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期刊:《华南婚姻家事律师观察》第五期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期关注-从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关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一、从身边的案例谈起——广州白云区监护侵害案 2015年8月3日深夜,广州白云区萧岗街一名未成年少女被其父易某当街暴打,而揭开了一起历时多年的性侵

本期关注-从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关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一、从身边的案例谈起——广州白云区监护侵害案
2015年8月3日深夜,广州白云区萧岗街一名未成年少女被其父易某当街暴打,而揭开了一起历时多年的性侵施暴事件,此事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此事最后得到相对圆满的解决,但是该事件所暴露出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却值得社会各界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继续关注。
案件回顾:
2015年8月3日深夜,易某当街暴打亲生女儿小梅,有围观市民当场录像,并向广州日报记者爆料。经广州日报记者介入后发现,小梅表面上被打是因为在发廊吃了一块鸭脖,其父认为女孩子不能在外面乱吃东西,所以打她。但是令记者震惊的是。小梅告诉记者,她除了经常被生父易某毒打之外,还被亲生父亲猥亵了多年,大概在十三四岁,父亲易某就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她曾被要求与父亲同睡在一张床上,如果不服从就会被打,大约15岁开始,易某就对她进行猥亵。周边多名邻居也都表示,曾看到易某桥深夜在店内猥亵女儿。
记者当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由派出所介入调查,并联系上了律师和社工,帮助小梅寻求安全庇护。经派出所调查,小梅父亲易某对猥亵女儿的行为供认不讳,派出所当即对其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本案经白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2年前后开始,易某在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迎南新街等地,长期通过威胁、殴打方式压制反抗,并以抚摸私密部位等方式对亲生女儿小梅实施猥亵。之后,检方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易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6年3月21日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易某4年10个月有期徒刑。
该案自8月4日广州日报记者报道以来,网络上对涉案当事人易某骂声一片,都觉得易某的行为禽兽不如,父亲猥亵亲生女儿的兽行真是世所罕见。但是,通过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监护人性侵未成年的案件并不鲜见。2016年5月31日,最高院公布的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四起案例是监护人性侵自家女童。
二、最高院发布的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例简介
①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②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被申请人何某某(女)与案外人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杨某随被申请人何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何某某的情人张某某在明知杨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让何某某将杨某带到遂昌县某宾馆房间内,由何某某做杨某的思想工作后,与杨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7月3日,遂昌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案发后,杨某随其父亲杨某某共同生活。
③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卢某某系卢某一的父亲,卢某某明知卢某一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卢某一怀孕。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④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被申请人卿某某与桂某某于1997年同居生活,1999年8月11日女儿卿某出生。2005年桂某某因病去世后,卿某某与钟某某再婚,又于2012年离婚。此后卿某某便独自带着卿某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卿某某多次强奸卿某。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处卿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现卿某某在监狱服刑。自卿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卿某一直独自居住在廉租房内,由民政局进行救助。
最高院通过发布上述关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发出强烈的信号:“法不入家门”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孩子的权利受国家的保护,当国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时,必定出手干预,予以惩罚。
三、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从广州白云区萧岗街监护侵害案以及最高院公布的案例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侵害未成年案件的特点:发生在封闭场所(一般是未成年人居住的场所)、缺少目击证人、侦查取证困难、受害人年龄较少,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以及报案求助的勇气。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惩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在广州白云区萧岗街监护侵害案件中,受害人小梅之所以会被父亲猥亵长达3年多时间,就是其生母愚蠢自私,知情不报,以及街坊邻居存在这是别人家的家事,不好干涉的错误观念,未能及时报案所导致。
事实上,只要社会大众突破家事不好干涉的错误观念,及时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很大程度上都能帮助受害人摆脱被侵害的处境。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已经有了较为成熟、明确的办案程序要求,只要接到报案,发现有性侵害的行为,必将依法进行处理。例如: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等。
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经济困难的受害人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
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关爱和保护国家的明天。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件告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责任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媒体专访
媒体专访·一
李小非律师就00后怀孕引发网友热议一事接受广州电视台采访
4月25日,网曝一则00后的女生晒大肚照的组图,图片显示,妈妈是2000年出生,爸爸是1999年出生,怀的是男孩,起名为李允熙。一时间,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在大家纷纷感叹00后都怀孕了,80、90后情何以堪的同时,也有网友质疑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相关的当事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解答网友们的问题,李小非律师4月26日上午就该事件接受了广州电视台的采访。
第一,网友们最为关心的问题是00后“宝妈”怀孕是否违法?
针对该问题,李律师的意见是由于网曝的“宝妈”、“宝爸”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宝妈”怀孕的行为属于未婚先孕。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未婚先孕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相关的当事人需要为该行为造成的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缴纳社会抚养费、承担社会舆论压力等。
第二,组图说明“宝宝是男宝”,对于“宝妈”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违法?
针对该问题,李律师认为“宝妈”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违法,但责任应该由进行鉴定的相关医疗机构承担。相关医疗机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宝妈”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职权责令相关医疗机构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视违法所得情况处以罚款。
第三,有网友提出,如果“宝妈”和“宝爸”发生性关系的年龄未满14周岁,“宝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
针对该问题,李律师认为,假如两个孩子都未满14周岁而发生性关系,“宝妈”虽然属于幼女,但“宝爸”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强奸罪。假如“宝妈”未满14周岁,“宝爸”已满14周岁而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宝妈”怀孕,则可能构成强奸罪。从网上曝光的组图上已有的信息分析,“宝妈”怀孕时已经年满14周岁,依法不属于幼女的年龄,相应的,“宝爸”也就不构成强奸罪。
第四,网友们还提出,对于00后未婚先孕的行为,其父母需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针对该问题,李律师认为,00后现在属于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需要为00后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本事件中,孩子出生之后所产生的费用需由00后的父母承担,同时,上述提到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责任也需由其父母承担。
媒体专访·二
离婚后,探望孩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王女士与丈夫陈先生去年离婚,婚内生育的双胞胎子女各抚养一个。几年前,女儿小陈不小心被火烧伤,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日后治疗小陈所需费用的承担方式。近日,陈先生从医院了解到,要修复好小陈被烧伤的皮肤,需要不少费用。当陈先生要求王女士共同支付女儿的烧伤修复费时,王女士以各自抚养孩子为由拒绝承担。另外,自从离婚之后,王女士没有探望过女儿小陈,小陈多次想见妈妈的愿望都没有实现。陈先生找到栏目组,询问能否要求王女士探望女儿并且支付女儿的烧伤修复费?
2016年7月18日,李小非律师就上述关于探望权和抚养费的问题,接受了广州电视台《直播广州》栏目的采访。
问题一:陈先生能否要求王女士探望女儿?
李律师认为:陈先生可以要求王女士对女儿进行探望。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生活中大家对探望权的理解大多停留在权利的层面,事实上,探望权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义务。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王女士自从离婚之后,就没有探望过女儿小陈,是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的。作为母亲,王女士有履行探望的义务。
问题二:陈先生能否要求王女士支付女儿的烧伤修复费?
李律师认为:陈先生可以要求王女士适当支付女儿的烧伤修复费。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于本案而言,虽然王女士与陈先生在离婚后,小陈没有跟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但王女士依然有抚养的义务。修复小陈被烧伤的皮肤,恢复正常人的容貌,也有利于小陈身心健康成长,属于必要费用。因此陈先生可以向王女士主张共同承担女儿的烧伤修复费,至于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媒体专访·三
黄晓颖律师受邀参加“真情追踪”节目录制
九旬老太太王奶奶惨遭毒打,究竟为何?原来是因为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四个儿女都有份,但是王奶奶的小女儿认为该套房屋都是其个人出钱买的,不应该和其他兄弟姐妹均分,温馨的家庭由此变成战场。昔日亲密的母女,如今反目成仇,如何理清法律关系,化解家庭矛盾,让当事人重回爱的港湾?
7月22日,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黄晓颖律师接受广州电视台“真情追踪”节目组的邀请,为反目的母女二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参与现场调解。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的实务讨论
一、讨论背景
近年来,由于房价不断攀升,大部分人只能选择贷款购房的置业方式。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夫妻一方在婚前购房,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给离婚的财产分割带来难题, 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专门就该问题作出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对该不动产的处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上述情况下不动产的归属及补偿规则,但却未对计算“增值部分”需参考的数据及具体计算公式作进一步的说明。因此,在实践中,各个法院都有着自己的一套计算方式,计算参考的变量也不尽相同,这直接导致当事人及律师在案件结果的预判上无所适从。
2014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为统一裁判尺度, 发布了《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法院在计算增值部分的金额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等情况,并明确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这一通知发布后,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泛使用。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期中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一篇文章,文章中给出了一套计算公式,并对计算中涉及的变量依据作出指引,引起法律届人士的关注。但由于此套公式刚刚发布,暂未见各地法院大规模采用。
除了上述北京高院和最高院的计算公式,团队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各地法院还有其他较为常见的计算公式。这些公式之间到底有没有实质性区别?同一个案件中,如果采用不同计算公式,对案件结果有什么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专门对常见的、具有代表性的计算公式进行对比。
二、计算公式
常见的、具有代表性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A(北京市高院发布的计算公式):
1、先计算房屋升值率,房屋升值率=房屋现价值/(房屋购买价+全部贷款利息)
2、再计算补偿款,补偿款=房屋升值率×共同还贷本息/2
公式B(其他法院较常使用的公式):
1、先计算房屋升值率,房屋升值率=房屋现价值/(房屋购买价+已还贷款利息)
2、再计算补偿款,补偿款=房屋升值率×共同还贷本息/2
公式C(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的计算公式):
1、先计算房屋升值率,房屋升值率=房屋现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共同还贷利息+其他购房成本)
2、再计算补偿款,补偿款=房屋升值率×共同还贷本息/2
公式D(其他常见的计算公式):
1、先计算投入占比,投入占比=共同还贷本息/(结婚时房屋价值+已还贷款利息)
2、再计算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金额,对应的增值金额=投资占比×(房屋现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2
3、最后计算补偿款,补偿款=对应的增值金额+共同还贷本息/2
公式E(其他常见的计算公式):
1、先计算投入占比,投入占比=共同还贷本息/(购买时房屋价+已还贷款利息)
2、再计算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金额,对应的增值金额=投资占比×(房屋现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2
3、最后计算补偿款,补偿款=对应的增值金额+共同还贷本息/2
在同一个案件中,如果采用不同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吗?下面,我们直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演示。
案情简介:男方于2006年购买房屋,购买价格为100万元,首付款30万,向银行贷款了70万元。7年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结婚时房屋价值为400万。结婚1年后,男女双方离婚,此时,房屋价值为430万元。婚后偿还了贷款本息合计8万元。经核实,需偿还的全部利息约为40万,婚后偿还了4万的利息。
接下来,就上述案件,将分别用上述5个公式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
公式A:
房屋升值律=房屋现价值/(房屋购买价+全部贷款利息)
=430÷(100+40)=3.07
补偿款=房屋升值律×共同还贷本息/2
=3.07×10/2=15.35万元
公式B:
房屋升值律=房屋现价值/(房屋购买价+共同还贷利息)
=430÷(100+4)=4.13
补偿款=房屋升值律×共同还贷本息/2
=4.13×10/2=20.65万元
公式C:
房屋升值律=房屋现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共同还贷利息+其他成本)
=430÷(400+4+0)=1.06
补偿款=房屋升值律×共同还贷本息/2
=1.06×10/2=5.32万元
公式D:
投入占比=共同还贷本息/(结婚时房屋价值+已还贷款利息)
=10/(400+4) = 0.025
对应的增值金额=投资占比×(房屋现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2
=0.025×(430-400)/2=0.375
补偿款=对应的增值金额+共同还贷本息/2
=0.375+10/2=5.375万元
公式E:
投入占比=共同还贷本息/(房屋购买价+已还贷款利息)
=10/(100+4) = 0.096
对应的增值金额=投资占比×(房屋现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2
=0.096×(430-400)/2=1.44
补偿款=对应的增值金额+共同还贷本息/2
=1.44+10/2=6.44万元
从结果中可以看出,不同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补偿款金额相差甚远,最大值20.65万元是最小值5.32万元的3.88倍!
三、对各计算公式的分析
首先,公式A、公式B、公式C属于“一步到位”的计算思路,即先通过计算房屋的升值率——即房屋的现价值除以房屋成本,再以升值率乘以共同还贷部分,直接算出补偿款。而公式D、公式E则属于“分步走”的计算思路,是先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占该房屋总投入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婚后房屋增值计算出婚后共同还贷本息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最后加上共同还贷本息,再除以2,得出最终的补偿款。接下来,我们对各个公式进行更加细致的对比。
(一)公式A和公式B相比,公式B更加公平合理
对比公式A与公式B发现,两者的差别在于是否把尚未偿还的贷款利息计算进房屋成本。在这两个公式中,笔者较为认同公式B,即不能把尚未偿还的贷款利息计算进房屋成本。理由如下:首先,尚未偿还的贷款利息是否必定发生并不确定,数额是多少也不能确定。举个例子,如果贷款人在离婚后立即提前还清了所有的贷款,那么尚未偿还的贷款利息将因为贷款人提前还清贷款而没有实际发生。事实上,只要贷款人在离婚后提前还贷了,那么对应的贷款利息必定会减少,在离婚分割财产的当时根本无法预见。其次,尚未偿还贷款利息是属于房屋后续的成本,不得提前计入。因离婚后,非产权登记一方将不再享有房屋后续的升值利益,因此,把后续房屋的成本加进当下的房屋成本中,将直接导致补偿额降低,这对于非产权登记一方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公式B和公式C对比,公式C更加公平合理
无论公式A还是公式B,我们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一年时间内,房屋并未有大幅度的增值,但是通过公式A和公式B计算出来的升值率却高得吓人!我们同时发现,公式C计算出来的升值率相对较符合实际情况,那么公式B和公式C有什么区别呢?仔细分析两个公式,我们发现主要的区别是计算房屋成本时,公式B以“房屋购买价”为依据,而公式C是以“结婚时房屋价值”作为依据,并且计入购买房屋时投入的其他成本。
1、计算房屋成本时,是以“房屋购买价”为依据,还是以“结婚时房屋价值”作为依据?
公式C在计算房屋成本时有将“其他成本”列入其中,但由于案例设计的原因,在计算过程中,并未实际加入数据计算。因此,本案中,公式B和公式C之间计算结果的差异,就只受“房屋购买价”和“结婚时房屋价值”这两个变量的影响。从结果看来,无疑是采用“结婚时房屋价值”作为依据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本案中,房屋购置的时间与结婚时间相差较长,房屋在结婚前其实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升值利益。而这个升值利益是一方婚前个人投入所得的收益,与另一方无关。而夫妻另一方的投入体现在婚后共同还贷,因此,其所享有升值利益,理应从婚后开始计算。因此在考虑房屋升值率时,我们认为公式C更加公平合理。
2、计算房屋成本时,是否需要计入购买房屋时投入的其他成本。
我们这里讨论的“其他成本”,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在《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中的观点,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对购买房屋时投入的其他成本进行审查认定,在计算补偿款时也不会予以考虑。案例中,因变量对比的需要,并未把购买房屋时投入的其他成本计算在内,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价值不是特别高的房屋,购买房屋时投入的其他成本对计算房屋的升值率及相应的补偿款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是否计算进购房成本,也直接影响处理结果的公平性。因此,笔者认同公式C,即计算房屋成本时,将购买房屋时投入的其他成本计算进去。
(三)公式D\E与公式A\B\C相比,有何不同?
公式D\E和公式A\B\C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的计算思路。公式A\B\C的计算思路是直接计算房屋的升值率,再以升值率乘以共同还贷金额除以2得出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
而公式D\E的计算思路是先计算出共同还贷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再加上共同还贷部分。计算共同还贷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时,先计算共同还贷占房屋成本的比例【共同还贷本息÷(房屋购买价+已还贷款利息)】或【共同还贷本息÷(结婚时房屋价+已还贷款利息)】,再以该比例乘以房屋升值金额(房屋现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得出共同还贷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综合对比两种思路的计算方式,各有所长。但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的计算方式更加容易让人接受,也更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中的文意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其字面意思,补偿款应当分两部分计算,一部分是
共同还贷的金额,一部分是共同还贷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公式D\E的计算思路就是采取这种计算的方式。
但是,公式D/E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令很多当事人觉得不公平、不合理,原因就是这两条公式在计算婚后共同投入以及房屋成本时,存在考虑不周的情况。第一,计算婚后共同投入时,只计算共同还贷本息,而忽略了其他的经济投入,例如装修费用一般不计入婚后共同投入,令大多数女性当事人愤愤不平。第二,计算房屋成本时,只考虑房屋购买价和贷款利息,但忽略了其他成本。由此可见,公式D/E还存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四、笔者建议的计算公式及相应的分析
补偿款=(共同还贷本息/2+一方还贷以外的经济投入)/(购买时房屋价值+已还贷款利息+其他成本)×(房屋现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共同还贷部分/2
笔者的整体思路和公式D/E是一致的,只是对公式D/E进行完善。(共同还贷本息/2+一方还贷以外的的经济投入)/(购买时房屋价值+已还贷款利息+其他成本),这一部分计算的是婚后一方的投入在房屋总投入中的占比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分子,婚后一方的投入——(共同还贷本息/2+一方还贷以外的的经济投入),不应简单的考虑共同还贷款项的情况,还应考虑一些特殊的情况,切实保护非产权登记一方的利益。比如,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男方出资购买房屋,支付首期款,女方出资装修的,婚后共同还贷的。又或是男方出资购买房屋,支付首期款,婚后共同出资重新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对于装修及格局修改等对于房屋本身的添附或改动,难以实际进行分割,而其价值也难以单独评估,但其确实会房屋带来增值,而此种增值在房产分割时如果完全没有体现,对于实际出资并且为非产权登记一方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而对于分母,房屋总投入——(房屋购买价+已还贷款利息+其他成本),除了计算房屋购买价和已还贷款利息外,还应该考虑契税、中介费等其他成本。
五、统一计算公式的现实意义
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未有统一的指导意见,导致此类型案件的审理中,无论是当事人、律师甚至是法院往往都感到无所适从。而此类型案件在当今社会具有普遍性,同时又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经济利益,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统一计算公式对司法实践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与判决的权威性。统一了计算公式及数据标准,避免了各地司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也避免了人为介入等不确定性。
(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提高审理效率。律师知道此类型的案件需要哪些数据,对应哪些证据材料,可以更好的指导当事人提前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提交法院,这将有利于庭审的顺利展开。
(三)有助于当事人和律师对结果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促进双方当事人冷静地进行调解沟通,促成纠纷解决。
因此,让我们共同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统一的计算标准,同时对此类型案件中应当审查清楚的事实予以明确。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一
李小非律师陪同省妇联主席接听12338妇女维权热线
长期以来,李小非律师作为广东省妇联维权专家顾问,致力于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尊重妇女的社会氛围。今年的三八妇女节,李小非律师陪同广东省妇联主席阎静萍女士接听12338妇女维权热线,共同倾听妇女心声,关注妇女权益。
“关护一线牵,情暖半边天”,12338妇女维权热线电话的铃声响个不停,李律师与阎主席给予来电咨询的广大妇女耐心的解答,从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到城中村分家析产,从婚恋纠纷到违法用工,一个个现实又迫切的问题,反映出众多处于弱势的妇女希望通过了解法律,向妇联寻求帮助,解决家庭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来电咨询的妇女们需要的帮助不仅在咨询层面,往往还希望得到调解、法律援助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的权益,广东省妇联与地方各级妇联妇女维权机构保持紧密地联系,通过维权热线及时掌握妇女群众的诉求,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积极援助的措施,通过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纠纷调解等工作,切实有效预防矛盾升级和事态扩大,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维权职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在此,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妇女权益,关爱弱势妇女。为建设平安广东、和谐广东添砖加瓦!
社会责任·二
华南婚姻家事团队应邀赴黄埔区穗东街家庭服务中心举办公益讲座
2016年8月21日上午,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应邀深入一线,来到黄埔区穗东街家庭服务中心举办反家庭暴力主题的公益讲座。本次讲座系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与广东省幸福家庭促进会共同举办的“让幸福进家——法律支援入万家公益行”专题活动之一。在后续行程中,华南婚姻家事团队律师将以讲座或沙龙等形式继续参与该活动。
本次讲座由华南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李小非主讲。李律师以案例为主要形式,结合反家暴法的亮点内容,通俗易懂的为社区民众分享反家暴法的知识。讲座内容主要有以下两部分:1、以案例和数据的形式认识家庭暴力;2、介绍人身保护令、强制报告制度等反家暴法的重点内容。
讲座的最后,是听众们热情踊跃的提问时间。李小非律师及华南婚姻家事团队其他成员对听众们的问题作了耐心细致的解答,讲座得到了主办方和到场听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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