前的顺序。但由于著作权保护力度较低,银行在实践中往往结合商业秘密制度来加强对数据库的保护。
4、保护策略及建议
(1)CI形象的设计及使用。银行各类广告的发布,各种宣传品、画册以及网页页面的设计、印刷、发布,可能涉及美术作品素材,从而受著作权约束。如果是委托外包制作,要注意约定好侵权风险的承担、著作权的权属,这样即使被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可以有追索机制。
(2)金融运营的软件系统的开发及引进。类似的问题,还有后续改进的权利归属问题。
(3)银行卡的版面设计。类似的问题。
(4)编制的各种内刊、外刊,如果是通过网络、报纸媒介收集的信息而编撰的,就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性。如果是员工自己创作的,应注意对权属及使用权的约定。
四、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银行生产和制造金融产品的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操作程序和方法、技术措施及技术情报等,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而经营信息对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则更为重要,如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开发规划、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它们直接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联。
商业秘密的保护本质上是管理问题。几点建议:
1、为商业秘密做标识。商业秘密标志是指标注在商业秘密载体上、表示所载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对接触者起到告知、提示、警示之意的标识。
银行在对于员工的管理方面可采取以下两项措施:(1)在劳动合同里加入保密条款或银行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2)商业秘密专项信息保密与竞业禁止合同。对关系重大的商业秘密信息,银行除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外,还往往与有关掌握、接触、使用、管理该信息的涉密人员签订专项保密协议,就该信息特殊保护约定专项保密条款。除此之外,在保密合同中还约定有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具体到银行业来说是指本行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本行进行业务竞争,包括禁止员工在本行任职期间在本行业务竞争单位兼职以及在离职后从事与本行业务范围相同的事。竞业禁止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本行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行兼职;(2)本行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一同离职、谋取个人私利或他人利益;(3)本行员工不得在离职之前抢夺本行客户;(4)本行员工在离职后特定地域、时间内不得供职于竞争银行;(5)本行对员工,特别是离职员工在采取竞业禁止措施时的相应补偿。
2、技术管理。如内外网设有防火墙、上网限制、密码定期更换、文件传输监控等。
3、委托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及对承包商来单位工作的保密工作管理。
商业秘密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权利人破产或其他严重后果(失去竞争优势或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