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觉得广告法跟娱乐法的关系不大,后来接连遇到很多艺人演唱会、代言品牌上的广告法问题,发现这也是不容小觑的越研究越深入的门类。
比如,一键关闭广告、广告代言人的外部认定与合同实质之间的差距、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广告代言人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而对于目前大家诟病的强行推送的短信广告,相信也是各位烦恼的事情。
我们来看一个法院判例:
2011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陕西电信网络定向直投业务系统工程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及附件一《陕西电信网络定向直投业务系统工程产品和服务价格清单》、附件二《陕西电信网络定向直投业务系统工程技术建议书》(以下简称技术建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陕西电信网络定向直投业务系统工程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服务,合同设备和服务的总价格为280万元。
附件二技术建议书中载明:传统的网络广告为“拉”式广告,即只有当用户访问其网站时才能看到该网站发布的广告,同时,各种拦截技术的应用,广告效果受到很大的影响。
对于中国电信来说,多年来对网络的大量投资,天然具备控制用户接入的垄断性资源,可以在此基础上向用户主动push(推送)广告,与“拉”式广告不同,当用户浏览网页时,只要满足预先设置的推送策略,系统就自动推动电信运营商所控制发布的广告内容,并不被拦截,具备更广的广告覆盖面和更好的广告效果。
网络定向直投广告系统,是在用户开始上网时或正在上网过程中系统主动、定向、策略性、个性化地向用户推送各种宣传信息,并可以根据用户当前浏览的网站类型或者在搜索引擎里匹配对应的行业关键字,向用户推送动画、声音、视频、游戏等多媒体交互式广告内容,具有精确到达的广告效果。
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完全隐藏广告服务器IP,对有效降低用户、网站投诉有非常好的作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原告共计支付合同价款116万元。
这一大段合同内容和宣传语,真的让人触目惊心,这不是妥妥的规避广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陕西电信网络定向直投业务系统工程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及附件,向被告订购网络定向直投业务系统工程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服务,其合同目的系向网络用户强行推送各种广告、宣传信息,获取利益。
被告对此是知晓的,并提供了隐藏广告服务器IP、延迟推送、黑名单新机制、分众细分推送等技术手段,促使原告达到其合同目的,获取不当利益。
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附件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交付的设备,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
根据大数据精准推送的广告服务合同有效吗?
作者:李振武来源:星娱乐法

以前觉得广告法跟娱乐法的关系不大,后来接连遇到很多艺人演唱会、代言品牌上的广告法问题,发现这也是不容小觑的越研究越深入的门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