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触目惊心的家暴事件,婚姻中的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往期的节目我们聊过“婚姻家事”的主题,也对离婚冷静期进行过全面剖析。

往期的节目我们聊过“婚姻家事”的主题,也对离婚冷静期进行过全面剖析。对于近期发生的触目惊心的家暴、伤害的极端案件,还是忍不住想跟大家在节目里,探讨一下家暴带来的婚姻中人身权益保护的话题:《面对触目惊心的家暴事件,婚姻中的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
近日,中国的短跑冠军张培萌,听起来像个女性名字,没想到那么粗暴竟然家暴!他的妻子张莫涵在微博上发帖,称自己在怀孕及坐月子期间,张培萌对自己实施了家暴,还存在出轨行为,处于哺乳期的妻子问张培萌“为什么这样对我”,他的回答是“运动员都这样,雄性激素高”。

张莫涵忍无可忍地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开始分居。其后,张培萌带人强行闯入张莫涵的住所,直接抢夺婴儿,而且还打伤了张莫涵年近六旬的母亲与家人,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比张培萌家暴事件更让人触目惊心和愤怒的是“拉姆纵火案”,拉姆,是一个住在阿坝州高原大山里的藏族姑娘。她被丈夫家暴十余年,多次求助无果,好不容易离婚后靠自己在大山里自力更生,热爱生活的她会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也获得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和支持。
在最后一次直播中,竟然发生了前夫唐某寻上门来泼汽油,被活活烧成重伤这样的悲惨遭遇,真是触目惊心、惨不忍睹。在经历了极度痛苦和生死边缘挣扎了16天后,拉姆因抢救无效在9月30日21时离开了这个世界,让关注她的朋友们悲痛不已。
事后,有媒体详实披露了更多残忍的细节。拉姆除了烧伤,身上还有六七处刀伤,额上的一刀,深可见骨。唐某在行凶当晚,带了长刀、短刀、汽油桶,作案工具准备齐全,一心就是想要她死。
随着拉姆的不幸离世,网络出现了一个新词条:#拉姆法案#。被触动的网友们纷纷呼吁“我们需要拉姆法案,让施暴者付出应有代价”等等。其实像拉姆前夫唐某这种极端的施暴者,远远超出了家暴的范畴,而是涉及到故意杀人犯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每次网上曝出家暴案件,随之而来的就是网友们对法律感到失望的声音:“为什么法律在家暴方面如此缺位?为什么我国的反家暴法还不出台?为什么不给家暴者戴上电子脚铐?婚姻是施暴者的庇护吗?”
吴律师作为一名战斗在权利保护一线的执业律师,一定要说一句公道话:其实我国关于家暴方面的法律法规还真不少,婚姻法里对较为弱势一方也有保护制度,并非网友说的制度这么匮乏,而且也制定了很多相应的救济手段。只是可能大家并没有深入的了解,所以才会造成很多网友认为没有的错觉。
01 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我们说“婚姻”,婚姻是什么?其实在法律人眼里,主要问题不外乎是四个方面:“人身、财产、生育、离婚”。这一期我们聚焦法律层面来谈谈婚姻里的那些人身权益问题,还有遇到家暴时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我们先说在婚姻中涉及的一些人身权益问题。大家可能会想,在婚姻中会涉及到哪些人身权益问题?
在人身权益方面,婚姻了赋予配偶在特定情况下,为和你相关的重大医疗决定的权利。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2017年榆林孕妇跳楼事件,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因伤势过重,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围绕“究竟是谁拒绝为产妇实施剖腹产”,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医院方面表示,由于家属多次拒绝剖宫产,不肯签字,最终导致产妇难忍疼痛跳楼。院方还提供了产房外的监控视频,上面显示了孕妇缓缓下跪,求丈夫同意剖宫产的情景。

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视频中的孕妇是疼痛难忍,还是跪求剖宫产?如果医院说法属实,这里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虽然真相目前不得而知,但该事件给我们带来更多关于患者的医疗选择权反思。与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相对比,民法典更加突出要尊重患者本人的意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根据以上规定,在不能或不宜向患者本人进行医疗告知时,近亲属范围内的人选有权利代患者本人做出决定。结婚后,一个原本和你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将跻身其中。譬如,已经打了麻醉躺在手术台上的患者,医生在术中检查时发现需要增添或修改关键手术方案,这个时候,患者配偶是有权利对这个医疗决定拍板的。

上述提到的只是人身权益方面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婚姻中可能发生的暴力伤害。婚内暴力与其他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相比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处理尺度差别。家暴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不仅是触及到大家最朴素的情感,还因为施暴者在亲密关系的庇护下更容易获得较轻的处罚。被施暴一方最后获取到的结果,不一定是自己认为正义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再次遭受心理创伤。
再次声明一点,我国有《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已经施行。其中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就是说,除去大家惯常以为的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方面的侵害行为之外,对于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方面的侵害,也是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具有发生时较为隐蔽(多发生在家里)、不易被发现、证据不易留存、受害者承受心理压力较大等特征。
如果在婚姻中遭受了家庭暴力,可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听过我们往期节目的听众可能知道,《民法典》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一定程度上是增加了夫妻双方的离婚难度,延长了协议离婚所需要的时间。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还得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长时间涉诉,无疑是加重了另一方对人身安全、共同财产被转移等方面的心理负担。
① 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② 遭受家暴一方有权向家暴者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2 海涵律师建议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聊聊遭遇到家暴以后,我们可以怎么办呢?吴律师结合海涵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中心办理的数千宗案件的经验给大家四个方法和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面对家暴时,知道如何应对,保护好自己。
家暴的第一次,施暴者很有可能也在试探你的底线。很多时候大家可能会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不作声张,自己默默承受,可这恰恰会导致家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① 报警、就诊,取得报警回执和医疗诊断记录。
我们要知道,警方出警是有留存记录的,可以向警方索要报警回执,并妥善保管。最好要求警方在笔录中明确记录对方存在家暴的事实,明确的方法包括:要求警方将自己的陈述如实记录,将对方承认家暴的事实进行如实记录等。并且如果已经受到伤害的,必须拍照留存、验伤并就诊。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警方有权在当时对家暴者实施5日以内的行政拘留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也规定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拉姆事件中,即便没有拉姆法案,施暴者也是会按刑法规定,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
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这份告诫书有什么用呢?公安机关不仅会将告诫书送交当事人双方。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根据告诫书,有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家暴者的施暴行为更容易去证明,包括查访记录、证人证言等。

② 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采取合法禁止家暴者再次向你靠近。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而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保护令有什么用呢?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③ 有需要的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求助及法律援助。
严重的家暴行为下,尽快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并进行分居。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④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及时固定相应证据。
不要等到决定离开那一刻才发现证据没有留存/被销毁/被抢夺。证明家暴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证人证言、对方悔过书、书面道歉、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和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以及与施暴方日常谈话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这次张培萌家暴事件中,张莫涵第一个抛出来的证据,就是报警回执还有相应受伤的图片。妥善保管原件是最重要的。不要在和好之后删证据,可拷贝或上传到云端。

虽然我们没有拉姆法案,但这场“完美受害者”的悲剧值得社会去深思,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家暴行为要更重视,遇到家暴报案,要严肃处理,该处罚的就秉公办理。我们节目经常讨论热点事件,就希望我们的分享让您听到事件背后的理性声音!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