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第4751047号“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恒都代理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在原二审程序中成功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并在重审程序中再次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
一、案件事实
原告:福州三辰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
案件性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
案件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简介
1、被异议商标为第4751047号“
”商标,由福州三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针对被异议商标,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其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亦作出予以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不服该裁定,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第363055号“
”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将“SUNSTAR”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长期使用于第1类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故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2、恒都代理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提起二审申请,成功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针对“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的在先商号权”问题,恒都认为原审法院并未予以审查,构成程序违法,该主张最终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同时,恒都代理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在二审中提交了包括经销商及客户证明、行业协会证明、销售发票、荣誉等近三千页的31份新证据,用以证明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SUNSTAR”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对“SUNSTAR”商标或商号的使用情况,且三辰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商评委应当在综合考量本案全部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有关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上诉理由具有一定依据。
3、2016年3月,商评委重新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三辰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本案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SUNSTAR”既是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的商标,也是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的“SUNSTAR”商号在粘合剂、密封胶等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对“SUNSTAR”所享有的在先商号权,故被诉裁定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三、恒都观点
作为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的英文商号及在工业用粘合剂、密封胶等主营产品上长期使用的“SUNSTAR”商标被三辰公司抢注在第1类商品上,在原评审及一审程序均未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委托恒都代理二审并依据程序错误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同时,恒都代理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补充提交了大量证据,全面展现了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对“SUNSTAR”商标和商号的在先使用情况,获得法院的采纳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商号权”成功使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据此成为恒都又一经典案例。
本案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域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所面临的困境,国外企业应加强主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对抢注的行为采取事前防范,主动构筑商标防御体系。在商标被抢注后,应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争夺商标权。恒都代理本案后,结合多年的商标诉讼经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证据收集将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的企业发展过程、商号和商标的使用情况完整的呈现给法庭,最终获得本案的胜诉。
从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案件看——域外企业商标在中国被抢注的漫漫维权路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第4751047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恒都代理新时代技研株式会社在原二审程序中成功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并在重审程序中再次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