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温瑞安与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案
【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袁卫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关键词】网络游戏 改编权 独创性表达 不正当竞争
【裁判亮点】“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在《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不只是五个人物名称,而是由温瑞安精心设计安排,有着离奇的身世背景、独特的武功套路、鲜明的性格特点,以及与众不同的外貌形象的五个重要小说人物,属于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承载了“温派”武侠思想,体现了独创性人物的重要表达。温瑞安对《四大名捕》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
案情简介
原告温瑞安
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蟹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温瑞安系“四大名捕”系列武侠小说作者,该系列小说与多位知名武侠作家创作的武侠小说齐名。“四大名捕”也是贯穿上述系列小说中的灵魂人物,即朝廷中正义力量“诸葛正我”各怀绝技的四个徒弟,分别是轻功暗器高手“无情”、内功高手“铁手”、腿功惊人的“追命”和剑法一流的“冷血”。玩蟹公司确认《大掌门》游戏系其开发的一款手机端游戏。《大掌门》游戏中共有300多个武侠人物,分不同门派,涉案五个人物需要用户付费招来,可以加入任何门派。对于涉案五个人物在《大掌门》游戏中出现的时间,玩蟹公司承认是2014年8月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后陆续加入的,首先上线“无情”人物卡牌,后陆续上线其他人物。在本案诉讼期间,《大掌门》游戏对涉案五个卡牌人物做了调整,原告温瑞安对此也表示认可。经(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51386号公证书显示,在《大掌门》游戏中“无情”、“铁手”、“追命”和“冷血”的卡牌中都标注人物身份为“四大神捕”,与“四大名捕”系列知名小说的特有名称相近似。且经(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51387号公证书显示, 2015年7月16日登录互联网,在人民网游戏频道中有2014年9月2日刊发的“《大掌门》再迎明星级弟子‘四大名捕’将崛起”文章。类似的报道还出现在7K7K手机游戏网站、腾讯游戏网站等多家网站。
法院认为,玩蟹公司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表现了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瑞安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该行为侵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但是玩蟹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仅对四个涉案人物卡牌中标注“四大神捕”,未以显著性字体予以展示,此标注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故对于温瑞安提出玩蟹公司构成仿冒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玩蟹公司赔偿温瑞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并消除影响。
文书摘要
温瑞安主张玩蟹公司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使用涉案五个人物侵害了温瑞安对“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的改编权。玩蟹公司否认侵权的理由主要有:一是涉案五个人物不是独立的作品,温瑞安对此不享有著作权,二是《大掌门》游戏系玩蟹公司独立开发完成,与温瑞安小说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侵犯改编权。对此,本院作以下分析:
首先,本案证据显示,温瑞安数十年中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成为“温派”武侠小说的重要代表,与多位知名武侠作家创作的知名武侠小说齐名,文学价值及社会影响力较高。毋庸置疑,温瑞安享有其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著作权。
其次,“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是贯穿始终的灵魂人物,他们不只是五个人物名称,而是经温瑞安精心设计安排,有着离奇的身世背景、独特的武功套路、鲜明的性格特点,以及与众不同的外貌形象的五个重要小说人物。这五个人物,构成了“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基石。一方面,温瑞安围绕这五个人物以及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创作出了众多“四大名捕”主题的传奇武侠故事。另一方面,这五个人物也成为“温派”武侠经典的重要纽带,为温瑞安数十年来坚持不懈的演绎创作提供了人物主线。因此,本院认为,涉案五个人物为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承载了“温派”武侠思想的重要表达。温瑞安对其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
再次,玩蟹公司承认《大掌门》游戏中“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神捕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名称与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武侠人物的关联性,也承认部分人物武功确系借鉴了温瑞安作品。同时,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大掌门》游戏对涉案五个人物的身份、武功、性格等信息的介绍,相关人物形象的描绘及其组合都能与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对应人物的表达相符。加之《大掌门》游戏陆续出现涉案五个人物的时间,正值2014年8月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之际,而该电影是经温瑞安授权拍摄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同名电影。多篇为《大掌门》游戏作宣传推广的文章都将“无情”等涉案卡牌人物与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对应人物相联系。因此,本院认为,《大掌门》游戏中的“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神捕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即为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的“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
对于玩蟹公司提出《大掌门》游戏中涉案卡牌人物存在与温瑞安小说情节不符,从而否认使用温瑞安小说的辩称,如“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的武功并非直接使用温瑞安小说中“铁手”、“追命”的武功。本院注意到,温瑞安创作的小说《少年铁手》提及“铁手”有“一以贯之神功”,即使“一以贯之”为常用成语,用于武侠小说人物“铁手”的武功时也属温瑞安的独创性表达。另外,尽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玩蟹公司为《大掌门》游戏中“追命”设计了“凤翔九天”的武功名称,但卡牌中对此人的武功介绍依然符合温瑞安小说中“追命”武功的特点,而且,结合《大掌门》游戏对该人物的身世介绍、性格禀赋、形象特征以及与“四大名捕”其他人物的关系等因素,可以唯一并准确地将该游戏人物指向温瑞安小说人物“追命”。
最后,判断玩蟹公司在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中使用涉案五个人物是否侵害温瑞安作品的改编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通常而言,理解改编权,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编权的行使应以原作品为基础;二是改编行为是进行独创性修改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三是改编涉及的独创性修改可以是与原表达相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长篇小说改编为短篇小说,也可以是与原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小说改编为美术作品或电影。本案中,玩蟹公司的行为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故本院认为,玩蟹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温瑞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温瑞安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
延伸阅读
随着泛娱乐化产业的发展,影游联动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大方向。在小说发表、电影上映档期时,能够拿到改编权并同时推出同名游戏,多管齐下提升收益,对游戏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受巨大商业利润的驱使,近些年网络游戏的种类不断增多,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便是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数量的急剧增长和难度的不断加大。网络游戏的侵权纠纷早已不仅仅发生在网络游戏权利人之间,而是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网络游戏权利人与小说、动漫、影视剧等其他作品权利人之间。
一、原作品与改编作品的关系
在分析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厘清原作品与改编作品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仅仅根据原作品所体现出的思想创作而成的新作品不受原作品著作权人改编权的控制。只有在保留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
结合《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行使改编权所形成的改编作品,应是在保持原有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对原有表达加以发展变化而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改编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必然有部分重合的内容。换句话说,改编作品应当与原作品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情节相符或者相适应。对于仅仅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少量内容或表达,整体上与原有作品无法形成对应关系的,不构成改编作品。同样,如果仅仅使用了原有作品的思想或创意,而未使用其内容或表达,也不构成改编作品。即,改编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应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所获得的权利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一定程度的制约。双方应当在授权许可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授权,否则改编权人在对改编作品行使权利时仍必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著作权保护上的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经许可的网络游戏改编行为均能够提供一定范围的救济。但需要注意的是,两部法律所要求的权利依据或利益基础并不相同。在《著作权法》已有明确规定的领域,权利人不得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避免《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作用的发挥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但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结合该条规定可知,权利人在具体的个案中选择维权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权利持有的状况、被控侵权网络游戏对原作品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
本案原告同时选择了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个案由。经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玩蟹公司通过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瑞安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属于对温瑞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温瑞安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与此同时,在网络游戏运行过程中呈现给用户的可识别性文字、音乐、影像等要素及要素组合也可以构成作品。网络游戏权利人所使用的这些作品若是他人作品,一般应取得他人许可。未经许可,则构成侵权。
再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玩蟹公司在涉案的四个人物卡牌中标注“四大神捕”,且该标注会使用户对这四个卡牌人物与温瑞安小说中对应的四个人物发生联想,但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故玩蟹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使用“四大神捕”不构成仿冒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知名小说的特有名称,玩蟹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TA评述
本案是网络游戏侵害小说改编权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改编权涉及的改变原作品,不意味着必须改变完整的原作品,只要改变原作品中能体现作者创作思想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就能认定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网络游戏界面以图文形式显示相关人物身世、性格、外貌、武功、人物关系等特征,能充分还原小说人物,属于对小说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的网络游戏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原有作品改编权存在不同观点,建议网络游戏开发者或其他民事主体从文学作品权利人处获取网络游戏改编授权之时,要将被授权方可以实施的行为约定清楚,而不是概括地约定一个“改编权”。
注释
[1]海淀法院课题组:《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调研报告(三)——游戏侵犯改编权相关问题》,载于《中关村》2016年第10期。
[2]参见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第206页。
[3] 周丽婷:《论网络游戏改编纠纷的合理解决路径—以近期司法案例为视角》,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15期。
[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判决书。
热点案例延伸:网络游戏侵害作品改编权的认定
作者:齐天来源:TA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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