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我国新的“法定退休年龄”即正式实施,即:依据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新法定退休年龄”)在原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按本人出生年龄逐步延后,自2030年1月1日起可享受养老待遇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
同时为了给予员工充分的权利及过渡期,国家还配套了“弹性提前退休”和“弹性迟延退休”两项自行灵活调整退休年龄的政策,并在2024年12月31日人社部、中组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中对相关落地实施政策予以细化。
2025年正是上述“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弹性退休制度”的实施元年。那么,作为用人单位,为配合国家政策的事实,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关注哪些问题呢?本文旨在协助企业更好地完善与“新法定退休年龄”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就企业完善配套管理提出提醒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HR一定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01 检查原《劳动合同》,并判断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如果企业此前采取的做法是“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设置为员工的原法定退休年龄”(即:渐进式迟延退休政策实施前的法定退休年龄),则我们特别提醒:一定要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员工新法定退休年龄或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如未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上述二倍工资的罚则。如果企业未注意到原《劳动合同》期限与新法定退休年龄的衔接,很容易出现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未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可能承担不必要的仲裁风险及经济损失。
如企业原本已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劳动合同期限即按新政策自动顺延至员工的“新法定退休年龄”,故无需签订上述补充协议。
02 完善“弹性提前退休”相关制度及相关表单文本
鉴于“弹性提前退休”存在下列条件、原则以及程序性要求,我们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就“弹性提前退休”的申请及办理制定规章制度,并完善相关配套文本,作为企业内部办理相关事务的依据。
(一)“弹性提前退休”的前提条件
2024年底颁布的两个《办法》中均赋予员工自主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并规定了弹性提前退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已经拟申请退休时满足国家规定的可享受养老待遇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注:现为15年,但自2030年起将渐进式提高);
(2)员工到达“原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人5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男性60周岁)。
(二)“弹性提前退休”的“自愿原则”
2024年底颁布的两个《办法》中均要求弹性提前退休应采取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员工提前退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特别强调了: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故我们认为,在员工临近原退休年龄时,企业可以向员工释明“弹性提前退休”的权利,并向员工征询意见,请员工确认是否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以便与企业在人员安排、生产管理方面有充分的过渡时间。
但企业若在员工入职时即要求员工书面确认“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放弃弹性提前退休的权利”,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基于不平等地位要求劳动者放弃重大权利,此类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则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三)“弹性提前退休”应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
考虑到员工弹性提前退休确实可能给企业人员安排带来不确定因素,《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二条要求:若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即:如果员工未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单位将于3个月后提前退休,单位有权不予同意,并在3个月后再配合该员工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企业与员工之间仍属劳动关系,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即:在此期间,如果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单位仍享有合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弹性提前退休”落地配套的相关表单、文本
1、《弹性提前退休申请书》——本文本属于“弹性提前退休”必备配套文本,建议企业可制作标准格式文本,以便简化流程,降低管理风险。
2、《不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确认书》——本文本属于可选性文本,用于部分企业希望在员工接近“原法定退休年龄”时与员工确认是否选择弹性提前退休。
03 完善“弹性迟延退休”相关制度及相关表单文本
(一)“弹性迟延退休”与弹性提前退休的重要差别
与弹性提前退休类似,两《办法》中均规定了员工可以在到达“新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内选择“弹性迟延退休”。
但是,与弹性提前退休不同,依据现有的政策,弹性迟延退休并非劳动者单方面选择即可实现,弹性迟延退休必须征得单位的同意!即单位有权利不同意员工的迟延退休申请,在此情况下员工到达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关系即终止,无论劳动者是否满足可享受养老待遇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二)“弹性迟延退休”制度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以下问题需企业结合自身管理需求,制定弹性迟延退休相关制度来解决:
1、企业是否批准自身员工“弹性迟延退休”?
2、员工申请“弹性迟延退休”应当提交什么文件?
3、企业如何设置“弹性迟延退休”的审批流?
4、如企业批准员工“弹性迟延退休”,应与员工签署何种法律文书?
5、如企业未批准员工“弹性迟延退休”,双方应当如何办理后续手续?
6、“弹性迟延退休”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是否可以提前退休时间?
7、如果经协商一致提前退休时间的,应当签署什么文件或文书?
(三)两《办法》对“弹性迟延退休”的强制性要求
为了保障企业“弹性迟延退休”相关制度的合规性,我们特别提醒企业需关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中对“弹性迟延退休”的如下强制性要求:
1、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即:上述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意“弹性迟延退休”。
2、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3、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即:如果员工选择的“弹性延迟退休年龄”仍不满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则单位有义务向员工释明,且不应同意此类人员“弹性迟延退休”。
4、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5、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弹性迟延退休”落地配套的相关表单、文本
1、《弹性迟延退休申请书》
2、《弹性迟延退休协议书》
我们认为,以上本文本均属于“弹性迟延退休”落地的必备配套文本,建议企业可制作标准格式文本,以便简化流程,降低管理风险。
04 关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他要求
除以上已经协助梳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外,《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参见:第八、九、十、十三条)对企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还有以下强制性要求,也值得企业HR关注:
1、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2、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4、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渐进式迟延退休实施,企业HR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王方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025年1月1日起我国新的“法定退休年龄”即正式实施,即:依据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