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看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点、亮点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称“11号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引言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称“11号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快速又不失精准与全面地了解11号文的核心内容,尤其是此11号文与发改委于2014年发布并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文”)相比而言的一些监管上的变化与更新,植德律师在充分解读与分析11号文的基础上,以简明快捷的清单形式向大家呈现相关精彩内容。
一、相较于9号文,11号文有哪些重大变化与更新?
1. 废止“小路条”:
境内投资主体在开展境外投资实质性工作前再不需要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此举无疑提高了中国企业竞争境外投资项目的效率与反应速度。
2. 监管节点后置:
将获得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变更为“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条件”,非从之前的“境外投资项目生效条件”,换言之,11号文允许投资主体在获得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前签署有法律效力与约束力的投资文件;
3. 从几个维度增大了境外投资的监管范围(详见下述第二条的介绍);
4. 判定境外投资项目是需要“核准”还是“备案”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无论是直接进行境外投资,还是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一律需要报请“核准”,且核准机关只能是国家发改委;非敏感类项目(即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无须备案,仅在中方投资额达到3亿美元及以上时,投资主体应当在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实施项目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5. 简化申报程序:
不同于9号文的规定,11号文规定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地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可以直接(而无须通过省级发改委)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
二、从哪些角度增大了境外投资的监管范围?
1. 增大了纳入监管投资主体范围:
111号文明确将金融企业境外投资纳入发改委体系下的对外投资监管;
2 明确规定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11号文执行(但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文)。
2. 增大了被监管的境外投资的方式:
不仅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直接进行的境外投资,亦将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即便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时,境内投资主体没有向境外投入任何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3. 增大监管的境外投资活动范围:
不同于9号文,11号文除了明确定义了“境外投资”外,还通过列举说明的方式明确了境外投资活动的典型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其中⑥、⑦、⑧尤其值得关注。
三、11号文规定的发改委对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的条件有哪些?



  1.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 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3. 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四、11号文规定的违反境外投资规定的后果有哪些?

  5.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7. 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撤销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含相关变更手续),而擅自实施境外投资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便于理解上述11号文的要点解析,您可能需要了解的11号文定义的核心术语有哪些?
    1. 境外投资:
    是指中国境内企业(11号文中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2. 控制:
    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3. 项目实施(或实施项目):
    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行为。
    4.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 其他国家不时规定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5. 敏感行业包括:
    1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 新闻传媒;
    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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