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的资本市场主体刑事合规管理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刑法修改体现了全面从严从重的立法理念,尤其涉及证券期货业的法律条文修改幅度较大。从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典型违法案例看,包括康得新财务造假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獐子岛财务造假案等。上市公司疯狂造假可谓触目惊心,修法势在必行。
本次修法与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涉及证券期货方面的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欺诈发行的刑罚力度,扩大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扩大了证券边界,与新《证券法》保持一致。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范围,并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将个人的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罚金不设上限。将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责任人员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罚金不设上限。
“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对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追究打开了通道。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体扩大,刑罚提高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不设上限。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上保持一致,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罚范围。
三、吸收司法解释规定,对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整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证券法》相衔接,将“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做出规定。同时根据新《证券法》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将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升到刑法,实践中更易操作。
四、全面压实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案”明确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中介机构人员作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进一步明确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本次刑法修正案对资本市场各方主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更重的刑罚及无上限的罚金,必将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今年1月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了首发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检查,20家抽查企业中有16家主动撤回申请文件。“春江水暖鸭先知”,企业尤其是中介机构已感到了检查全面趋严的形势,不仅是可能的行政处罚,更包括严厉的刑事责任。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将严把上市“入口关”。对于现场检查进场前撤回的项目,如发现存在涉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保荐机构、发行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证监会正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修订证券期货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刑事合规试点工作,目前已有十多个省份近百家检察机关参与试点。对于不捕、不诉的企业,可以敦促其作出合规承诺,给涉案企业一个明确的整改方向,最终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
一方面是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另一方面是合规计划建立的奖励机制,资本市场参与者应当更加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同时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稳健前行。
当然,刑事合规业务必将为法律服务市场提供新的发展机会,刑事律师应当有所作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