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尾声,企业如何处理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问题?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2022年,新冠疫情开始的第三年,魔爪伸向了魔都。 封控隔离人均已持续近60天,在沪企业居家办公、停工停产甚至准备破产清算,终于在五月中下旬迎来逐步解封的好消息。

2022年,新冠疫情开始的第三年,魔爪伸向了魔都。
封控隔离人均已持续近60天,在沪企业居家办公、停工停产甚至准备破产清算,终于在五月中下旬迎来逐步解封的好消息。
上海市奉贤区已率先实现社会面清零,并已有序恢复日常生产生活。全市层面也在逐步解封中。
企业恢复正常办公在即,封控近两月,如何妥善应对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问题呢?
一、知识问答篇
1.疫情下,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控制用工成本的方式?
路径一:调岗/降薪,要求积极坦诚沟通、协商一致,如单方操作,需同时满足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调岗后工资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惩罚性、侮辱性以及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路径二:调整薪酬结构,协商调整疫情封控期间的工资待遇,注重民主公示程序,协调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以及缩短工时等方式;
路径三:停工停产,第一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月);
路径四:裁减人员,裁员不应是唯一选项,却应是最后选项,经济性裁员也是法律允许的,企业在无法继续维持现有生产经营情况下可采取的自救措施。企业应遵循法律规定的裁员程序,提前30天向工会说明情况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可能的情况下优先与员工进行协商解除等,尽力将双方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2.员工以小区被封为由拒绝返岗,如何处理?
目前疫情形势还未达到大面积解封的状态,如企业在复工复产名单中,为保障员工顺利到岗,建议企业优先根据目前上海采取的“三区”管理方式,提前与所属街道联系,获取上海市政府已上线的“复工复产返岗人员电子通行证”,告知员工,并相应做好人员复工便利措施,例如点对点安全交通工具等。如企业已提供上述便利措施的情况下,员工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复工到岗,企业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按缺勤、旷工等正常处理。
3.因疫情影响,企业应如何履行民主程序并告知员工?
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OA系统(钉钉、企业微信等)、微信工作群等形式,将涉及薪酬调整、轮岗轮休、缩短工时以及停工停产等规章制度或其他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提交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在疫情期间适用并告知劳动者,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应留存好以上重大事项通知、协商、公示、确认等的书面材料(微信截图、邮件内容等),便于后续出现争议时举证便利。
4.社会面完全清零之前,员工担心复工复产会被感染或者认为企业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而拒绝返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首批复工复产的企业不仅关系到企业和员工本身,更涉及到保障国家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是为了完成国家重要战略任务。上海当前每日新增的确诊病例数虽有下降但依然处于高位,员工担心被感染也是情理之中。建议企业正式复工复产前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做好员工的思想动员,告知员工企业的复工复产方案已获得政府部门批准,以及企业为了复工复产所做的疫情防控具体措施,比如企业储备的防疫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复工方案中落实到员工个人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员工的顾虑。建议具备上班条件的员工,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到岗履行劳动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员工,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5.企业复工复产后,可否基于繁重或紧急的工作任务,要求员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或者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
仅在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需生产口罩、消毒水、抗原试剂等医用产品和医疗器械,需要进行核酸检测等保供企业,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不受加班时数的限制,但仍需向员工支付相应加班费。如企业只为自身合同履行,按期交货等情形,建议向人社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否则无权要求员工必须服从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
6.企业复工复产后,返岗员工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亦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其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因其上述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如员工因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直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如员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如果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企业制度处理;
(3)如员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亦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违反了企业依法制定的防疫规章制度,那么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如员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受到行政处罚,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对此均未明确约定情况下,企业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情形的适用需严格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可能导致违法解除而支付赔偿金。比如,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事先通知工会,否则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7.复工复产后,由于员工违反政府防疫政策导致企业被行政罚款,企业可否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企业因员工违反防疫规定导致被行政罚款,能否要求员工赔偿,需区分来看:
(1)如企业对员工尽到了防疫管理要求,但员工不履行企业相关制度,进而违反了防疫政策导致企业被行政罚款,此种情况下,属于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员工系服从企业工作安排,从而导致员工违反防疫政策,即员工违反防疫政策系企业本身制度和工作安排不规范,此种情况下,员工系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代表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8.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等)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
9.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能否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做得不到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由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当企业出现防控不到位、员工存在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风险的情况下,员工享有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因此建议企业应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遇有突发状况及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病毒扩散和外溢,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企业在复工复产后,应重视各个环节的疫情防控措施,及时查漏补缺。
10.企业仅恢复部分产能,员工实行轮岗轮休或者缩短工作时长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建议企业与员工通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尽可能对该期间的工资发放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的工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1.企业批准员工提出的离职后,员工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无法前往办理离职手续,企业在离职日期到期后是否还需向员工支付工资?
无需再行支付工资。该情况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约定的离职日期到期时劳动合同即正式解除,解除之后支付工资。建议企业可在员工结束隔离期后,与员工另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
12.企业复工复产后施行封闭管理,导致员工每天24小时均工作、生活在单位里,此时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或值班费?
企业复工复产后施行封闭管理的,员工每天24小时均工作、生活在单位,如果员工按照企业的安排开展(封闭)生产的,从事本职工作的,应当按照加班处理支付加班费;如果是为了企业安全、消防等值班的,可以按照企业的值班制度处理或由企业与员工约定值班补贴。
此外,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封闭生产期间额外生活补贴等,需要根据企业封闭生产期间的用工管理政策来判断。
13.复工后,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其他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是否发生改变?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工作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14.复工后,共享用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责任?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即,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的,应由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
15.复工之后,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相关情形。
而针对新冠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进行了特殊规定,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该规定并不能对所有劳动者进行广泛适用。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无法认为员工在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还是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主要是根据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我们认为,一般情况,在复工后,员工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较难认定为工伤。
二、市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本市复工复产的意见》
为本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助力有序复工复产,市检察院结合上海检察工作实际,提出9大类35项举措,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本市复工复产的意见》。
参考来源:
1.企业须知|上海复工复产法律问题50问
2.9大类35项举措,市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本市复工复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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