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合规:解读新《公司法》实施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刚刚结束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前言
刚刚结束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公司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在经营治理过程中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用工合规是公司经营与治理的重要环节,随着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的实施,新修改的有关劳动用工的内容也将对公司的运行管理、治理效能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分析《公司法》所涉劳动用工内容的修改变化对公司日常用工合规的影响,为公司合规处理劳动用工相关事宜提供建议与参考。
更加重视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1、新增“保护职工权益”作为《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所涉法律条文对比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而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对《劳动合同法》这一立法目的在公司法中再次宣示与强调。
从原来的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三方合法权益,扩展到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四方合法利益的保护,反映的是“人民至上”执政理念在劳工关系领域中的具体落实与体现,表达的是职工利益与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同等重要的价值取向。
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进一步彰显了职工作为经济体价值创造者的地位,这种立法态度与制度安排也提醒公司的管理人、监管者,要正视职工利益表达、重视职工利益诉求,重视职工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的角色,更好尊重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新增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时需充分考虑职工利益
所涉法律条文对比

法律分析
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经营效益,忽视社会责任,甚至以牺牲职工利益为前提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现象,例如严重违反休息休假制度的996工作模式、严重违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拖欠工资问题、严重违反女性生育保护制度的限招已婚女性的现象。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与用工乱象,修改的《公司法》新增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需充分考虑职工利益的要求。
在传统的企业经营价值理念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多地强调企业对外社会捐助,扶危济困,而此次新《公司法》将“充分考虑职工利益”作为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予以规定,则是拓宽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内涵。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更加注重对内职工权益的保障,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报酬支付、休息休假、安全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具体内容规定,保障职工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更加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1、新增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中的休息休假内容
所涉法律条文对比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而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休息休假”作为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就是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内容规定的吸收与强调。
当前休息休假制度落实难、难落实是劳动权益保障中的突出痛点难点问题,也是劳动争议投诉、仲裁、诉讼中的高频高发纠纷。面对这一现状,在修订的《公司法》中新增“集体合同应当包含休息休假”的内容,则是对公司经营与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意味公司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不得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随意增加工作时长、任意减少休息时间,忽视甚至牺牲劳动者休息权益,而应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休息休假等事项内容在集体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且集体合同内容将共同适用于全体劳动者,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约定,劳动者则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新增“解散、申请破产 ”为公司应听取公司工会、职工意见和建议的法定事项
所涉法律条文对比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条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是所列重大事项并未明确列举包括“解散、申请破产”事项,导致实践中公司在决定解散或申请破产时,员工往往可能是最后知情者,无法参与决定的形成过程。虽然《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未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企业的存续与终止直接关系员工的切身利益。新的《公司法》增加“解散、申请破产”为公司应听取公司工会、职工意见和建议的法定事项,增强了员工在公司面对解散、申请破产的重大治理事项的知情权和建议权,能够更有利于员工参与民主决策,增加对最终决定结果的理解度和执行力,有效地降低集体劳动争议风险。
更加拓宽职工参与治理路径
1、充实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所涉法律条文对比

法律分析
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充实了职工代表董事制度,将原来规定的“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修改为“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修改扩大了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的公司范围。
职工更全面,更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治理的发展趋势。强化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既有利于尊重和维护职工合理诉求,又有利于公司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最终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此次职工董事成员适用公司范围的扩大,是落实新《公司法》第一条规定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从国有企业到三百人以上公司范围的扩大,将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共同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2、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所涉法律条文对比

法律分析
近年来,涉及公司内部财务纠纷不断增多,内部侵占财产问题严重,侵害员工等利益相关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对公司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规则,赋予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新的权利身份,使职工不仅从被管理者到参与管理者,再到监督管理者的身份权利扩展,将有利于发挥职工熟悉公司内部环境,掌握公司真实信息的优势,既有利于职工维护自身利益,又有利于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
但是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的“可以”一词对现实中,职工董事参与审计工作仍然具有一定挑战,需要进一步予以细化完善。
更加重视员工股权激励建设
1、增加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资助的规定
所涉法律条文对比

法律分析
薪酬管理制度是用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无论是职工本身权益类型的扩大还是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增多,归根结底都应当落实到提高职工薪酬待遇水平上来,这样才能让职工有更多的获得感。
当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通过尝试员工持股的方式推动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员工持股方式,更好留住核心优势人才,让员工参与分配公司发展经营收益成果,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进而促进企业更高质量发展。
在实践中,由于部分员工本身资金有限可能放弃参加持股计划,但公司为了更好留住这部分员工,就需要帮助他们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新《公司法》确立了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他人实行财务资助,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这一规则将有助于为资金短缺员工提供参加持股计划的解决方案,公司可以通过借款、担保、赠与等多种方式为这部分员工提供财务资助,将员工收益与公司盈利相互绑定,更好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留住更多人才。
结语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公司治理又进入了一个新的环境阶段,对公司用工合规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未来,我们相信在新的《公司法》指引之下,员工权益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将进一步跃升,劳动用工将越来越合规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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