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了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其中,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和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三个破产相关案件入选本次十大商事案件,这背后反映出来的是企业破产将成为行业发展迭代的必然产物,也将优化资源配置,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可以预见的是,在疫情大环境下,更多的实体生产型企业将濒临或进入破产,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的利益保护是贯穿破产程序始终的关键,也是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的难点。
笔者期望通过曾经经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角度提出和分析若干问题,并作出系列短文分享,以兹读者们共同研究探讨。
案例
2020年,笔者曾受某破产案件的债权人(银行)委托,代其申报破产债权并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法律事务。接到委托后,笔者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和生效判决书内容,对该笔拟申报债权进行全面整理、深入分析,梳理制作了该笔申报债权(截至破产案件受理当日)的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具体数额的计算表,并于规定期限内提交给破产管理人。针对前述数额的计算问题,笔者提请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整体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均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债权人(银行)作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无需受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限制。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享有的附利息的破产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实务中一般以法院出具受理裁定书当日作为停止计算破产债权利息的时间点。
3、贷款期内为利息,逾期后为罚息;复利应以利息为计算基数,罚息不能计算复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25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4、破产申请受理前,利息、罚息和复利为普通债权,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认定破产受理前形成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属于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及司法审判实践体现的是破产程序中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这也与破产法规定的公平受偿原则相契合,让破产债权得到公平对待。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具有补偿性质,而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具有惩罚功能,后者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约,并非直接用于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清偿顺序应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
5、破产申请受理后,逾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破产程序中仅能劣后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从司法解释的文义理解,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逾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若破产财产足以清偿所有破产债权,则可再考虑前述债务的劣后清偿事宜。
律师提示
作为债权人,应妥善保存与债权相关的凭证资料,了解债权数额的计算规则和破产债权认定的标准,并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浅析破产案件债权计息规则的若干问题
作者:吴雅芳 潘琼芳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前 言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了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