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并购的多法域反垄断申报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中国企业境外并购可能同时涉及中国、投资目的国和第三国的多法域反垄断审查。本文对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印度的反垄断申报和审查要点进行逐一介绍,并围绕“全球统一申报策略”提出几点建议。

导读
中国企业境外并购可能同时涉及中国、投资目的国和第三国的多法域反垄断审查。本文对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印度的反垄断申报和审查要点进行逐一介绍,并围绕“全球统一申报策略”提出几点建议。
一、多法域反垄断申报概述
1、境外并购可能触发申报义务的法域:中国,投资目的国,第三国。
全球统一申报策略。
2、申报义务:强制申报或者自愿申报。
构成经营者集中:控制权变化
合并营业额/并购交易额,不是市场份额。
3、申报义务人:
新设合并和新设合营企业:各方均负有申报义务;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由取得控制权的一方或多方承担申报义务,其他方予以配合,例如提供必要数据和材料等。
4、申报时点:
交割之前,签署收购协议(或发布公开收购要约)之后。
5、未依法申报的严重后果:
企业可能被拆分;最高可能被处以各方营业总额10%的罚款。
二、中国申报
1、审查机关:商务部(反垄断局)
2、强制申报门槛:“100+4”或“20+4”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个的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个的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对中国的出口也计算在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是指“父母、兄弟姐妹、子孙”的合并营业额。
3、审查阶段:初步审查(30日)和进一步审查(90日+60日)。
简易案件:提交简式申报表,通常在30日内完成审查。
4、未依法申报的处罚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美国申报
1、审查机关: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2、强制申报门槛(2016年最新调整):
交易规模:交易完成之后,收购方取得的被收购方的投票权证券、非公司权益和/或资产的总价值超过3.126亿美元;或者
资产规模:交易规模未超过3.126亿美元但超过0.782亿美元,且收购或被收购一方的总资产或年度净销售额超过1.563亿美元,而另一方超过0.156亿美元。
3、审查程序
向FTC和司法部提交《申报表》等材料,并支付申报费。申报费依交易规模分为三等:45000美元、125000美元和280000美元。
FTC和司法部协商确定由一家机构负责对特定交易的审查。
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起30日为“等待期”(现金要约收购或破产出售为15日)。三种结果:一是提前终止“等待期”,二是“等待期”届满,三是要求申报方提交补充信息并延长“等待期”。在前两种情形,申报方可以继续实施并购。
进一步审查。申报方提交补充信息后,审查机构将在30日内(现金要约收购或破产出售为10日)开展进一步审查。可能产生三种结果:一是终止审查,给交易放行;二是与申报方谈判达成协议,例如剥离部分资产,在此基础上实施并购;三是审查机构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以阻止交易,随后由法院判决是否应禁止交易。
4、处罚:
在“等待期”结束以前不得完成交易,否则将被处以最高每日16000美元的罚款,或者被责令剥离所收购的权益或资产。
四、欧盟申报
1、审查机关: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
2、强制申报门槛:共同体规模(其他并购可能需要向成员国申报)
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全世界的营业总额超过50亿欧元,且至少其中两家企业在欧盟范围内的营业额分别超过2.5亿欧元;或者
同时符合:1)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全世界的营业总额超过25亿欧元,2)这些企业在三个以上成员国境内的营业总额分别超过1亿欧元,3)在符合2)中条件的每个成员国内,至少两个企业的营业额分别超过2500万欧元,并且4)至少两家企业在欧盟范围内的营业额分别超过1亿欧元。
但是,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企业在同一成员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超过各自在欧盟范围内总营业额的2/3,该集中不具有“共同体规模”,不需要向欧盟委员会申报。
3、审查程序
第一阶段: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起25个工作日内(可延长为35个工作日),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并购不会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的,批准该并购;怀疑并购有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的,决定进入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欧委会在90个工作日内(可延长为125个工作日)进行进一步审查,然后作出批准或附条件批准并购交易的决定,或者作出禁止并购交易的决定。
4、简易程序:
提交简式申报表,通常在第一阶段完成审查。
5、未依法申报的处罚:
企业拆分;可处以最高为并购各方营业总额10%的罚款。
五、英国申报
1、审查机关: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
2、自愿申报:对于达到CMA管辖权标准的并购,企业可以选择不申报而径行实施并购。但是如果CMA随后调查认为该并购具有实质性减少竞争效果,其有权责令恢复到并购前的状态,例如责令转让所收购股份或资产。
3、 管辖权: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交易完成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不再相互独立;且
被收购企业在英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7000万英镑,或者并购各方在英国(或英国某区域)的合并市场份额达到25%以上。
4、申报程序:
首先向CMA递交《并购案件团队分配申请表》,以为该案分配一个审查团队。审查团队将与申报方讨论案情,告知所需要提交的信息和材料。
按照《并购申报表模板》递交正式申报,缴纳4万至16万英镑不等的申报费。
第一阶段审查:自收到完整的《并购申报表》起4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如存在实质性减少竞争的现实可能性,则开始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在24周内(可延长8周)调查和认定该并购是否具有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第二阶段的审查结果有三种:批准、附条件批准或者禁止。
六、澳大利亚申报
1、审查机关: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澳竞争法庭负责复审)
2、自愿申报:
但对于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收购,ACCC可向法院申请禁令、剥离资产、处罚等;第三方也可向法院申请剥离资产或赔偿损失。ACCC建议申报:
合并后的企业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超过20%;或者
对于需要获得澳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批准的外资并购项目。
3、可供选择的三种申报和审查程序
(1)非正式审查:
非正式意见,对第三方和申报方无约束力;但因时限灵活性、申报材料较少以及审查期间无需中止交易等,实践中广泛采用。
提交申报材料。
ACCC初步评估,相当比例的交易在申报后2周之内即在此阶段审结。
如初步评估后不能得出结论的,将告知申报方。对于尚未公开的交易,申报方可要求进行保密审查,通常在2-4周内审结。对于已经被公开的交易,进行公开审查,包括征求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需3-6个月的时间。
(2)正式审查程序: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审查意见。
提交申报表,并缴纳25000澳元审查费用。应承诺在审查期间不完成交易。
(3)认可程序:
向澳竞争法庭申请对并购的认可(对公共利益贡献大于对竞争损害)。
提交申报表,并向法院缴纳费用。需承诺在审查期间不完成收购交易。
七、印度申报
1、审查机关:印度竞争委员会(CCI)
2、强制申报门槛(2016年最新调整)
在企业层面,参与并购的各家企业在印度境内的资产总和超过200亿卢比或者营业额总和超过600亿卢比;如果在印度境外也有业务的,则各企业全球资产总和超过10亿美元且在印度境内的资产总和超过100亿卢比,或者全球营业额总和超过30亿美元且在印度境内的营业额总和超过300亿卢比;并且
在集团层面,并购完成后所隶属的集团在印度境内的资产总额超过800亿卢比或者营业总额超过2400亿卢比;如果在印度境外也有业务的,则该集团全球资产总额超过40亿美元且在印度境内的资产额超过100亿卢比,或者全球营业总额超过120亿美元且在印度境内的营业额超过300亿卢比。
例外:在自2016年起的五年内,被收购企业在印度境内资产额不超过30亿卢比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0亿卢比的,不需要申报;其他例外。
3、申报和审查程序:
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并购提案或者各方签署并购协议之后30天内递交并购申报。简易案件可使用“表一”进行申报;其他案件应使用“表二”进行申报。
第一阶段审查: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CCI将形成该并购是否造成“对竞争的明显不利影响”的初步意见。如果初步意见是肯定性的,将告知申报方。
第二阶段审查:在收到申报方的答复意见后,CII将在21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该并购。
4、未依法申报的处罚:
将被处以不超过参与各方营业总额或资产总额1%的罚款。
八、全球统一申报策略
在律师协助下,初步判断该并购是否涉及或涉及哪些法域的申报;
聘用一家中国律所或国际律所统一牵头和协调申报事宜,并视情在相关法域聘用当地律师负责该法域的具体申报工作;
统一收集各法域申报所需的文件、资料和数据,避免重复甚至冲突;
制定一致的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案和竞争影响分析方案,作为在各法域申报的基础;
同时或者有所先后侧重地推动各法域的申报进程,确保如期顺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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