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布近一年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0月17日的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未保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未保法》中的变化反映了立法机关对近年来陆续遭到媒体曝光和引起公众强烈反响的诸多事件的回应,聚焦校园安全、校园欺凌、幼儿园虐童、拐卖儿童等各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为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新未保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以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
为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利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等问题,《新未保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
一般网络产品和服务
《新未保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适性要求:
在防沉迷方面,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1]。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将按照《新未保法》的要求定期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2]。
在内容监管方面,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具体义务视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危害程度有所变化:
•本身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3]。
•当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时,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4]。
•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5]。
•为防止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新未保法》赋予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权利,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6]。
在投诉与举报方面,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7]。
在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8]方面,《新未保法》吸收和借鉴了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新的立法精神和经验,具体包括:
•在义务主体上,采用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信息处理者”的概念[9],对信息处理者施加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个人信息的具体义务。
•在处理原则上,与《网络安全法》保持一致[10],要求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11]。
•在征得同意和更正、删除权的行使方面,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12]的要求基本一致,要求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3],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私密信息保护方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14]。
特殊网络产品和服务
《新未保法》还特别关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要求该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15],其他针对上述特定形态网络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如下文。
1) 网络游戏
为了解决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的沉迷、过度消费等现象,早在去年10月底,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该通知中的具体要求涉及实名注册、时段时长控制、充值付费额度限制[16]、适龄提示探索,以及加强行业监管、引导家长、学校等履行监护守护责任等。去年12月15日,网信办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从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角度,探索“适龄提示”制度[17]。《新未保法》对于网络游戏的监管与此前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趋势保持一致。
对于一般的游戏产品,《新未保法》要求:未成年人的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者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18];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19]。
对于网络游戏,确认了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制度[20],并表明国家将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21],针对网络游戏的具体要求还包括: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22];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23];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24];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25]。应注意,《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还对累计时长进行了规定,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2) 网络直播
《新未保法》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26]。
多样处罚
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多样,任何一方主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如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与此同时,还可能面临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风险: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可能面临训诫、接受家庭教育指导[28]。
•学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可能面临责任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后果[29]。
•组织或个人违反《新未保法》对其施加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义务,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具体义务所涉行业,可能面临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3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则可能遭受处分[31]。
结语
《新未保法》从72条增加到132条的大幅修改和完善凸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注;新增的“网络保护”章节再次诠释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虚拟空间不能成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小黑屋”;新增的“政府保护”章节体现了国家将明确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心。
从去年陆续出台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到《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再到此次《新未保法》的出台,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管呈持续加强趋势。
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共治,我们建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尤其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在线教育服务提供者,应尽快按照《新未保法》的要求采取对应合规举措,避免合规风险,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清朗、安全、健康的网络空间环境。
注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条。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条。
[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7]《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四)款。
[9]《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10]《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1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12]《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九条。
[1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1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1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16]《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就未成年人的游戏付费作出规定。八岁以下不能付费,8-16岁单次充值不超过50元、累积每月不超过200元,16-18周岁的单次充值不超过100元、累积每月不超过400元。
[17]《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款、第十三条。
[1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19]《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20]《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2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2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27]《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2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9]《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30]《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3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网络保护,提高网络运营合规标准
作者:陈际红 蔡鹏 陈瑊 罗芸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布近一年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0月17日的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