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次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一、二进行了整合,在“合二为一”的基础上,重点吸纳了原《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内容,优先受偿权是对建设工程承包人利益,进行高度保护所创设的一种优先权,承包人应当高度重视。
郧和律师为方便承包人学习,整理提炼九句话,概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
一、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
由原来6个月变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
(一)工程已完工
1)工程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2)工程办理了结算,为办理结算之日
3)未交付也未办理结算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4)未交付也未办理结算,但业主提前使用的,为转移业主占有使用之日
5)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承包人起诉之日
6)分期施工或分期付款的,以最终结算为应付款之日
(二)工程未完工的
1)未完工工程办理了结算,为办理结算之日
2)未完工工程已交付,为交付未完工工程之日
3)没交付也没有结算的,为承包人起诉之日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其中规费有:1.社会保障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等内容。
不包括违约金、延期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工程停工费、垫资利息、建筑物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延期材料价格上涨的差价。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顺位
优先抵押权和其它一般债权,但不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装修承包人可主张优先权。
不包括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不包括实际施工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对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是对工程本身优先受偿。
八、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工程款债权有效的,债权受让人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九、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协商确认优先权,但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损害第三人利益。
承包人 :九句话读懂《民法典》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作者:刘畅 余超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次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