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3.2.3至13.6.2”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适用本款的前提是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如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尚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拒绝通过竣工验收的,不能适用本款规定)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参加竣工验收单位签署意见不一致的,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认可的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发承包双方签署意见的日期不一致,应以发包人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准。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日期不一致的,仍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如不合格工程需要拆除,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13.2.5“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13.2.5“发包人未按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有时不会有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这道程序,则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
承包人应注意,工程移交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义务的全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移交,标志着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对承发包双方约定甩项验收的甩项工程、缺陷修补工程,应按约定的进度计划继续履行约定义务,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履行对工程进行保修的义务等。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13.2“工程试车内容、单机无负荷试车费承担、无负荷联动试车费承担”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即单台设备空载试用)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即整套设备或多台设备仪器空载试用)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工程试车是指工程在竣工时期对设备、电路、管线等系统的试运行,查看是否运转正常,以及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填写试车费用由谁承担时,承包人应确认投标报价时试车费是否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如未包含,承包人应要求发包人承担试车费。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为了清楚界定合同当事人在工程试车中的义务、责任和费用承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试车进行更为明确的约定,内容包括工程试车的具体内容、流程、在试车过程中当事人各自的权限以及责任和义务、试车费用如何承担等。另外合同当事人在签署设计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时应注意与本条款关于工程试车的衔接。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13.3.3“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投料试车属于竣工验收后的带负荷试车,不属于承包的工作范围,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参与此项试车。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在试车时予以配合,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是构成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交付单位工程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对于法律规定不能单独交付的单位工程,则不应提前验收交付。提前交付的单位工程保修期,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并约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原则上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应不影响承包人的后续施工,但如造成影响的,从公平角度考虑,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施工合同提前解除情形下的退场,也可参照本条款约定执行)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3.6.1“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通用条款中未明确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具体期限,该期限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结合工程具体特点予以明确。承包人完成了竣工退场工作如何确认,建议承包人在竣工退场时发函给发包人说明在几日内完成竣工退场,请发包人指派发包人本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于现场监督,并在退场完成时予以签字确认,以免就是否完成竣工退场发生争议。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无对应的“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的专用条款,附件中也未涉及场地清理的相关要求或标准,建议此项予以删除,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清理应达到什么样的要求进行相关约定。
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三十七)
作者:葛云来源:昶兴律师

——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3.2.3至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