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吗?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成立,2014年6月25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A公司的股东之一王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陈某。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成立,2014年6月25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A公司的股东之一王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陈某。2019年5月17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载明股东陈某负责技术配合、业务结算等。
A公司的《OA员工花名册》中载明,陈某所属部门为总经办,职位为副总经理,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其员工类型为全职。2016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A公司每月均向陈某发放相对固定数额的工资。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A公司均为陈某购买社保。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A公司出具的工资表中均载明陈某的具体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考核、通讯补贴、餐补等)。
后因A公司未支付陈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工资,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向陈某发放的相关资金并非劳动报酬,而是股东日常生活开销的经济补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提出,被告陈某作为原告A公司的股东,未与原告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原告A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管理,无需上下班打卡。被告陈某的社保也并非在原告A公司购买,足以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A公司不具有从属关系。
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均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陈某虽然是A公司的股东,但股东身份并不一定导致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需结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进行认定。首先,A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其次,关于陈某提供工作的性质,双方均确认陈某是负责A公司的设计技术和管理,陈某提供工作的内容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再次,关于款项发放的性质,A公司向陈某发放款项的周期为每月定期发放,符合工资发放的特点,A公司主张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补贴,但A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中也未反映股东每月可基于股东身份领取1万元的补贴,而涉案款项的发放数额和时间,更符合工资的特点。根据工资表的内容,A公司出具的工资表也载明了发放款项是属于工资,并且还注明了工资的具体构成。最后,关于A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陈某将建筑工程资格证书挂靠在案外人名下,并不能据此推翻陈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相关分析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与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认定边界较为模糊,常有股东以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为由,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发放劳动报酬。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若与股东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并得以实际履行,则股东与公司之间自然存在劳动关系。但大多数情况下,股东并不会参照一般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常见的情况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未就劳动关系进行任何书面约定,要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满足以下三项内容:(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劳动关系成立。根据本所律师对既有案例的总结,除上述三个实质要件外,法院还会以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四、相关建议
对于股东来说,应充分了解自己在公司中的定位,如确需与公司达成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承担社保等事项的,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配套文件。若事先未签订相关文件,但在为公司工作过程中遵守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建立起以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为内容的长期、稳定关系的,也应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股东为公司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经营收益,基于完成具体事项的临时性委托等原因替公司处理事务,提供劳动的持续性、稳定性不强,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程度较弱,报酬数额及发放时间也不具有周期性特征的,一般不能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来说,当股东兼具劳动者身份时,若与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往往导致该股东与公司之间矛盾激化,同时发生基于股东身份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建议公司将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股东与一般劳动者一视同仁,规范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公司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避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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