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作为合同无效高发领域,虽然《民法典》第79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折价款如何认定、利息如何计算在实践中仍存有不小的争议。本文通过工程折价认定基本规则、确定工程折价款的实践处理模式、确定工程折价款利息的考量因素等三个方面对合同无效情形下折价补偿规则的认定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归纳,供各位读者予以参考。
No.1 工程折价款的认定基本规则
(1)适用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价款原则上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算,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针对同一工程签订多份无效合同时,参照对象的确定规则——实际履行的合同优先于最后签订的合同)。
No.2 确定工程折价款的三种实践处理模式
(一)鉴定定价模式:因双方当事人同意以鉴定确定工程折价款,或当事人提出异议、鉴定机构答复并接受质询后,人民法院采纳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工程折价款。
(二)参照约定定价模式:当事人已经共同委托咨询造价公司出具咨询意见或协商确定价款,达成了结算意见的,或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简便易算不需要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
(三)鉴定辅助政府审计定价模式:当事人(“政府与承包商”或“政府合作方与承包人”)就结算价款达成了协议,或政府投资项目已经约定审计作为确定价格的方式情形下,一般就没有必要耗费高昂费用再采用鉴定方式确定价款。当然,在审计定价可能严重侵害一方当事人利益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折价款。
No.3 确定工程折价款利息的考量因素
(一)工程折价款利率标准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无效合同中,折价款利率约定无效,逾期支付工程款(折价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适用损害过错赔偿规则,应当执行法定存款利率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折价款利息(已支付部分从折价款总额中扣减)。
(二)工程折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次序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二)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当事人起诉之日。”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不仅包含承包方制作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还包含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并默认、承认或推定承认竣工结算中列举的工程内容、价格之含义。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一案中认为,如果发包方明确反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则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价款数额未确定,难以确定应付价款日和欠款利息起算时间。
关于“当事人起诉之日”的理解。大多数司法判例中,直接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作为应付工程折价款和起算利息之日即可。但也不排除标的金额特别大的案件,因提交起诉状之日与法院决定受理之日间隔时间太长,利息金额计算较大,发包人主张以人民法院首次裁定受理之日作为利息起算之日相较更为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三)工程折价款应付款的认定——兼及垫资约定的效力: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无效时,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1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由履约保证金转化为垫资的款项达2000万元,基于对合同无效的判断,依法对工程垫资款约定进行否定评价,剥离出不属于工程款的款项支付行为。因此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或类似性质的款项性质上并非支付工程价款,而是不当得利返还,在计算发包人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折价款数额和利息时,返还不当得利的款项不应当予以扣减。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垫资约定一般无效,但出现发包人弥补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利息损失等条款时,此类约定一般继续有效,约定的利息应视为工程价款约定的组成部分,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也不受同期贷款利率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按全部建设工程费用加8%的利息的约定,是以施工方垫资施工为条件,自行协商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标准,可以认为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在特定交易模式下自由的商业选择与合理对价,并不存在具体的垫资金额、期限和利息约定,与建设单位所称垫资及垫资利息有明显区别。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折价款及利息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则与裁判,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工程折价款及利息认定应当遵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避免“当事人故意使得合同无效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出现,充分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以起到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折价款及利息认定规则分析
作者:吴贻俊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领域作为合同无效高发领域,虽然《民法典》第79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折价款如何认定、利息如何计算在实践中仍存有不小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