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系侵权行为 ——东乐影音与东方娱乐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与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为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裁判要旨与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为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但上述法条所指的是电视台直接播出录音制品的情形,而非电视台播出其参与制作的综艺节目中使用录音制品中音乐作为背景音乐的情形。
本案在司法层面限缩了电视台对于录音制品之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东方娱乐公司辩称,其作为电视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但本院认为,本案中,东方卫视播出的极限挑战(第四季)综艺节目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该节目的播出除为东方娱乐公司带来可预见的显性经济利益外,还可能帮助东方娱乐公司及其运营的东方卫视频道提高品牌价值等隐性商业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所指为电视台直接播出录音制品的情形,而非本案中电视台播出其参与制作的综艺节目中使用录音制品中音乐作为背景音乐的情形。东方娱乐公司在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中使用歌曲《追梦赤子心》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案件简介
原告: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案号:(2019)京0491民初21891号
审判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1、权利归属
歌曲《追梦赤子心》由苏朵作词、谱曲,甘虎编曲,GALA乐队演唱,被收录在音乐专辑《GALA追梦痴子心》(2011年出版发行)中。音乐专辑《GALA追梦痴子心》封面载明,东乐影音公司版权提供,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
2011年3月5日,东乐影音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栌(艺名苏朵)作为乙方签订《权利确认书》,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专辑《追梦痴子心》之12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专属甲方全权永久全世界拥有。
2018年9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0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沪73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东乐影音公司对涉案歌曲《追梦赤子心》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2、侵权行为
2018年5月6日,东方娱乐公司运营的东方卫视频道播出了极限挑战第四季第二期节目,该节目中的1小时53分至1小时56分处,将歌曲《追梦赤子心》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本案审理过程中,东方娱乐公司认可并未取得相关权利方的授权。
上述节目片尾处载明合作视频网站为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及优酷视频;东方卫视极限挑战节目官方微博账号发布的信息中表明可以登录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优酷视频观看完整节目;优酷视频、腾讯视频及爱奇艺视频平台上亦载有涉案节目内容。涉案节目在优酷视频、腾讯视频及爱奇艺视频平台上播出时载有东方卫视台标。
3、系争作品价值
(1)《追梦赤子心》获得第三届中国摇滚迷笛奖最佳年度摇滚歌曲及第十二届风云音乐榜年度盛典最佳摇滚歌曲。
(2)东乐影音公司提交了东乐影音公司与浙江宝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公司)签订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东乐影音公司授权宝盈公司在2019年4月13日播出的《2019创造营》节目中对授权作品进行原词曲现场翻唱一次,宝盈公司可对该节目进行摄制/录制/剪辑,且可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播出该节目正片。授权期限为该节目首次播出之日起两年。宝盈公司需向东乐影音公司支付授权费用11万元。
结论
1、关于涉案录音制品权属问题
根据涉案专辑上的署名、王栌与东乐影音公司签署的《权利确认书》及生效的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东乐影音公司是涉案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人,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2、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在东方娱乐公司运营的东方卫视频道播出后,又在优酷视频、爱奇艺视频和腾讯视频等网络平台进行播放。东乐影音公司根据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在优酷视频、腾讯视频及爱奇艺视频平台上播出时载有东方卫视台标及节目片尾处载明的合作视频网站信息,主张东方娱乐公司是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的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当对优酷视频、腾讯视频及爱奇艺视频平台上通过播放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传播歌曲《追梦赤子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东乐影音公司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如果东方娱乐公司在认可自身为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播出方和制作者之一的前提下,却否认自身系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的著作权人,且主张自身不享有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则应当由东方娱乐公司就其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东方娱乐公司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节目的其他制作者信息或相关权利人的信息,故被认定为侵权主体。
3、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之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中,东方卫视播出的极限挑战(第四季)综艺节目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该节目的播出除为东方娱乐公司带来可预见的显性经济利益外,还可能帮助东方娱乐公司及其运营的东方卫视频道提高品牌价值等隐性商业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所指为电视台直接播出录音制品的情形,而非本案中电视台播出其参与制作的综艺节目中使用录音制品中音乐作为背景音乐的情形。东方娱乐公司在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中使用歌曲《追梦赤子心》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东方娱乐公司未经东乐影音公司许可,通过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的在线播放行为造成了歌曲《追梦赤子心》的在线传播,侵害了东乐影音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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